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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商事登记的效力是商事登记这一法律行为对相关主体所具有的作用力。研究商事登记的效力,对构建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作者紧密结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重大变革,深入系统地分析了商事登记的性质、功能与价值,并重点展开对登记的确认力、公信力、对抗力“三效力”的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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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冯翔,陕西大荔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吉林大学民商法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商法学、司法制度。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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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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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商事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第一节商事登记的性质分析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二、商事登记的性质分析
第二节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商事登记效力诸学说评析
二、商事登记效力类型的重新整合
第二章商事登记的功能与价值
第一节商事登记的功能
一、商事登记功能的概念解析
二、对商事登记功能的认识
三、商事登记功能的历史变迁
第二节商事登记的价值基础
一、商事登记基本价值要素的选择
二、营业自由——商事登记的价值基点
三、交易安全——商事登记的价值保障
四、交易效率——商事登记的价值目标
五、商事登记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第三章商事登记的确认力
第一节确认力与创设力辨析
一、关于商主体的表述及其分类
二、商事登记与商主体资格、营业资格的关系
三、厘清商事登记确认效力的意义
第二节确认力的内容分析
一、商主体资格的确认
二、营业资格的确认
三、我国“统一主义”与“分离主义”登记模式的选择
第四章商事登记的公信力
第一节公信力释义
一、公信力的含义
二、公信力的内容分析
第二节公信力的理论基础
一、外观主义
二、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第三节公信力的影响因素——登记机关与审查方式
一、公信力与商事登记机关
二、公信力与商事登记审查方式
第四节公信力原理的司法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二、引起商事登记外观与实质冲突的原因分析
三、商事登记外观与实质冲突的解决思路
第五章商事登记的对抗力
第一节对抗力释义
一、对抗力的含义
二、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
三、对抗力的种类
第二节登记与公告的关系
一、对抗力产生的时间
二、登记与公告的主要内容
三、登记与公告的效力优先性问题
第六章构建我国商事登记效力体系的立法思考
第一节我国有关商事登记的立法检讨
一、立法形式极度分散,条文间既存在重叠又存有盲点
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不分,“统一主义”立法模式带来诸多弊端
三、立法内容上欠缺对公信力的规定,且重登记生效效力而轻登记对抗效力
四、欠缺对登记与公告的效力优先性规定
第二节构建我国商事登记效力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是完善商事登记效力体系的前提
二、明确商事登记对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确认效力,采取“全面分离主义”立法模式
三、明确关于公信力与对抗力的相关规定
四、明确登记与公告的关系问题
五、结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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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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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1世纪初,我曾主持了商务部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商事立法的重点研究课题,其中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是课题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后,在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主持起草的《商事通则》学者建议稿中,我又承担了商事登记部分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为此我曾对我国的商事登记问题进行过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并收集整理了大量资料。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实践经验教训的调研、梳理和总结,我深切地认识到我国当时的商事登记制度与市场经济和市场规律的要求相距甚远,存在着以下弊端:其一,登记制度陈旧,规则滞后,立法指导思想因循守旧,存在着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其二,登记立法分散,法出多门,位阶偏低,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其三,登记程序繁杂,因人而异,差别待遇现象严重;其四,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过于偏重公法而轻视私法,漠视登记对象的私法主体地位。
令人遗憾的是,因当时繁重的行政事务性工作牵扯了我太多的精力,致使我对商事登记制度的研究浅尝辄止,未能形成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令人欣喜的是,冯翔博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对商事登记问题也产生了浓厚的学术兴趣,并将其作为自己博士论文的选题。她早在2011年就完成了博士论文的写作,并顺利地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受到了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一致好评。在她的博士论文中,从登记效力角度系统地比较研究了世界各国不同的登记制度,针对我国登记制度的缺陷,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立法建议,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参考价值。遗憾的是在她获得博士学位后,由于公务繁忙,未能及时地修改论文,致使论文的出版一拖就是三年。2013年,在我国《公司法》做出最新修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重大变革后,我认为冯翔博士论文中的一些学术观点历久弥坚,更加具有学术活力和生命力,修改出版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于是在我的建议下,在冯翔博士的辛勤努力下,终于将论文修改定稿并付梓出版。在此,谨向作者致以贺意!
冯翔博士在本书中紧密结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重大变革,深入系统地研究了商事登记的性质与效力、功能与价值,并重点研究了登记的确认力、公信力、对抗力。与其他同类著作相比较,我认为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全书的章节构成上,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作者对全书逻辑关系的认识是:以分析商事登记的性质与效力作为专题研究的逻辑起点,以阐释商事登记的功能与价值作为专题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前提和基础上,展开对登记的确认力、公信力、对抗力“三效力”的综合研究,并明确界定:确认力是商事登记的基础效力,公信力是商事登记的核心效力,对抗力是商事登记的主要效力。在对确认力、公信力与对抗力的论述中,均突出了商事登记的私法公示功能与利益平衡功能。同时,将商事登记的基础性价值——营业自由、保障性价值——交易安全、目的性价值——交易效率,都有机地统一在对商事登记“三效力”的论述之中。
第二,在商事登记的功能方面,提出了利益平衡功能。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除论及登记制度的公法功能——行政监管与方便征税外,有些还比较突出地强调了商事登记的私法功能——信息公示功能,这无疑是商事登记制度研究的进步与深入。而本书作者在此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商事登记的另一私法功能——利益平衡功能。作者认为,商事登记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商主体内部与外部两方面。经由信息公示,商事登记在商主体内部发挥着利益平衡功能;商事登记对外部利益平衡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登记申请人与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协调上。
第三,在商事登记的价值方面,认为营业自由是商事登记制度价值的基点。现有的文献较多地论述了商事登记的安全与效率价值,而本书作者在肯定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则认为作为商主体的营业保障并以实现其财富增长为主旨的商事登记制度,其价值的定位和选择的位序应当是:以营业自由价值为基点、以交易安全价值为保障、以交易效率价值为目标。
第四,在对确认力与创设力进行辨析的基础上,主张确认力是商事登记的基础性效力。作者认为,确认力是登记机关通过登记对商主体及其法律权利进行确认和证明的效力,而创设力则意味着登记对某种法律权利的创设,即通过登记行为发生创设新的商主体资格、营业资格等法律权利的法律效果。作者在对商事登记与商主体资格、商主体经营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据此得出了商事登记应具有确认力的结论,总结出厘清商事登记确认效力的意义。
第五,对商事登记的确认力、公信力、对抗力的内涵及其辩证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述,并结合登记实践和改革实际提出了颇有见地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例如,在分析了我国长期实行“统一主义”登记模式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采取“全面分离主义”的登记模式;在通过登记机关及审查方式的比较法考察及对我国的现状分析后,提出了我国在登记机关设置等方面的改革建议;在对对抗力效力分析时,认为对抗力的产生主要是商事登记主体权利义务平衡的必然要求。
总之,我认为作者在本书中提出的上述学术观点都具有相当的新颖性和独创性,并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然也具有相当的建设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尽管由于修改时间仓促,书中仍存在着论述尚不深刻、观点尚可商榷之处,但瑕不掩瑜,本书仍不失为我国商法学研究的一部力作。
衷心希望冯翔博士在商法学术园地中继续辛勤耕耘,不懈努力,为繁荣我国的商法学研究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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