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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民法学》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同时也可供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及对民事法律知识感兴趣的社会人士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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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法学》内容涉及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以阐述我国民法学研究中的成熟理论为主,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国外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结构上,《民法学》以制定中的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为基础,力求体例完整,充分满足法学本科民法学教学的需求;在内容上,《民法学》努力结合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重在系统阐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同时注重分析民事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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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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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民法概述1
第一节民法的界定1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9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11
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16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8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8
第二节平等原则21
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23
第四节公平原则25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27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28
第七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30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33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33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37
第四节民事权利43
第五节民事义务51
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原因52
第四章民事主体57
第一节自然人57
第二节法人74
第三节非法人组织91
第五章法律行为108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108
第二节意思表示117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26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134
第五节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47
第六章代理150
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说150
第二节代理权156
第三节代理的类型164
第四节无权代理170
第五节表见代理172
第七章民事责任177
第一节民事责任的界定177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类型180
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形式182
第八章诉讼时效和期限186
第一节民事时效186
第二节诉讼时效189
第三节期限195
第九章人身权197
第一节人身权概论197
第二节人格权201
第三节身份权219
第四节人身权的法律保护229
第十章债权总论232
第一节债权基本原理232
第二节债的发生、履行、移转与消灭237
第三节债的保全248
第四节债的担保251
第五节不当得利之债269
第六节无因管理之债273
第十—章物权通论277
第一节物权基本原理277
第二节物权法概要284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88
第四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91
第五节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292
第六节物权的保护295
第十二章侵权责任302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302
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304
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08
第四节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315
第五节特殊侵权责任320
第六节侵权损害赔偿333
后记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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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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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其有关法理的一门法律科学?民法学以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民法概述是整个民法学的基础部分,学习民法学,首先需要把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民法解释的目标与方法等基本问题?
第一节民法的界定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jus gentium而言的,它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而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页??但在查士丁尼制定《民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同其他古代法一样,罗马法也是诸法合一,但其主要部分是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所谓“私法”?罗马私法的精华在于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签订契约的自由权,这三种权利构成了后世民法的基本内容?近代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所使用的“民法”一词是由“市民法”转译而来的?《日本民法典》使用的“民法”一词是由《法国民法典》的“droit civil”翻译而来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页??“民法”一词在清朝末年传入我国,当时,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为修订大臣,并曾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传入我国,但当时不称“民法”,而称“民律”?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自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总则”即《中华民国民法典》的第一编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页?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就已有“民法”一词,如《尚书 孔传》中就有“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的记载?不过,我国古代即使有“民法”一词,但其基本含义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相去甚远?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依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并无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里还应指出的是,以法国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为肇始,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才在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相继出现?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来定义民法的,故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相比,其形成则要早得多,即使在法律出现的初期,也有着大量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民法理论上,一般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为研究对象,本书所称的民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绝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例如,英美法系国家虽无形式民法,但同样有着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实质民法如单行法律?判例?习惯?学说等,并以之调整着丰富多彩的民事关系?一个国家有无形式民法,既不取决于其政治?经济制度,也不取决于其社会发展水平,而在于本国的法律传统以及对本国法律传统的扬弃?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或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采用形式民法,英美法系国家或受英美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则多没有形式民法?
在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但有一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和法规,因此,目前我国只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而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上的民法与狭义上的民法
广义上的民法与狭义上的民法的划分,是由于各国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制主要是指私法体制不同而形成的一种分类?
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实行私法一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内容广泛,调整所有的民事关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其规定调整的范围包括了物质资料占有关系?智慧财产占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各种民事社会生活关系,此种民法便为广义上的民法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4页??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来看,广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无不同?
狭义上的民法仅指私法的一部分?在实行私法多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除以总则形式对民事关系作出一般规定外,法典的分则部分只规定了对部分民事关系的调整,其他民事关系则另行制定法典或单行法律如商法?劳动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加以规范和调整,此种民法即为狭义上的民法?
三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
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划分,是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的?
一般民法,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或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民法或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习惯之中的民法规范,如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等?区分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对于民法规范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尚未颁布民法典,但市场经济呼唤民法典的产生?我国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但它概括了民法典应当具有的一些基本内容,是关于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为一般民法;而其他调整某些民事关系的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等,即属特别民法?
二?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的基本属性和民法所体现的基本理念?对民法性质的认识关系到对民法的价值?原则?制度等诸多问题的认识和设计,直接影响着民事立法精神的确定,决定着民法为何种经济体制服务的问题,也影响到民法能否正确适用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法的性质应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从民法的历史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罗马时期,正是由于出现了较为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罗马法才得以孕育?产生和完善?欧洲中世纪后期,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封建自然经济的空隙中产生和发展,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为蓝本,巧妙地运用法律形式把刚刚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则直接翻译成法的语言,从而成为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纷纷效仿的典范?19世纪末期,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资本主义成熟时期的法典代表《德国民法典》?
现代民法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法律准则,其调整的民事关系虽然不限于市场商品经济关系,但是市场商品经济关系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始终是现代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和核心部分?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项原则最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所确立的物权制度,是对财产的一种法律定位,进而发挥出财产在市场经济中的效用;民法的债和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使财产在市场主体间的流转得以有序进行;民法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人类通过智力劳动取得的知识产品得到肯定和促进,并使其造福于人类;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总之,市场经济的许多制度都能在民法中找到它的法律体现,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性质也就由此而表现出来?
二民法是权利法
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无论是在所谓的义务本位时期还是权利本位?社会本位时期,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尽管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背景下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差别,但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民法以权利为核心?
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民法以授予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己任,将“私权神圣”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民法体系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民法不仅普遍授予各种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还庄严宣告了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的各种民事权利?民法为保护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各种民事权利,还建立了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除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外,没有其他任何法律像民法这样一一宣告民众受法律保护的种种权利?
民法之所以为权利法,还在于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这类法律规范具有肯定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等,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利?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体的民法,重在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活动并对这种活动加以引导?
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它们并存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在一方为权利者,在另一方则为义务者,这确实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但是,并不能据此否定民法的权利本位主义观点?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对矛盾中,民事权利显然居于主导地位?民事义务的设置是为实现民事权利服务的,只有在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他方主体承担义务才是必要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抛弃权利的方式来免除义务主体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则绝不可能通过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利主体的权利?这说明,在权利与义务这个统一体内,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必然以权利为本位,将规范的重心放在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上?
确认民法的权利法性质,不仅有助于在当前的民事立法中贯彻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体系的思想,而且对唤起民众的权利意识,使民众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提高民众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从而有效地制约公权力的滥用,促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形成新型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法是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法律分类传统?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并为《学说汇纂》所采纳?但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极不统一,有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共同利益还是私人利益?权利是否可以抛弃?主体是国家还是私人?规定的关系是否平等?行为者是公主体还是私主体?法律的渊源是由国家创制还是由私人创制?法律的规定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等至少七种分类标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直到现代仍然是一个争论的话题,特别是20世纪以来,由于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传统的私法中渗进了公法的因素,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公法中的义务介入到私法领域中去,对民事权利构成了一定的限制?据此,很多学者认为,公法和私法发生了部分的融合,不应当再区分所谓的公法和私法,民法即私法的观点已难以成立?
笔者认为,各种分类标准都是相对合理的,不可能存在一种绝对的划分标准?本书主张将社会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来,作为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关系属于公法关系;私法关系的参与主体都是平等主体,国家介入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来参与的,而公法关系中必然有一方是公权主体,其参与社会关系仍然要行使公权力?采取这样一种分类基本上可以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在宪政国家,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主要由宪法及有关公法加以规定,民事权利则主要由民法规定,民法完全是一个以私权为中心的体系?
区分公法和私法,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地减少国家的干预?私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在法律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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