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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微型金融在国际上已走过了几十年历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进行了积极探索,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也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目前,国际上已基本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引导微型金融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微型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对国际上微型金融的发展历史、现状以及监管框架做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总结,相信对借鉴国际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微型金融监管框架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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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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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微型金融概述
一、产生与发展
专栏1 微型金融与微型金融机构
二、业务现状
三、投融资趋势
四、监管动因
第二部分 金融监管的一般原则和微型金融监管框架
一、金融监管原则
二、金融监管模式
三、微型金融监管的原则
四、微型金融的监管模式
第三部分 对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银行监管机构和辅助监管
二、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标准
专栏2 巴塞尔核心原则与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
专栏3 全球小贷监管经验调查
三、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工具
四、NGO向许可中介机构的转变
五、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
第四部分 非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非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工具
专栏4 小额信贷信用报告的好处和面临的挑战
二、微型金融与微型保险问题
三、对非网点银行业务的监管
专栏5 银行主导模式和非银行主导模式
四、微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五、防止微型金融领域的金融犯罪
六、微型金融的税务处理
第五部分 微型金融监管的国际实践
一、美国
二、欧盟
三、日本
四、中国香港
五、尼日利亚
六、埃塞俄比亚
七、坦桑尼亚
八、利比里亚
九、秘鲁
十、菲律宾
十一、阿尔巴尼亚
十二、其他国家
第六部分 微型金融监管的经验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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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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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参考银行监管的方式
在当前国际经验中,由中央银行来负责存款类微型金融的监管是主流,例如印度储备银行被确定为印度微型金融机构的唯一监管者。银行监管者具备监管所需的专业、技能和手段,对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能够利用现有技术,减弱监管套利的动机,还有可能更好地维持监管的独立性,同时,在沟通和信息共享方面也可以得到较大改善。
现有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时,可以考虑下设单独的微型金融监管部门,也可以由其他部门负责执行,这将视不同国家情况而定。监管部门在人员分配时需要处理一定的冲突。对工作人员而言,他们通常都会认为银行监管比微型金融监管更具吸引力,从事微型金融监管的意愿不高。因为微型金融监管者的权限较少,与高层官员接触也少,同时也不容易跳槽到商业银行赚取高薪。因此,要想维持微型金融监管人员的稳定,需要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理想情况下,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专业的人员负责能够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如果微型金融机构数量较少,由一般监管人员经过专业性培训后进行监管即可。随着微型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多,监管机构在专业人员方面可能面临较大压力,需要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培养。
目前,各国在监管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时是否同时可以监管非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的问题上存在一定争议。对银行业监管机构来说,同时要承担这两项职责将变得更加复杂,因为两种机构的监管内容和重点不一样。但是,在监管职能上两者也有一定程度的重叠,比如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通常认为,银行监管机构只负责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监管,不负责非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因为这可能导致对非存款类机构监管的混乱以及过度监管。
(二)委托(辅助)监管
如前所述,现有银行监管机构在监管微型金融机构时可能面临人员和监管资源不足的情况,由此出现了委托监管的方式。委托或者“辅助”监管是指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直接将监管职能委托给外部机构,自身只负责监督这个机构的工作。委托监管最常见的形式是应用于对金融合作社的监管,但一些国家也将其应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委托责任包括数据收集和处理、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行动建议、纠正强化措施、关停命令以及接管和流动性支持等。尽管委托监管解决了监管机构人员及资源不足的问题,但委托监管也存在局限性。由于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审慎性监管,除了银行监管者之外,其他机构可能缺少完成其职能所需的足够知识和专业能力、工作独立性以及落实改正措施的权力。目前各国的实践中,成功的委托监管例子并不多。当主要监管机构密切监测并且能够有效控制受托监管者工作质量时,委托监管似乎能够奏效,至少一段时间内能够发挥作用。但是,同时需要委托方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权衡成本和收益。
在选择监管模式对需要运用成本收益方法分析利弊,如果实行委托监管模式,应充分认识以下问题:
(1)委托监管以及政府对受委托机构的监管成本由谁负担?
(2)委托监管是否比直接监管成本更低?
(3)当受托监管方不可靠、其监管职能必须被撤销时,政府委托方是否存在可行的退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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