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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准中止犯是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后自愿作出了防止犯罪既遂的真挚努力,但因其他因素的作用而阻断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与否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予以与中止犯同等评价的法律制度。准中止犯是中止犯制度“异化”的产物,也是刑法经由主观主义刑法、客观主义刑法至综合主义刑法后,再向主观主义刑法的倾斜。不过,与过去主观主义刑法的立场不同,准中止犯对主观主义的倾斜是现代刑法价值的必然要求。在准中止犯制度中,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促使刑法对行为人人性的回归和尊重,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准中止犯问题近年来逐渐为我国刑法学者所关注。本书以准中止犯为研究对象,系统探讨了准中止犯的理论根据、成立条件、基本类型和责任评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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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京师刑事法文库102:准中止犯研究》提出“准中止犯”概念和制度的引入,不仅是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践需要,也是我国刑法基础理论贯彻和犯罪理论体系完善的需要,有助于深入贯彻中止犯的理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密我国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体系,推动刑罚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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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袁彬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暨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死刑研究国际中心主任助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独著《刑法的心理学分析》《死刑民意研究》《情绪犯原理》《刑法中的情绪研究》等。编著、主编、参编著作、教材30余部,译著2部,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3项,参加各类研究项目30余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10余篇;获中国法学会“马克昌杯”全国优秀刑法论文奖、北京师范大学励耘奖学助学基金第十二届优秀文科学术成果奖等奖励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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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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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准中止犯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中止犯的基本问题
一、中止犯的概念
二、中止犯的构成要件
三、中止犯的处罚
第二节准中止犯的基本问题
一、准中止犯的概念
二、准中止犯的特征
三、准中止犯的价值
第二章准中止犯的责任根据
第一节中止犯的责任根据
一、中止犯的责任根据争议及评析
二、中止犯责任根据的合理确定
第二节准中止犯的责任根据
一、准中止犯的责任根据争议及评析
二、准中止犯责任的法律根据
三、准中止犯责任的政策根据
第三章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
第一节准中止犯成立要件概述
一、准中止犯成立要件的确立标准
二、准中止犯成立要件的类型
第二节准中止犯成立的前提条件
一、准中止犯处罚的犯罪类型问题
二、准中止犯处罚的故意类型问题
三、准中止犯处罚的犯罪阶段问题
第三节准中止犯成立的主观条件
一、准中止犯的自动性
二、准中止犯的真挚性
第四节准中止犯成立的行为条件
一、准中止犯的"结果"问题
二、准中止犯的"行为"问题
第四章准中止犯的类型考察
第一节准中止犯的类型概述
一、关于准中止犯类型的争论及评析
二、准中止犯类型的具体划分
第二节准中止犯1:外因型准中止犯
一、外因型准中止犯的内涵问题
二、外因型准中止犯的范围问题
三、外因型准中止犯的问题延伸I
第三节准中止犯2:内因型准中止犯
一、内因型准中止犯的内涵问题
二、内因型准中止犯的范围问题
……
第五章共同犯罪的准中止犯
第六章准中止犯的责任模式
附录18部刑法典关于准中止犯的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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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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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准中止犯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中止犯的基本问题
一、中止犯的概念
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中止犯是一个内涵不甚明确的概念,依适用场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描述犯罪形态时,中止犯通常是指犯罪中止这一犯罪未完成形态;在描述行为人时,中止犯通常是指成立犯罪中止的行为人;而在不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中止犯通常是犯罪中止这一犯罪未完成形态和中止犯罪的行为人之统称。不过,无论对中止犯作何种解读,犯罪中止都是中止犯概念的基础内涵。因此,要确定中止犯的概念首先要明确犯罪中止的内涵。而在不同的国家,犯罪中止的概念因立法的不同规定而有所不同。
关于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我国犯罪中止的法定概念。我国学者大都借鉴刑法的这一表述来界定犯罪中止。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犯罪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有学者将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与犯罪中止未完成形态的性质结合起来进行界定,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还有学者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与犯罪中止所属的犯罪类型、性质结合起来界定犯罪中止的概念,认为它“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并将犯罪中止简称为中止犯。
应该说,以上关于犯罪中止的各种概念表述反映了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中止的不同认识,而且在概念界定上各有优劣。第一种概念直接引用法律的规定。其优点是简单明了,给人一目了然之感;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揭示出犯罪中止的性质和应有特征,缺少作为学理概念应有的理论性。另外,将犯罪中止定位于行为,缺乏对犯罪中止作为刑法制度的合理定位,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二种概念将犯罪中止定位于“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显然较第一种概念更能反映犯罪中止的性质,也更符合理论定义的特点。其不足之处在于对犯罪中止行为的描述缺乏一定的概括性,在“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之上似乎可以有一个更上位的表述。第三种概念不仅注意到了犯罪中止作为一种犯罪形态的性质,而且还注意到了犯罪中止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应该说,这种概念表述更具体、也更有利于明确犯罪中止存在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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