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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土司制度起源于汉代的羁縻政策,滥觞于元代,完备于明代,衰落于清代。民国年间,云南的中维沿边、怒江流域、腾龙沿边、普思沿边、河麻沿边一线仍然有百余家土司存在,土司牢牢把持地方的统治大权,他们与民国中央政府形成对抗、对话与合作的复杂关系,俨然成为独霸地方的“土皇帝”。1950年云南解放,云南残存的土司制度宣告终结。本书依据有限的资料,对民国时期云南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土司制度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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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明东,字良鑫,历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云南民族大学科技处长,曾先后担任过本校研究生部、教育学院、法学院等部门的处长、院长和党委书记。云南省高校教学与科研学术带头人,获得云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多次获得云南省社科成果奖。
李普者,政治学硕士,云南民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曾参与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研究,出版专著多部,发表论文多篇。
陈乐平,云南民族大学人类学专业硕士,曾经参与过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学校级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发表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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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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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 民国时期云南土司存在的原因与分布
第一节 民国时期云南土司存在的原因
第二节 民国时期云南土司分布概况
第三节 土司与民国政府关系——以腾龙沿边土司为例
第二章 中维沿边及怒江流域土司
第一节 中维沿边土司
第二节 怒江流域土司
第三章 腾龙沿边土司
第一节 民国政府对腾龙沿边土司统治地区的设治与经营
第二节 腾龙沿边土司的社会治理
第三节 腾龙沿边土司承袭与争斗
第四章 普思沿边土司
第一节 民国政府对普思沿边土司统治地区的设治与经营
第二节 普思沿边土司的社会治理
第三节 普思沿边各族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
第五章 河麻沿边及慕莲、环州土司
第一节 河麻沿边土司及其社会治理
第二节 慕莲、环州等土司
第六章 重大历史发展进程中云南土司的政治抉择
第一节 傣族民主革命先行者——刀安仁
第二节 云南土司抵抗外来侵略的斗争
第三节 民国末期云南土司的政治选择
附 录 民国时期云南边疆土司辖区鸦片种植抗铲事件
参考书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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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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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土司制度起源于汉代的羁縻政策,滥觞于元代,完备于明代,衰落于清代,是封建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统治制度,基本特征为封建中央王朝利用少数民族上层进行统治,暂时保持少数民族地方政治、经济结构不变,有效避免少数民族地方的反抗,以达到既笼络少数民族上层,又稳固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目的。它在历史上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与巩固起过促进作用,有利于加强中央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稳定边疆地区,促进国家统一。“有利于各民族的文化、思想交流,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国外学者也认为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地方行政制度”。
土司制度也存在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一面。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土司世官其土、世有其民,对所属人民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产子女,唯其所欲,苦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莫敢有咨嗟叹息于其侧者!”土司对其管辖下的人民横征暴敛,任意苛索,“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记钱,大派计两。土司一取子妇,则土民三年不敢婚”。土司贪纵淫虐,土司内部及土司之间时常相互争斗,抢劫村寨、滥杀无辜,不仅祸害人民,也破坏边疆地区的稳定。土司拥有自己的武装,借以镇压人民,甚至与封建中央王朝对抗。因此,土司制度在“强化土司职权这点上,迟早要与中央集权的强化相矛盾,相冲突”。这样,废除土司制度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条件成熟之后封建中央王朝着手废除土司制度。改土归流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治制度的变革,经过改土归流之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得以确立并占据了主导地位,实现了与内地在政治上的整齐划一,进一步加强了封建中央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从明朝正统八年(1443)到万历二十五年(1597)间,云南的鹤庆、寻甸、广西、武定、顺宁等土府相继改土归流。当改土归流继续推进时,明朝统治势力衰落,云南改土归流未能完成。
清代继续推进云南改土归流,清朝顺治十六年(1659),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的反叛被清兵镇压,元江被改土归流。康熙四年(1665)新兴州、宁州、峨山、石屏、蒙自、路南、陆良、弥勒、维摩(今砚山县北部)、王弄山(今文山县中部)、八寨(今马关县西部)等地大小土司被改土归流。雍正元年(1723)至三年,丽江、威远(今景谷)、姚安等土府被改土归流。雍正四年至九年,鄂尔泰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东川、乌蒙(今昭通)、镇雄、镇源等地先后被改土归流。
经过清代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之后,云南的中维(中甸、维西)沿边、怒江流域、腾龙(腾中、龙陵)沿边、普思(普洱、思茅、西双版纳)沿边、河麻(红河、文山)沿边一线仍然有百余家土司存在,“上自兰坪、云龙,下至开化、广南,大小近百十家,地沿二千余里,人口三四百万”。民国中央政府未能完成残留土司的改土归流工作,在上述地区的中央与地方的二元政治格局得以保留。
民国时期,云南边境地区土司残存,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云南边境一线的土司统治地区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有为外人所恐怖的瘴毒;多个民族跨境而居,跨国境流动增加了中央政府治理的难度,有时边民为躲避战乱、苛捐杂税或是受境外政治力量的蛊惑,曾出现跨境迁徙的现象。另外,地方政府官员在土司统治地区常因语言障碍,需有翻译才能与民众进行沟通。而土司在与民众进行沟通时则没有语言障碍,从心理上拉近了与地方民众的距离。地方官员的贪污腐败,在一定程度上驱使地方民众将土司作为其利益的“保护者”而排斥地方官员。民国时期战乱频仍,内忧外患不断,虽然有些地方官员力主改土归流,在综合考量改土归流的得失后,地方政府得出“戡乱”时期,不宜对土司进行改土归流的结论。
民国政府曾做出多种努力以加强对云南残存土司辖区的治理,自始至终与土司处于利益博弈的过程。
行政设置 从弹压委员、行政委员的设置到设治局,之后又设乡、镇、保、甲等,大体反映出民国政府在云南土司地区行政设置变迁的轨迹。土司制度与保甲制度合而为一,土司、土目或亲信头人就任区、乡、保长,由于保甲组织与一切反动势力紧密结合,各地在保甲制度的基础上又推行相互监视的保甲连坐法,企图阻碍这些地区革命斗争的开展。从某种程度上讲标志着民国政府对土司辖区管理的加强。
军事方面 设由县长充任队长的保卫团、自卫队等军事组织,区长、乡长、甲长分别充任大队长、中队和小队长。抗日战争期间,土司统治地区还出现过多个抗日武装组织,如滇东南抗日游击司令部,各土司均被委以军职。滇西边区的潞江自卫支队、滇西边区自卫军、福碧泸练民众自卫队、耿沧抗日自卫支队、班洪自卫支队等,均由土司充任司令。民国政府还派人参加土司的武装组织,指导开展反抗外来侵略,监控土司的动向,有一箭双雕之意图。云南土司的抗日武装组织,帮助搜集情报,运送军需物资,有些土司还慷慨捐赠钱粮,配合中国远征军作战。当然也有部分土司借抗战之机扩张自身军事实力,以此作为与地方政府抗衡的依靠力量。在抗战结束后,驻滇西远征军司令部随之撤销,民国中央政府明令撤销土司抗日自卫队,但有些土司拒不交出钤印,耿马土司罕裕卿即是其中一例,其用意也是显而易见的。
经济方面 采取清丈土地,统计户口,移民屯垦,兴修水利,兴办实业等措施。民国初期,云南土司统治地区土地属于土司所有,大多未进行土地清丈。土地数和户口数作为政府征税的基础数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民国时期,土地清丈遭到土司的反对,一些派往边地进行土地清丈的官吏,借机中饱私囊,不排除瞒报、漏报现象,但土地清丈之后税收总量增加。民国政府还对土司辖区进行户口调查,在统计中有了初步的民族识别。在腾龙沿边、普思沿边等地还提出移民屯垦措施,比如陇川设治局1948年提出每年要招收垦民300~400户。另外,兴修水利以及兴办实业亦取得一定成效。
教育方面 兴办初级、高级小学以及简易师范学校等,尽管存在数量少、规模小、经费困难、师资力量缺乏以及边地民众对教育认识不足等问题,比如部分边地群众认为“汉文学不得,学了将来会被拉去当兵”,部分土司对汉文化教育不支持,甚至加重让子女上学人家的税收以阻挠边地教育发展。但是民国政府对发展边地教育所做出的努力,促进了边地教育从传统私塾到近现代教育的转变,有利于开启民智,提升边疆民众科学文化素养。
交通、通信方面 民国政府在边疆地区修筑道路,兴办邮局、电报局。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这便于加强边疆与内地联系,对于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有着积极作用。
土司与民国政府的关系错综复杂 民国政府统治时期云南土司与民国政府存在对抗、对话与合作的复杂关系。民国中期,土流政权的争斗更加激烈,腾龙沿边土司淡化了相互之间的矛盾,增进了各土司之间一致对外的凝聚力,在土司的策划下多次发生民驱官夺税、杀官抗政等激烈的斗争。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一段时间,出现了各土司间默契的合作,甚至出现了各土司的大联合。对抗是双方利益分割中不可避免的矛盾的表现,对话是双方为维护自身利益或共同利益而表达的意见与建议,合作是双方为维护共同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对抗、对话与合作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民国时期鸦片烟毒很盛,屡禁不绝 云南省各届政府从鸦片种植及交易中获得巨额收入,因而表面上禁烟,实则暗中允许甚至鼓励民众种植。土司暗中支持种烟户抗铲,使边疆禁烟问题复杂化,抗铲事件频发。各级官吏借禁烟之机敛财。种植鸦片成为产烟区民众的主要经济来源。因而民国政府对于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鸦片问题政策,时禁时种,寓禁于征,明禁暗种,未能杜绝鸦片烟毒。
设治局与土司博弈的结果,维持了云南残存的土司制度,形成地方政权与土司统治并存的二元政治格局。
土司统治的基础仍然牢固,从政治方面看,云南土司设立管理机构,委任职官进行统治。土司处于权力体系的最高层,土司之下按血缘关系加封属官,并委派管理村寨的官员,形成从上到下(即从土司到各级属官),从内到外(即从土司府署到村寨)较为完整的组织机构,犹如一张巨大的网络,全面覆盖了土司辖区。土司通过各级官吏发号施令,征收赋税、摊派徭役、组织征战、决断司法刑狱。土司牢牢地把持地方统治权,形成能够与地方官员相抗衡的权力体系。土司在承袭过程中,为了争权夺利,无论是兄弟间还是叔侄间,不惜手足相残,甚至外戚、地方官员也卷入争斗,使得土司在承袭过程中的争斗更加复杂。各土司为了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还形成了互婚集团,建立起跨地域的联合关系,相互利用,维护其反动统治。
从经济方面看,土司对百姓进行沉重的经济剥削。民国时期云南土司统治区域大多处于封建领主经济发展阶段,但有的还存在奴隶制残余,比如中维沿边藏族土司、土官统治区域;有的已向封建地主经济社会形态过渡,比如纳楼土司统治的部分地区。总之,民国时期云南土司统治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性仍然十分明显。民国时期土司辖区已经出现土地买卖现象,百姓对土地的依附关系有所减弱,土司对民众的束缚亦有所减弱。土司对民众的剥削有实物地租、劳役地租及货币地租等几种形式。从实物地租来看,其剥削量一般不低于粮食收获物的30%,有的甚至达到50%以上。与此同时,百姓还得承担繁重的徭役,一年当中每户人家少则十余天,多则百余天,为土司耕种田地、砍柴烧火、起房盖屋、抬轿牵马、放牧牛羊等,还有一些临时性的徭役。土司摊派的徭役民众必须随叫随到,否则将会遭到处罚,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土司还对辖区民众征收货币地租,将实物折成货币进行征收,这样无论粮价贵贱,均不会损害土司的既得利益。民国时期云南边疆地区鸦片烟毒很盛,腾龙沿边土司对部分山区民众的赋税改收鸦片从中获利。高利贷是土司加在百姓身上的沉重负担,在部分地区高利贷还具有强迫性,比如中维沿边土司统治地区“放茶盐价”,土司在其统治区域内每三年向每户百姓放一砣茶和一砣盐,价值四筒粮,到期向百姓收取茶价25筒粮,盐价4筒粮,共29筒粮,可见高利贷剥削十分沉重。另外,民国政府加强对云南土司地区的统治之后,地方百姓还得负担地方官员摊派的各项苛捐杂税,其名目竟然有七十余种之多,难怪地方官员被边地民众称为“豹子与狗”。
民国年间,英国等列强入侵阿佤山地区、片马等地,遭到了当地民众的奋起反击。滇西抗战,云南边疆民众响应政府号召,组建起多支抗日武装组织,配合中国军队英勇打击日寇,有力地支持了滇西抗战。西双版纳群众还自发组织起来抵抗外国传教士的活动,使外国传教士不能在西双版纳站稳脚跟。很多土司能够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及时组织起地方民众,勇敢地站在斗争前列。在民国末期,部分土司能够审时度势,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减少了解放这些地区的阻力,为边疆民族地区的解放做出了贡献。
土司辖区民众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不断兴起 为了反对土司及民国地方政府的剥削与压迫,从中维沿边到河麻沿边土司辖区的百姓不断兴起反抗斗争,尽管这些反抗斗争最后均遭到土司及民国地方政府的残酷镇压,但一定程度上还是动摇了其反动统治的基础,表现出在土司及民国地方政府双重统治压迫下人民群众的觉醒,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些地方的人民翻身解放、当家做主的群众基础。
客观地看待民国时期的云南土司问题,对于现当代治理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云南边境一线再次变成前沿,成为云南的桥头堡。如何使边防巩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政治昌明,地方政府任重道远。边境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区位,生活在这些地方的民族多数是跨境民族,其相互之间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从未中断过,其中好的方面固然值得提倡,但也不排除境外一些敌对势力通过民间交往这条渠道,给我国经济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因而边境民族地区在现当代社会背景下也面临复杂局面。这就要求云南各民族人民从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在云南桥头堡战略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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