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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总论(第六版)

書城自編碼: 267524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郑云瑞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263211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0-10
版次: 6 印次: 1
頁數/字數: 424/505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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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第六版结合*近的法律文件的修改和理论的发展作了修订完善。
內容簡介:
《民法总论》是以民法总则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行为制度为核心构建的理论体系。作者在第五版的基础上,结合**的**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文件,以及*近两年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对书稿作了细致、系统的修改和完善。
關於作者:
郑云瑞,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等领域的研究和教学。
目錄
绪 论
**章 民法的历史沿革
**节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民法的概念与原则
**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民法的本位
第五节 民法的效力
第六节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与解释
**节 民法的法源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第四章 法律关系
**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五章 权利体系
**节 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请求权
第四节 形成权
第五节 抗辩权
第六节 权利的竞合
第七节 权利的行使
第八节 义务与责任
本 论
第六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
**节 权利主体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节 监护权
第五节 人格权的保护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七章 权利主体——法人
**节 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第四节 法人人格的否定
第五节 法人机关与住所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 权利主体——合伙
**节 合伙
第二节 普通合伙
第三节 有限合伙
第九章 权利客体——物
**节 物的意义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十章 法律行为
**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六节 条件与期限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十一章 代理
**节 代理的概念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行为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十二章 民法上的时间
**节 期日与期间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三节 消灭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主要参考书目
內容試閱
(2)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形成权。例如,法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人对受遗赠权的抛弃等。
以上三种类关于形成权的分类方式是相互交错的,各种分类通过从不同角度对形成权解析,有助于更为清晰地理解形成权制度。一种形成权既是普通形成权,又可能是消极形成权或者积极形成权,又是债权性形成权或者物权性形成权,是三类形成权分类的排列组合。例如,撤销权和解除权既是普通形成权,又是消极形成权,又是债权性形成权;追认权(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既是普通形成权,又是积极形成权,又是债权性形成权。
三、形成权的行使
权利人必须通过形成权的行使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而形成权的行使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形成权的行使分为没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和有相对人的形成权两种情形。
(一)没有相对人的形成权
没有相对人的形成权的行使,不涉及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相对较为简单,如对无主物的先占和所有权的抛弃等情形,形成权的行使既没有相对人,又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没有相对人的形成权的行使,仅涉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而不涉及法律关系的变更。形成权的行使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两种情形:
(1)法律关系的产生。权利人行使形成权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例如,对无主物的先占,先占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产生。
(2)法律关系的消灭。权利人行使形成权消灭一定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的抛弃使抛弃人丧失抛弃物的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消灭。
(二)有相对人的形成权
形成权的行使涉及相对人的利益,是最为重要的形成权。这种形成权的行使涉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种情形:
(1)法律关系的产生。形成权的行使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即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例如,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权,使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使代理行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使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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