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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思考与研究

書城自編碼: 267569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郭天武 欧永良
國際書號(ISBN): 9787568011068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76/52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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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进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編輯推薦:
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与制度,维护人民权益,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內容簡介: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岭南论坛非常有意义。这不仅仅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要求,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与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目前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最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
本书是一部记录当下所进行的司法改革的学术专辑,作者是来自大专院校的法学教授,检察院、法院的资深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界中的优秀律师。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建议,把各自的智慧结晶和研究成果奉献出来,既有灵感火花碰撞,也有思想革新之作。全书反映了岭南人低调、务实的进取精神,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力作,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關於作者: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思考与研究
郭天武 欧永良 主编
郭天武,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地区第二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兼任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港澳基本法。主要著作有《保释制度研究》、《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合作研究》、《香港刑事诉讼法专论》、《香港基本法实施问题研究》等8部,并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国家级及省部级项目6项。
欧永良,中国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第十一届广东省政协特聘委员,湖南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錄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岭南论坛:主旨演讲与交流报告
主旨演讲
司法体制改革与法律共同体建设傅郁林
佛山中院推行审判长负责制之理据分析万选才
我们可以贡献更多王立新
交流报告
人民法庭改革的进路陈斯
理性看待司法体制改革谢进杰
建立法院内部过问案件登记表制度的实践与思考陈恩泽
司法改革与公安改革魏勇
论应当强化我国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主体地位曾春波
论裁判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
——推进以庭审为中心,加大当庭宣判力度程春华
民事纠纷的检察解决
——以民事检察和解为视角黄旭东
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约因素与完善陈雪珍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潜在问题分析及其初步解决思路李敏慎
从对抗走向和谐:律师"死磕"法官现象的审视与应对邹世发
制度供需失衡与低质量的逮捕率的再生产
——基于2013年A市逮捕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何永福
小额诉讼制度有效运作之机理朱金高
中国法院改革:职业化与官僚化之辩李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正义的若干问题审视与探讨江申生
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案件解明义务庞小菊
论疲劳审讯的认定及治理马婷婷第二部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岭南论坛优秀论文司法体制改革之观念变革:新型刑事法庭文化的培育
——中英刑事法庭文化的对比与启示杨帆
小额诉讼制度有效运作之机理朱金高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正义的若干问题审视与探讨江申生
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探析陈毅坚、王洁娴
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庞小菊
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关键张恩铭、李敏慎
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路径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与检察改革为背景岑艳红、高志威
“去行政化”以外的真实困局
——审视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其他视角张惠、刘晨
历史维度下检察职能调整之思考张盛楠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
——从法理与实证的双重视角张太飞、李丹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严林雅
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冷思考潘俊杰
在尊重与制衡之间
——试论对行政裁量基准的能动司法监控卜晓虹
刑事诉讼中“辨认笔录”的运用与反思
——以对100宗案件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邓礼力、王利飞
评广东“无讼”构建的地方实践
——从民众参与的视角冯清清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分析
——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视角冯磊、许淑妍
制度供需失衡与低质量的高逮捕率的再生产
——基于2013年A市逮捕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何永福
论法院微信服务号的发展与改进耿利君
纠纷解决的程序指引研究
——以东莞第二法院调解速裁中心为范本黄琪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思考
——以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为实证分析温良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本土资源
——海事法院的实践探索谭学文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李彬
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王建伟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立地位王宏卫
刑事证据能力原理及其适用
——以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为视角李懿艺
鉴定人出庭制度中的当事人异议实证研究陈迪
扼制诉权滥用,树立司法权威何志军
“两法衔接”运行机制中言词证据的使用规则研究
——以《刑事诉讼规则》第64条第三款为视角何梓桢、贺星星
大调解背景下行政复议机关对民事争议的调解新探吴晓
当前法律框架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余胜涛
理想与实效:以提级管辖制度替代案件请示制度的改革审视张东文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完善张芳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与适用赵剑、廖慧芳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证明力规则的存续价值及其完善陈雪珍
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证据转化的理解与适用黄承云、林兰
司法化:审查逮捕程序的变革与反思
——以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实践效果为视角黄元超
民事纠纷的检察解决
——以民事检察和解为视角黄旭东
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本土化储颖超
错位的博弈与理性的回归:对我国辩审关系的检视郭天武、李梓雯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的解读与完善谢韵静
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情况调研报告
——以若干基层人民法院为对象蔡彦敏、林艺
我国民事审判组织名实不符状况调研报告
——以G省基层法院实践为例罗恬漩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评析
——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为中心黄蔚菁
一、会议综述
內容試閱
第一部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岭南论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思考与研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岭南论坛:综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岭南论坛:综述李懿艺、陈雪珍、张东文
2014年11月7日、8日,由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协办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岭南论坛”在广州成功召开,来自北京与广东的18所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工作者,共156名代表出席了本次论坛。论坛收录论文123篇,合计约85万字,论坛设征文评奖环节,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0篇优秀论坛征文。本论坛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这一非凡的时代背景下举行的,旨在通过富有创见的学术互动与实务研讨,凝聚岭南法律人的共识、汇集正能量,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献策建言作出广东法律人的应有努力和贡献。论坛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实现诉讼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广东经验及其评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法的应用、完善”三个主题进行研讨,内容综述如下:
一、开幕致辞
论坛开幕式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杨建广教授主持,广东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广东省法学会梁伟发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山大学法学院蔡彦敏教授,广东省律师协会欧永良会长分别致辞,奠定论坛基调。
梁伟发会长指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是广东省法学会当前和今后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法学会和各学科研究会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推动法学会和研究会工作创新发展。为此,应当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深刻认识我国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心,深刻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艰巨性与长期性,深刻认识实现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依靠法治国家的实现。同时,根据四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发挥广东作为全国先行试点所具有的制度优势与经验优势,积极探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可行办法。
蔡彦敏教授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广东作为中央确定的试点地区之一,围绕着“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充分肯定广东的探索为全国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率先探路提供了经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法律人承担着神圣的使命和责任,希望本次论坛能够使司法体制内外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学者等组成的法律人共同体在一个开放、健康的平台上进行深度的思想交流,以期在凝聚共识的基础上更齐心协力地行动,并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更具科学理性。
欧永良会长指出,近年来国家对法治高度重视,重大的思想理论上的突破和重大的改革措施的推进层出不穷,让人深感振奋。从律师职业来讲,广东省委、省政府向全省颁布“一村居(社区)一法律顾问”的文件,以财政支持的方式推动全省每一个农村、社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这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为律师发挥职业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机会,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维护人民的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不仅是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学者,所有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界,乃至每一名法律人都应有所作为。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实现诉讼公正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于贯彻落实我国诉讼法律法规、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本论坛特邀的嘉宾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在长期关注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的经验基础上指出,法律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是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法律人必须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才有可能获得社会认同,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这次司法改革虽然是以法院为核心,但对其他法律职业者会产生极大的影响。例如,以司法公开为例,一方面,审判流程公开则会使律师不必再通过人际关系获得一些程序信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不仅对法官的裁判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可能会进一步公开庭审笔录、代理词,从而将律师的代理水平公诸以众。再如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很可能再次导致普通程序的审判模式走向以庭审为核心。此外,司法改革还会对法学教育的重心和方法带来深远影响。
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委员会王立新主任认为,当前司法改革内在动力和外部环境正处在历史上最好的时期。新形势下,律师行业既有机遇也面临挑战。一方面,随着法律权威的确立,市场主体会更多地相信法律,遇到问题时更多地诉诸法律,对推进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律师也应自觉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执业能力,同时要不断提高职业操守道德水准,有理性,有正义感。在这样的历史机遇面前,作为法律人,最重要的就是努力提高、积极参与,才能够无愧于这个时代,才能够有所作为、贡献更多。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晋红教授指出,对待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持理性审慎的态度。这是因为,司法体制改革是一次既充满希望、又非常漫长曲折的过程。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防止本位性和急功近利,尤其需要注意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因司法改革而事实上减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此外,应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仅是法院的事情,国家应当借助各个方面的力量来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以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能够真正实现。
中山大学法学院谢进杰副教授亦认为,应当理性看待司法体制改革。对为了去地方化而设计的省一级统管是否会加剧司法内部的行政化、对员额制的比例标准及如何避免案多人少的尴尬、对去行政化如横琴法院的改革是否存在更多行政化的风险、对司法领域能否摆脱中国整个权力运行机制里面的某一些痼疾或者某一些习惯等问题,应作理性看待并探求适当的方法与路径。
此外,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其对策,与会代表均通过主题发言与现场提问的形式进行了表达。例如,对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问题,中山大学法学院李利讲师亦运用社会学理论和职业官僚组织理论阐释中国法院出现如审委会这样特殊制度的现象的原因。中山大学港澳研究中心陈雪珍博士研究生分析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约因素与完善,认为改变案件管理方式与法官考核指标,为法官提供足够的职业保障,让裁判者负责首先要让裁判者有能力负责。
对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可能面对的问题,如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员额制的“逆淘汰”、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异化、改革的封闭式等问题,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研究室主任科员李敏慎提出,要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机制,科学设定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比例和选任标准,对司法权独立行使要加强外在制约,破除司法改革的封闭化和神秘化等应对措施。
广州市律师协会江申生律师从司法改革的三个方面展开,对上述可能面对的问题作出了审视和探讨,并提出具体构想,包括改革司法体系中的人事、财政体制,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坚持依法裁判的原则,保障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应有的权利等。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广东经验及其评析
对于如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的广东经验,作为试点地区之一,广东肩负着改革与创新的重要使命。来自实务界各部门的与会代表以所在单位实践为视角,与代表们分享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万选才副院长认为,目前司法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司法权威不足,根源于内部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和外部的不当干预。当前改革的重点应在于法院内部的工作机制,但我国“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司法现状导致了法官队伍庞大而人手依旧不足的悖论,诱发了层级化审批等行政化弊端,也使得提高法官待遇、吸引优秀人才成为空谈。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出路,必然是由少而精的德高望重型法官群体的形成,前提是法院人员必须分类管理,法官必须精英化、员额化。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着力推行审判长负责制,经遴选的35名审判长(资历高、经验丰富)承担起案件管理的责任,将接手案件依照难易程度在合议庭内部进行分工,从而既保证合议庭全体法官的亲历性又能够减轻审判长压力。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陈斯院长认为,在试点过程中,在中央所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前提下,应坚持做到:第一,明确法官的职位定位;第二,解决法院行政化现象严重的问题;第三,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第四,对于法官的晋升应当自成一体,不宜与行政级别完全挂钩;最后,做到以案配人,通过案件分流机制避免大量案件涌入法庭。
针对当前司法中存在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行为的突出现象,陈恩泽院长所在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推行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例如,发文规范依职权要介入案件的范围,详细列举了17种依职权基于工作需要了解案件的范围,设定基本规则。此外,还实行双向登记、登记公开。该制度实行以来成效显著,为法官减轻了不必要干扰。
关于如何加大法院裁判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问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春华庭长提出应推进以庭审为中心,加大当庭宣判力度:要做到自己亲自办案,要做到实名的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要以庭审为中心。
关于健全检察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方面,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曾春波副检察长提出要切实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授予检察办案责任制办案检察官与其对应的办案决定权,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单个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种形式,强化我国检察官执法办案主体地位。
针对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公安机关改革容易被忽视的情形,广州市公安局魏永副处长认为,公安机关参与司法改革是我国宪法的要求;公安机关既是司法力量,也是刑事执法的重要参与者,应积极参与,积极改革;作为司法中看得见中国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参与司法改革具有中国特色,司法改革应有中国特色。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法的应用、完善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法的应用、完善密不可分,针对改革过程中诉讼法的具体适用问题,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富有创见又务实理性的观点。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新规定,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何永福介绍了珠海市新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制度实施的情况:逮捕率有所减低,但仍然偏高,新刑诉法的效果有限。逮捕率的降低是实践中刑罚条件提高所造成的,背离原因主要是供需的失衡。一方面,刑罚条件虚化,社会危险性的规定比较抽象,不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取保候审的适用异化,取证水平不高。应从完善逮捕条件、加强辩护律师作用、完善取保候审措施、提高取证水平几个方面研究解决。
新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小额诉讼制度,受到了极大关注。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朱金高副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小额诉讼的内涵,提出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有很大联系,小额诉讼制度只能适用于小额的简单案件,其程序转化也可以参照简易程序的规定。
针对民事纠纷中的检察机关的定位问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黄旭东讲师以民事检察和解为视角,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和解中承担着纠纷解决者的角色,针对检察和解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之道在于,一是以民事抗诉为基础,将和解与抗诉结合起来;二是建立检法协调机制;三是建立检察和解协议确认制度。
有关诉讼中的审辩关系的协调与改善问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邹世发副庭长以律师“死磕”法官现象为视角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死磕”的内涵,介绍了典型案例,探究了最高人民法院与律师界对此不同的评价和态度,最后提出应对之策,即构建理性和谐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最终落脚于维护程序正义,树立法官权威,规范律师行为。
针对法庭审判中的案件解明义务,岭南师范学院庞小菊讲师认为,案件解明义务即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在无案件解明义务规定下,当事人会认为法官偏向对方当事人。案件解明义务并不会减损证明责任的作用,当前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足以解决案件解明义务的制裁体系,我国有必要构建合理的案件解明义务体系。
刑事侦查中的疲劳审讯是当前司法实务中既普遍又敏感的难题。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马婷婷提出了认定疲劳审判的四个标准,并提出疲劳审讯的治理可以从审讯时间的设定,初查的规定,举证责任完善,全程录音、录像等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岭南论坛:专题研究报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岭南论坛:专题研究报告郭天武、陈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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