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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先秦犯罪学学说丛论

書城自編碼: 269542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史
作者: 刘志松、闫文博、冯志伟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723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12/16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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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旨在对中国先秦思想中所蕴含的犯罪学学说进行系统考察和梳理分析,尤其是对罪观念的起源问题、罪的训诂学考察、各学派关于犯罪问题的代表性学说进行考察,以期为我国犯罪学史的研究提供参考。
內容簡介:
罪的观念与意识是在人创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作为一种现象也同时是一种观念,其本身就是一个辩证的过程。中国古代关于罪的观念的起源与发展与西方甚至东方的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民族有着诸多的不同。然而从本源意义上而言,剥开具体形态的外衣之后的社会学和哲学意义上的关于罪的观念的本质和起源则是统一的。从这一本源意义上对罪的观念的起源进行梳理和探讨,对于研究人类关于罪的观念出现和发展的各种具体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中国古代犯罪学说史的考察主要还是对罪的观念考察,自然离不开对罪观念的起源这一问题的思考。
本书旨在对中国先秦思想中所蕴含的犯罪学学说进行系统考察和梳理分析,尤其是对罪观念的起源问题、罪的训诂学考察、各学派关于犯罪问题的代表性学说进行考察。为我国犯罪学史的研究提供参考。
關於作者:
刘志松1980—,男,河北文安人,法学博士,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制度史、犯罪学史。冯志伟1982—,男,河北唐山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制史、中国政治制度史。闫文博1981年—,男,河南省项城市人,法学博士,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政治制度史。
目錄
目录

第一章罪观念的起源代前言 001

1.罪观念的社会起源 001

2.人创造世界:人类活动的客观化 003

3.制度的合理化论证 007

4.集体意识的内在化 010

5.形式之罪与实质之罪 013

6.罪真的是法定的吗? 015

7.罪的本质是什么? 020

8.罪是假设的而不是叙述的 025

9.西方早期关于人性的讨论 027

10.无知——苏格拉底论恶的起源 030

11.柏拉图:人皆无意为恶 034

12.亚里士多德:意志的重要性 040

13.西塞罗论自由意志 045

14.奥古斯丁对恶的认识从本体论向生存论的推进 048

15.中世纪以后西方对善恶问题讨论的庸俗化 054

16.中国早期的泛神观及对人性的无意识 055

17.对革命的合理性反思与个体意识的觉醒 056

18.从对神的敬到对人自身“德”的自觉 059

19.“以德配天”与善恶观念的起源 061

20.从“吉”、“凶”到“善”、“恶” 064

21.中国先秦人性论特质的继续思考 066

第二章罪观念的训诂学考察 070

22.关于“罪”字的文献解释 070

23.“辠”字的解构性分析 073

24.训“自” 075

25.训“辛” 082

26.训“” 088

27.训“辜”、“辟” 089

28.训“”等 093

29.训“章” 101

30.训“罪” 103

第三章《周易》对罪的认识 108

31.《周易》诸卦关于罪的学说脉络 109

32.《周易》诸卦关于犯罪问题的逻辑结构 112

33.《周易》对于治理犯罪问题的总体思想 119

第四章先秦道家思想中的犯罪学学说 125

34.任自然——道家的主要学说 125

35.《老子》及其主要学说 127

36.贪欲与诈智——罪的人性原因 129

37.恶政与恶法——罪的政治原因 130

38.贫困与战争——罪的社会原因。 131

39.儒墨道德——罪的道德原因 132

40.禁贪欲,去诈智,除恶政,废恶法 132

41.庄子及其主要学说 134

42.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136

43.道家犯罪学学说余论 138

第五章先秦儒家思想中的犯罪学学说 140

44.孔子及其主要学说 141

45.贫而无怨难 144

46.礼崩乐坏 145

47.身之私欲 146

48.德礼并济,使民知耻 150

49.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152

50.德主刑辅 154

51.伦理屈法 156

52.孟子及其主要学说 158

53.无恒产 160

54.上下交征利 161

55.无礼义,则上下乱 162

56.制民之产 164

57.德礼教化 167

58.诛不仁 169

59.不嗜杀人 171

60.教而后诛 172

61.生道杀民 173

62.荀子及其主要学说 174

63.寡则必争矣 176

64.上以无法使,下以无度行 178

65.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180

66.“富之”、“教之” 182

67.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184

68.正身、定伦、治国 185

69.礼义生而制法度 187

70.先教后诛 189

71.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 192

72.公义胜私欲 194

73.赏不欲僭,刑不欲滥 195

74.治世重,乱世轻 196

75.子思及其主要学说 198

76.子思的犯罪原因论 200

77.德礼为主,刑罚为辅 202

78.赏与刑,必由其道 203

79.刑不逮于君子,礼不逮于小人 205

80.儒家的犯罪原因论 207

81.儒家的犯罪防治论 208

82.儒法犯罪观之比较 212

第六章先秦法家思想中的犯罪学学说 214

83.管仲及《管子》中的犯罪原因学说 215

84.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218

85.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 219

86.礼义廉耻 220

87.重法令 221

88.有功必赏,有罪必诛 224

89.《管子》中的犯罪学学说余论 226

90.商鞅与《商君书》 228

91.商鞅犯罪原因论 234

92.商鞅的犯罪预防论 236

93.刑无等级 241

94.重刑止罪 242

95.重刑而连罪 243

96.商鞅惩治官吏犯罪的思想 244

97.商鞅犯罪学学说余论 246

98.韩非与《韩非子》 249

99.韩非的犯罪原因论 253

100.“明法”、“壹刑” 257

101.重点治吏 260

102.治民以法 261

103.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 262

104.专防八奸 263

105.韩非“法术势”结合的社会控制思想 264

106.韩非犯罪学学说余论 269

107.李斯 272

108.李斯的犯罪学学说 275

109.李斯的犯罪学学说余论 280

第七章墨家思想中的犯罪学学说 283

110.墨家及其学说 283

111.墨家对犯罪的认识 285

112.墨家对犯罪原因的认识 287

113.墨家对犯罪预防与惩治的学说 289

后 记 295
內容試閱
83.管仲及《管子》中的犯罪原因学说

管仲?—公元前645名夷吾,字仲,颖上人。年青时他曾与鲍叔牙交往,鲍叔知其贤,因此很看重他,在很多事情上都帮助过他。管仲家境贫困,多次受到鲍叔的帮助。后来鲍叔服事齐国的公子小白,管仲服事公子纠。后来公子小白得立,公子纠被杀死,管仲也被囚禁,由于得到鲍叔推荐,管仲相齐桓公四十多年,“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位霸主。

战国时期,有些学者把管仲的言论和主张整理成书,以记载管子的思想。《韩非子·五蠹》言:“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管、商之法者,家有之。”这说明在当时管子的书已经出现,并收藏于百姓之家,有一定影响。现存的《管子》一书共86篇,但据学者研究,并非管仲本人所作,而是后人假托管仲之名而作。《汉书·艺文志》将《管子》列入道家,但实际上难掩其作为法家初期代表人物的痕迹。《管子》一书出自多人之手,虽不是管仲本人所作,但其中的一些篇目仍然对于研究管子的犯罪学思想有一定帮助。

管子认为,贫穷是导致人民不知礼节和荣辱,引起犯罪的根源。管仲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因此他对统治者说:“善为政者,仓廪实而囹圄虚;不善为政者,囹圄实而仓廪虚。”
衣与食实际上是人类的两大基本需求,只有基本需求满足之后,才有可能考虑其他的发展,用管子的话即是“知礼节”、“知荣辱”,因此“仓廪实”、“衣食足”便是其重要基础。如果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无法满足,衣食无着,饥肠辘辘,当然也不可能有更高一层次的社会欲求,当然也就无法“知礼节、知荣辱”。不知礼节、荣辱,自然也就不可能考虑所谓的法律、道德等社会规则,如此一来,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也就必然会发生。因此《管子·正世》还说:“财竭则不能毋侵夺,力罢则不能毋惰倪”。《管子·版法解》又说:“用财啬则不当人心,不当人心则怨起,用财而生怨……众劳而不得息,则必有崩阤堵坏之心。故曰: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

管子认为引起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人的欲望得不到满足。人都有欲望,除了基本的生存需求之外,还会产生其他各种需求,而这种需求的满足程度与方式也使人产生犯罪的心理。因此管子写道:“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近之不能勿欲,远之不能勿忘。”
也就是说,当人们的需求得到满足,便会感到快乐;但如果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感到沮丧,这种情绪的积累会使人忘记或者抛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甚至产生犯罪。

管子认为人们的乡土观念与犯罪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乡土社会的重视,能够约束百姓安定守法,反之则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管子·治国》说:“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管子逻辑是当人们贫穷无助,那对于家乡也就没什么眷恋,随时可能逃亡的心态使他们不害怕所管官吏和法律的规定,因此也就难以治理。在中国古代以宗法家族制为基础的社会之中,宗族是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重要组织,对宗族的依赖及重视也促使人们进一步对宗族、家乡有着极深的感情,在此情形下所形成的熟人社会对每个成员的行为都有较强的约束作用。而当一个人由于贫困潦倒以致被宗族、社会抛弃之后,自然也就产生了报复社会,不顾宗族之情的情绪,犯罪的产生自然也就难以避免。因此作为统治者来讲,既要立法,又要发展经济,使百姓富足。《管子·治国》言:“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这样才能使百姓真的可以安居乐业,否则在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情况下,一味采取重刑并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反而可能会引起更剧烈的反抗。《管子·牧民》说:“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管子·正世》也说:“民已侵夺惰倪,因以法随而诛之,则是诛罚重而乱愈起。”

除了人的因素之外,管子认为客观生活环境也是犯罪可能产生的重要条件和原因。当处于一定环境之中时,奸邪即会产生,相反如果犯罪的环境消除了,犯罪的情况也会大量减少。《管子·八观》中说:“大城不可以不完,郭周不可以外通,里域不可以横通,闾闬不可以毋阖,宫垣关闭不可以不修。故大城不完,则乱贼之人谋;郭周外通,则奸遁逾越者作;里域横通,则攘夺窃盗者不止;闾闬无阖,外内交通,则男女无别;宫垣不备,关闭不固,虽有良货,不能守也。”其意思即是说,内城的城墙不可不坚固完整,外城的四周不可有外通的空隙,里的边界不可以左右横通,闾门不可不注意关闭,院墙与门户不可不注意整修。因为,内城不完整,作乱为害的人就会图谋不轨;外城有空隙,奸遁越境的人就可以行事;里的边界随意横通,抢夺盗窃的就不会停止;闾门不关,内外随意交往,男女之间就没有界限;院墙不备,门禁不牢,虽有宝贵的财货也是无法保管的。因此,这些犯罪的产生与环境及客观的形势密不可分,如能及时弥补这些不足,就能使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故形势不得力非,则奸邪之人悫愿;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宪令著明,则蛮夷之人不敢犯”。

84.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对应的也应该从多方面来预防犯罪的产生。因此管仲在经济上、政治上、教育上及法律方面均提出犯罪预防的方式并进行积极实践。《管子·正世》中说:“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在这样的主导思想下,他提出了多种预防犯罪的途径。其一是在经济方面,要发展经济,使民众富足,遏止犯罪产生的根源。基于其对“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认识,管仲认为使民众富裕,安居乐业是极其重要的。《管子·治国》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经济发展了,老百姓日子过得好了,自然会珍惜现在的生活,畏惧刑罚,也就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当然管子也认识到老百姓穷困的重要原因是统治者的奢侈浪费,“国侈则用费,用费则民贫,民贫则奸智生,奸智生则邪巧作”
,由此视之,奸邪产生的最终根源可以归结到统治者的奢侈靡费上,因此,管仲多次告诫统治者要厉行节约,不能浪费,以此来给百姓做出表率。“故曰,审度量,节衣服,俭财用,禁侈泰,为国之急也。”
除了统治者约束自己之外,管子还主张大力发展经济,重农而不抑商,以此获得更多的收入,使民众富足,因此十分重视民力的作用。《管子》认为:“一农不耕,民或为之饥,一女不织,民或为之寒”
,“彼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地非民不动,民非作力毋以致财”
,因此民众应该积极参与劳动创造财富。同时,管仲也十分重视商业的繁荣,“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
,也即是说从事工业、商业的民众与士、农一样,也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成员,不可或缺。为了繁荣商业,管子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措施,如《管子·小匡》云:“夫商群萃而州处……旦暮从事于此,以教其子弟,相语以利,相陈以知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商之子恒为商”,使商人们集中在一起居住生活,既繁荣了商品交易,也使得子承父业,从事商业的人更多,为获得更多社会财富奠定基础。

85.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

管子认为预防犯罪,在政治方面要制定合乎国情民意的政策,使老百姓能够有安身立命的基础和环境,自然会使社会和谐,否则就难免有犯罪的产生。《管子·正世》说:“今使人君行逆不修道,诛杀不以理,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罢民力,财竭则不能毋侵夺,力罢则不能毋堕倪。”其意即是说国君如果不讲原则而倒行逆施,横征暴敛,随意杀伐,其结果将是造成人民困穷,财产减少,犯罪难以避免。要想使犯罪减少,使社会稳定就必须制定较为合理的政策,赏罚严明,“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
,过轻或过重都不适合,而必须达到“适中”的程度,“制民急则民迫,民迫则窘,窘则民失其所葆;缓则纵,纵则淫,淫则行私,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
其意即是说,对于民众的管理与刑赏一样,要适中,不能太紧亦不能太松。过紧会导致生活困窘,进而会无视法律,产生犯罪;过松,则民众则会放纵自己,同样会破坏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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