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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破产法实践指南

書城自編碼: 271914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徐根才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758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52/36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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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破产管理人实务 》
內容簡介:
本书作者将这些年审理过的破产案件以及探索实践总结的论文,结合以前的讲课稿,梳理汇总后原生态地呈现出来。尤如法院、管理人破产工作流程的说明书,既有对法条的理解把握,又有案例、方法的具体指引,更有对需要特别注意事项的强调提示,是从事办理破产案件实务工作者的实用工具书。
關於作者:
徐根才 男,1962年生,大学本科毕业,浙江大学法学理论研究生结业。现任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曾任法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长、纪检组长兼执行局长,江山市第五届政协委员,荣立过个人三等功二次。列入《浙江法院调研人才库》名册(第一期)执行调研人才库、(第二期)商事审判调研人才库,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浙江法官进修学院兼职教师。在《人民法院报》、《浙江审判》、《破产法论坛》等发表论文多篇,获全国、省、市等奖项。两次参与省级调研课题分别在《法治研究》、《浙江蓝皮书(法治卷)》发表。
目錄
序言
第一章破产法总则
CHAPTER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破产法的宗旨
第三节破产能力
第四节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五节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破产法的域外效力
第七节职工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章参与人
CHAPTER
第一节债务人
一、破产能力
二、准破产能力
第二节债权人
一、职工债权人
二、欠缴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债权人和税务机关
三、普通债权人
四、别除权债权人
第三节破产法院
一、管辖
二、职责
第四节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
二、管理人职责
三、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政府协调小组
一、职能
二、司法外的分工
第三章破产程序的启动
CHAPTER
第一节破产申请
一、债务人申请
二、债权人申请
三、负有清算责任人的申请
四、执破衔接的破产申请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审查
二、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供资料
三、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四、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第三节管理人入场接管
一、组成团队、编组
二、管理人办公场所的安排
三、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四、场所形象设计
目录
第四章破产程序启动的效力
CHAPTER
第一节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
一、破产财产保全
二、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
四、执行程序中止
五、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
第二节对债务人相关人员的影响
第三节对其他程序的影响
一、对已经进行民事诉讼、仲裁程序的影响
二、对后续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的影响
三、对有关次债务人、连带责任人的诉讼的影响
第四节先前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一、继续履行合同与解除合同的选择
二、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
三、管理人解除合同的选择
第五节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六节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第五章管理人
CHAPTER
第一节管理人的选任
一、管理人名册
二、管理人的选任
第二节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三、管理人的责任
第三节管理人的报酬
一、管理人报酬的依据和确认主体
二、管理人报酬的计算
三、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程序
四、无产可破案件报酬的处理
第四节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
一、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
二、法院指导、监督与管理人职责
三、法院如何指导、监督管理人
四、管理人破产工作的抓手
五、管理人的业绩考评
第六章债务人财产
CHAPTER
第一节债务人财产的追收
一、破产前的可撤销行为
二、破产前的无效行为
三、欠缴出资的缴纳
四、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五、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二节债务人财产的减少
一、权利人财产的取回
二、在途买卖标的物的取回与交付
三、破产抵销权
四、别除权
第七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CHAPTER
第一节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的范围
二、破产费用列入依据
第二节共益债务
一、共益债务的范围
二、共益债务列入依据
三、视同共益债务
第三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八章破产债权
CHAPTER
第一节债权的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规则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三、债权申报期限
四、未到期债权的申报
五、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申报
六、连带债权债务的申报
七、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
八、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请求权的申报
九、票据债权的申报
第二节破产债权的确认
一、管理人的审查
二、编制债权表
三、债权人会议核查
四、裁定确认
第九章债权人会议
CHAPTER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的筹备
一、债权人会议通知
二、债权人会议的会场
三、债权人会议会场安排
四、债权人会议人员签到
五、债权人会议注意事项
第五节债权人会议召开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三、法院裁定与申请复议
第六节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
二、接受管理人的报告
三、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章破产程序概述
CHAPTER
第一节我国破产程序
第二节破产程序之转换
一、破产清算与重整之间的转换
二、破产清算与和解之间的转换
三、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能否转换
第三节破产程序之特点
第四节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
一、管理人的报告
二、法院的许可与裁定
三、送达、公告与通知
第十一章重整
CHAPTER
第一节重整申请与受理
一、重整申请的主体
二、重整原因
第二节重整申请的受理
一、重整申请的审查
二、重整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重整期间及其法律效力
一、重整期间的管理与营业
二、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
三、重整期间的取回限制
四、重整期间的收益分配与股权限制
五、重整终止与破产宣告
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三、债权分类与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
五、重整计划的批准
六、重整程序终止与非正常终止
第五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三、重整计划的终止与执行完毕
第十二章和解
CHAPTER
第一节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审查
一、和解申请的提出
二、法院对申请的审查
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讨论与通过
一、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三、和解协议表决通过的异议权
第三节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与公告
一、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
二、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
四、和解协议执行的完结
第四节和解终止与终结、程序转换
一、和解的终止
二、和解的终结
三、程序的转换
第十三章破产清算
CHAPTER
第一节破产清算程序概述
一、破产清算程序概述
二、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
第二节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相关事项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变价财产清点与评估
二、拟订变价方案前的市场调查
三、担保财产分别与整体变价
四、拟订破产变价方案
第四节破产变价出售方式
一、破产财产变价原则
二、前期的充分准备
三、竞买人条件设置
四、变价出售前后协调
第五节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不同性质的别除权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优先清偿
三、可分配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六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第七节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一、管理人执行与银行的协助
二、提存、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
三、特殊债权人的人性化处理
第八节破产程序终结
一、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二、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与裁定
內容試閱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自由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破产便是实现优胜劣汰机制的重要渠道。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废止了1986年制定的旧破产法,建立起一套崭新的市场化体系的破产法律制度。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八年有余,对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的健全与完善起到重要的作用。
随着《破产法》的普遍实施,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整作用日益为党和国家所重视。在中国共产党第18届中央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中指出,要抓紧对“企业破产法中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推动加快制定有关市场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破产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具有理论性、综合性、社会性、实践性密切结合的特点。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实施,而在中国这样一个破产制度发展历史很短的国家,理论根基尚浅,实践经验不足,配套制度缺乏,如何通过司法实践使破产法的调整作用得以正确实现,促进破产法立法的完善与理论研究的发展,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实践性极强的法律,破产法的实施是非常复杂的,破产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案件。一个企业的破产不仅是对破产法的适用,而且会涉及《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诸多法律的适用问题,需要协调破产企业职工救济安置等各种社会疑难问题的解决。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官不仅仅是坐堂问案,还要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难题,需要指导、监督管理人正确履行破产管理职责,需要与各种债权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在企业重整时还可能需要对新的战略投资者的加入进行协调,需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需要办案,更多的是要办事,要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这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具体结合的过程,是一个细致而复杂的协调谈判过程,既要依法审理,又要针对具体案件的问题以创新的思维加以解决。
序言
徐根才高级法官作为基层法院的副院长,多年以来能够在一线繁忙的工作中坚持亲自审理破产案件,研究理论并总结经验,将其汇集成《破产法实践指南》一书,实属不易。作者将本书取名为《破产法实践指南》,突出强调本书具有很强的司法实务指导性。综观全书,作者以《企业破产法》的构架安排全书的体例内容,针对破产程序的展开,对审理法官、管理人等在每个环节要做的工作列以流程进行讲述,全面无遗地归纳总结。本书犹如法院、管理人破产工作流程的说明书,既有对法条的理解把握,又有案例、方法的具体指引,更有对需要特别注意事项的强调提示,是从事办理破产案件实务工作者的非常实用的工具书。本书的特点是简洁而全面。简洁,体现在要言不烦,内容清爽,讲明问题直达目的,没有多余的语言;全面,就是涵盖了破产程序中方方面面的细节工作,债权人会议安排、破产档案与案卷、破产犯罪的处理等都囊括在内。一册在手,读者即可熟悉破产案件的审判与办理流程,更有助于开拓思路,生发出更多的问题解决技巧与方法。即使是没有接触过破产案件的人阅读本书,也能从中了解破产法的一般规则,并把握破产工作的大致流程。
本书作者拥有比较丰富的破产案件审理经验,对破产法的理论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也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并且发表有学术论文与案例分析文章。因此,本书中既有必要的破产法理论分析,也有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更强调对破产程序中各种实务操作的指导,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特别值得赞赏的是作者的创新意识和能力,这在书中第十五章《创新篇》有专章的介绍,在此就不再详述了。
我相信,对于破产法感兴趣的读者,都可以从本书中有所收获,而且作为来自司法一线的实践经验总结,也值得法学理论工作者研究参考。希望有更多的从事破产实务工作的同人总结经验、发表文章、出版书籍,促进破产法研究百花齐放,迎接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的春天!
是为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2015年11月于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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