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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是一本对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进行解读的著作,通过对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基本情况的研究,选取十个代表性省市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的状况的分析和对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从而完善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的思考与对策。同时,本书在研究视角、选题,及以案例分析为基础进行实证分析的方法上具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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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完善国际条约在中国的司法适用制度为根本目的,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10 个有代表性省市法院适用条约的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为基础,在指出我国条约司法适用的法律与机制存在种种不足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其原因,指出其危害,并且提出各种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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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勇,男,1977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曙光学者,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华东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挂职任上海市杨浦区法制办副主任(2011.3-2012.3)。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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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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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绪 论001
第一章 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的基本情况研究008
第一节 我国关于条约司法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之梳理009
一、我国关于直接适用条约的法律法规009
二、我国关于间接适用条约的法律法规019
三、我国关于直接适用条约的司法解释020
四、我国关于间接适用条约的司法解释025
第二节 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的特色分析026
第三节 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038
第二章 十个代表性省市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比较分析044
第一节 上海、北京、广东、浙江四地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情况分析065
一、上海、北京、广东、浙江四地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共性机制065
二、上海、北京、广东、浙江四地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个性特点066
三、上海、北京、广东、浙江四地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共同082
第二节 天津、湖北两地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情况分析087
一、天津、湖北两地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共性机制087
二、天津、湖北两地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个性特点088
三、天津、湖北两地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共同局限性089
第三节 云南、新疆、黑龙江、重庆四地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情况分析091
一、上述四地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基本情况091
二、上述四地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共同局限性分析091
第三章 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的状况分析093
第一节 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的方式及其完善对策093
一、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的方式之探讨094
二、相关的成因及其后果之分析098
三、完善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直接适用的思考101
第二节 我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足与完善103
一、我国法院适用CISG的不足之处105
二、上述状况的成因分析113
三、完善我国法院适用CISG的对策分析115
第四章 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118
第一节 宪法、法律法规层面的原因分析119
第二节 司法解释与具体司法措施的局限性121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巨大差异以及国际条约自身的特性123
第四节 我国审判人员的国际法理论及相关基础不扎实128
第五节 地区差异造成的我国条约司法适用的差异132
第五章 完善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的思考与对策133
第一节 完善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条约适用的规定133
一、关于将条约适用制度载入我国宪法的可行性134
二、关于将条约适用制度载入我国宪法的具体措施136
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适用法》的思考138
第二节 完善我国适用条约的司法解释143
第三节 在我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树立正确的法律适用思维与培养精通国际条约法的审判人员145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适用的思维146
二、大力培养精通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条约法的审判人员147
三、着重增强我国法官在自贸区法庭审理涉外案件以及适用国际条约的能力148
四、提高我国西部及内陆地区法院适用国际条约能力的特别建议148
第四节 完善我国适用条约的司法配套措施149
一、在法院中创设条约适用研究部门149
二、我国宜建立专门的条约司法适用的报告制度150
三、邀请熟悉国际法知识的专业陪审员共同审理涉外案件,充分发挥我国陪审制度的作用151
四、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我国已经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一定的阐明152
第五节 完善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形式与说理问题153
参考文献156
后 记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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