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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国司法公信建设研究》没有简单地对当下*国司法公信做出高低之判,而是透过复杂征象,尽量客观、中肯、理性地向读者展现司法公信的现状,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影响我国司法公信的主意因素并提出了提振对策。
《*国司法公信建设研究》由张忠厚、卓泽渊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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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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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课题架构
第一章??司法公信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一、司法公信的基本界定:概念与价值
一司法公信的概念界定
二司法公信的价值意义
二、司法公信的模式演绎:传统与现代
一从特殊主义型到普遍主义型
二从礼德信任型到法律信任型
三从权力威慑型到心理认同型
三、司法公信力的解构:愿景与现实
一社会控制力
二司法判断力
三司法拘束力
四司法排除力
五公权制约力
四、司法公信的生成机理:基于韦伯行为动机理论的考察
一司法的价值理性:司法公正
二司法的目的理性:司法效用
三司法的情感因素:人本司法
四司法的习惯因素:历史传承
第二章??我国司法公信现状的实证研究
一、法院内部的考察:司法裁判的表征及法官自我的评价
一司法裁判的表征:案件质效总体趋好与局部不足
二法官的自我认知:在办案压力显著加大的情形下司法自信明显不足
二、当事人的反映:主观认知与客观利益交织下对人民法院的信任状况
一当事人的主观评价:满意度情况
二对诉讼的利用:基本的信任及诉权的滥用
三对裁判的服从:当事人内心认同、主动遵从裁判的情况不理想
四诉讼外的诉求:信访不信法现象愈演愈烈
五暴力抗法:不信任、不遵从司法的极端行为频发
三、社会公众的认知: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受到极大的挑战与质疑
一司法公正:社会热议话题
二公众满意度的随机调查:几个样本
三社会舆论的反映:媒体对司法审判负面信息的关注
四人大与检察监督:民意代表及专门监督主体对
司法的信任状况
四、总体判断:“四个交织”存在的复杂图景
小结
第三章??影响我国司法公信的因素分析
一、社会背景:法律信仰缺失、社会诚信滑坡及媒体放大对司法公信的外在影响
一法律信仰的内在缺失
二社会诚信的整体下滑
三负面信息的网络放大
二、司法的能力与品行:影响司法公信的决定性因素
一司法能力整体增强但仍亟待提高
二司法作风不良影响法院形象
三司法不廉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三、司法的民主公开:与民众沟通互动的不足削弱司法公信的社会基础
一形式与时俱进,实质态度谨慎
二公众民主参与不足,陪审作用有限
三裁判析理逻辑模糊,避重就轻
四、司法环境: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侵蚀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
二内部管理行政化
三外部监督异化
四法官职业保障弱化
五、执行困境:胜诉权益实现难妨碍司法公信的生成
一执行难在何处?
二执行缘何而难?
六、角色定位:法院职能与法官角色异化损害司法权威
一法院过度承担社会职能
二各审级法院功能混同
三法官司法角色与社会角色本末倒置
小结
第四章??我国司法公信建设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高度职业化的法官
一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二加强法官职业保障
三加强法官廉政建设
二、保障实体公正:以裁判方法优化促裁判效果提升
一保障法律统一适用
二实现司法效果平衡
三诉讼调解的理性定位
三、推进程序公正:以程序法治促司法公信力提升
一全面推进程序法治建设
二促进司法公开
三保障公众参与
四、完善司法监督:监督异化矫正与裁判纠错
一外部监督机制:司法监督异化之矫正
二内部纠错机制:再审程序完善与瑕疵裁判文书补正
五、规范民事执行:“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破解
一以转变执行理念、健全执行机制破解“执行难”
二以优化执行权配置破解“执行乱”
六、改善外部环境:培育公众尊重司法权威、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一科学应对涉诉信访问题
二积极推进新媒体环境下法院新闻宣传工作
三改善司法公信力社会认知
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小结
余篇:基于调研成果转化运用的两份建议稿
一、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纲要建议稿
一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严守公正司法底线,依法保障各项权利
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司法便民利民
五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切实做到阳光司法
六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夯实司法社会基础
七加强作风廉能建设,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八强化法官职业保障,努力增强司法自信
九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量化评估的探索: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状况评估体系
一本土与域外的经验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设想
三评估工作具体开展中的几个问题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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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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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判断权,司法权在权力格局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与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的行政权,以及掌握财产,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的立法权相比,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因此,一些国家通过司法独立、高薪制及终身制等司法特权制度及司法审查制度来补强弱小的司法权,使其获得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均衡的地位,防止司法权受到不当侵犯和干涉。但若没有良好的法院信用为基础,这些特权制度很难在公众心目中取得正当性。在我国,一谈到司法独立和高薪养廉等制度,公众往往存在不安甚至抵触心态,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不足以取信于民之故。
3.从司法权的作用看,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社会效益。
司法权是一种人们解决纠纷、寻求正义的社会资源,具有定分止争、维护秩序、行为引导和价值宣示等作用。长期的公正、廉洁司法活动所建立起来的良好的司法信用属于社会资本,权威关系、信任关系以及规范,都是社会资本的特定形式,司法公信力主要具有四大社会效益:(1)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可以为公众提供长期稳定的行为预期,即发生纠纷后可以诉诸法院并得到最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从而使社会生活有序规范运行;而司法公信力低时,公民认为无法从司法途径寻求正义,则可能转向决斗、复仇等不经济、不文明的私力救济方式,不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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