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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贯以立法论,辅以解释论、适用论,集新民事诉讼法条文意旨、新设规则、法学理论、实务见解之大成,注重介绍立法背景情况、注重力求准确框定条文要义、注重对制度要件的理论分析,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全书共十六个专题:任务、使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诉讼参加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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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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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修改主旨1]诚实信用原则
(《决定》第一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修改主旨2]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决定》第二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修改主旨3]删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决定》第三条)
专题二管辖
[修改主旨4]协议管辖
(《决定》第四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修改主旨5]公司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决定》第五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修改主旨6]应诉管辖
(《决定》第六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修改主旨7]管辖权转移
(《决定》第七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专题三回避
[修改主旨8]审判人员回避
(《决定》第八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专题四诉讼参加人
[修改主旨9]公益诉讼
(《决定》第九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修改主旨10]第三人撤销之诉
(《决定》第十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修改主旨11]委托代理人
(《决定》第十一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专题五证据
[修改主旨12]证据种类
(《决定》第十二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修改主旨13]举证期限、证据收据
(《决定》第十三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修改主旨14]公证证明
(《决定》第十四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修改主旨15]证人出庭作证
(《决定》第十五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修改主旨16]鉴定、专家辅助人
(《决定》第十六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修改主旨17]证据保全
(《决定》第十七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专题六送达
[修改主旨18]留置送达、电子送达
(《决定》第十八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修改主旨19]转交送达
(《决定》第十九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十二条)
专题七保全
[修改主旨20]保全
(《决定》第二十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章名、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修改主旨21]诉讼保全
(《决定》第二十一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修改主旨22]诉前保全
(《决定》第二十二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修改主旨23]保全范围、措施及解除
(《决定》第二十三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专题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修改主旨24]对利用纠纷解决程序欺诈案外人的强制措施
(《决定》第二十四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主旨25]对不协助执行的强制措施、罚款金额
(《决定》第二十五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专题九第一审普通程序
专题十简易程序
专题十一第二审程序
专题十二特别程序
专题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专题十四督促程序
专题十五执行
专题十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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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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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存在的几种法律文书类型中,裁定书较判决、决定等其他文书是较为适宜的。该裁定书可以比照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制作,在文书主文前附调解协议书并作为裁定书的组成部分。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形式,在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不同做法:一种是决定书,一种是确认书,一种是调解书,一种是裁定书。支持用调解书的意见认为,这样无需改变现有司法统计体系,且民事调解书等同于判决书的效力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并且已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更易被接受。但是,调解书不能反映司法确认程序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纠纷解决的过程。决定书有着灵活的特点,既可以作出确认决定书,也可以作出不确认决定书。反对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书仅仅适用于程序性事项,而司法确认中必然会涉及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实体审查,适用决定书显然是不合适的。支持用确认书的观点认为,确认书符合司法确认程序的特点,很贴切。但是,确认书难以适用于不予确认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大部分意见认为,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存在的几种法律文书类型中,裁定书较判决、决定等其他文书来看,是较为适宜的。裁定书作为执行依据在各地法院的认同度较高,便于申请人实现实体权利,可以比照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制作。而决定书仅仅适用于程序性事项,而司法确认中必然会涉及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实体审查,适用决定书显然是不合适的。最后,2012年民事诉讼法采纳了使用裁定书的意见。
裁定书的处理方式主要分两种情形:一是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该裁定是针对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二是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的裁定是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若干规定》中规定,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等情形,不予确认其效力。而民事诉讼法修订时采用驳回申请的裁定,未采用不予确认的决定书形式,也未采纳作出调解协议无效的裁定,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未申请确认其无效。法院直接确认无效,不符合司法被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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