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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事司法规范大全:侵权卷》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侵权法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以来制定的侵权法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整理。收录资料最全:第一次全面囊括权威司法机关制定的侵权法司法文件,其中不少为坊间鲜见。体系体例最新:第一次在体系、体例上实现实体与程序,传统与现代,现行与废止的兼顾。关注地方最力:第一次针对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侵权法司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的收录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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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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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上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一、侵权行为的客体
(一)侵害人身权益
(二)侵害财产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
三、数人侵权
四、典型侵权行为
(一)监护人责任
(二)使用人责任
(三)定作人责任
(四)网络侵权行为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六)学校侵权行为
(七)产品责任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九)医疗侵权行为
(十)环境污染责任
(十一)高度危险责任
(十二)饲养动物致损责任
(十三)物件致损责任
五、特定领域的侵权行为
(一)工伤(广义)责任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商事侵权行为
(四)海事侵权行为
(五)国家责任
六、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过失相抵
(二)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
(三)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
(四)损害赔偿以外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五)受益人补偿
七、其他
(一)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
(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三)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四)侵权纠纷的主管、管辖和受理
(五)侵权诉讼的举证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侵权法律规范的效力
中篇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答复、意见、纪要、通知
一、侵权行为的客体
(一)侵害姓名权
(二)侵害名誉权
(三)侵害荣誉权
(四)侵害肖像权
(五)侵害财产权益
二、数人侵权
三、典型侵权行为
(一)监护人责任
(二)使用人责任
(三)网络侵权行为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五)学校侵权行为
(六)产品责任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八)医疗侵权行为
(九)环境污染责任
(十)高度危险责任
(十一)饲养动物致损责任
(十二)物件致损责任
四、特定领域的侵权行为
(一)工伤(广义)责任
(二)商事侵权行为
五、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过失相抵
(二)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
(三)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
(四)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六、其他
(一)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
(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三)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四)侵权纠纷的主管、管辖和受理
(五)侵权诉讼的举证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侵权法律规范的效力
下篇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办案指南、会议纪要、答复、问答、通知
一、综合
二、典型侵权行为
(一)使用人责任
(二)网络侵权行为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四)医疗侵权行为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环境污染责任
三、特定领域的侵权行为
(一)工伤(广义)责任
(二)公司领域的侵权行为
四、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
(一)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的项目
(二)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的计算
(三)精神损害赔偿
五、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
六、其他
(一)侵权诉讼的举证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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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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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请求人基于责任人依法不能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的海事赔偿请求,可以对责任人的财产申请保全。
第九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请求人就同一海事事故产生的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以行使船舶优先权为由申请扣押船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债权人提起确权诉讼时,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程序,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两个以上债权人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法院可以将相关案件合并审理。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程序,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十二条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是指登记的船舶经营人,或者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并应当承担船舶责任的人,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第十三条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其在诉讼中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
第十四条责任人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的,海事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十五条责任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在二审、再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责任人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请求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债权人依据有关生效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责任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外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以上述文书作为债权证据申请登记债权并经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的除外。
第十七条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
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责任人遭受前款规定的索赔,责任人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对方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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