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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债权纠纷卷(七五普法)

書城自編碼: 285175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者: 张永峰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321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6-01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HK$ 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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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贴心的法律顾问,陪伴一生的法律书
学法的*教材,维权的*武器
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內容簡介:
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上千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是读者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
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以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同事还能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书详细讲解了债权转让、悬赏承诺、买卖纠纷、借贷纠纷、担保纠纷、储蓄纠纷等方面的案例。
關於作者:
张永峰,男,1950年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中共党员,高级讲师。曾出版《校园侵权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公民法律百科全书案例应用版》。
目錄
一、债权转让篇
债权转让已通知 诉讼请求获支持 001
债务转让有前提 须经债权人同意 002
同意替人担债务 拒绝还债判违法 003
二、悬赏承诺篇
悬赏人拒付酬金 拾包人法庭胜诉 004
广告承诺赔十万 法院依法判赔偿 005
专卖店里卖假货 假一赔十应兑现 006
三、买卖纠纷篇
超市食品不合格 依据法律赔十倍 008
出售假冒保健品 药店被判赔十倍 009
过期食品仍销售 知假买假也应赔 010
销售假酒被处罚 起诉供方获赔偿 011
标注产地不一致 超市退货并赔偿 013
网上购物不到货 被判定金双倍还 014
网店断货难履约 不可预见不赔偿 015
种子公司售假种 千亩水稻无收获 016
劣质化肥售村民 造成损失应赔偿 017
售假农药坑果农 造成损失赔十倍 018
欠条未约还款期 诉讼时效二十年 020
四、赠与纠纷篇
说过赠车又反悔 违背诚信判履约 022
愿捐五万建校舍 说话岂能开玩笑 023
购房赠送地下室 层高缩水应担责 024
购买电脑赠疵品 商家被判应退换 025
赠送锅炉不合格 爆炸伤人应担责 026
未偿债前赠财产 赠与合同被撤销 027
五、借贷纠纷篇
大写小写不一致 被判还款按大写 029
借条多写一个零 二万变成二十万 030
收条并非是欠条 三万元钱打水漂 031
为赖账撕碎欠条 法院判决照样还 032
白纸签名被利用 诉求欠款被驳回 033
现金借给初中生 网吧老板应担责 034
向未成年人借钱 判还本金及利息 035
借款预先扣利息 违反法律判无效 036
借贷不能按期还 被判提前还余款 037
违约金利息并存 超出法定不保护 038
虽然放弃继承权 所欠债务仍要还 039
还款期限未约定 诉讼时效重新算 040
虽然合并行政村 所欠债务应偿还 041
未损害他人权益 为取证录音有效 043
借钱给人做赌资 借贷关系不保护 044
借款不还称赌债 举证不能判归还 045
出借个人身份证 替人贷款应买单 046
屡次催款未兑现 法院判赔误工费 048
职工死亡被追债 法院强执公积金 048
六、担保纠纷篇
助学贷款已到期 儿子不还父担责 051
两人共同作担保 可要求一人担责 052
未及时主张权利 保证人不用担责 053
借条上下不完整 诉讼请求被驳回 055
房产抵押未登记 诉到法院不支持 056
夫妻不愿还欠款 唯一住房被拍卖 057
所欠债务未履行 保证责任可拒担 059
协议变更不知情 担保人不需担责 060
借贷担保期已过 原告失去追偿权 061
借款人不幸身亡 担保人负责偿还 062
七、储蓄纠纷篇
储蓄存款被取走 银行违规负全责 064
口头挂失被拒绝 依法被判赔损失 065
丢卡挂失钱被取 银行储户均担责 066
储户存单已挂失 存款被取应赔偿 068
储户存款被冒领 银行储户各担责 069
储户窗口钱被抢 银行应担七成责 070
取款机上做手脚 储户存款被盗走 071
网银操作钱被盗 起诉银行被驳回 072
八、保管纠纷篇
保管合同不成立 车辆被盗不担责 074
保管车辆丢电脑 被判赔偿换锁费 075
贵重物品未声明 赔偿只能按一般 076
替人保管虽无偿 遭窃也被判赔偿 077
九、委托纠纷篇
受人委托带货款 不慎丢失应赔偿 079
花钱托人走关系 未能如愿上本科 080
婚礼录像不清楚 被判返还服务费 081
珠宝店白天失窃 营业员被判担责 083
员工卷走售房款 公司担责应赔偿 083
约定字画卖十万 被当赝品卖两千 084
画家自鉴其画作 法院认为系权威 086
拍卖行内损文物 赔偿按照委托价 087
委托高手炒股票 亏损部分获赔偿 088
期货交易受委托 亏损应按约定赔 089
邮寄物品未保价 快递丢失按约赔 091
委托合同已解除 超越权限应担责 092
见证遗嘱竟无效 未尽职责判赔偿 093
诉讼证据被丢失 律师被判照单赔 094
十、保险纠纷篇
擅自代理母签字 保险赔偿归前夫 096
妻为丈夫代投保 未经同意判无效 097
笔迹不同遭拒赔 诉讼请求获支持 098
明知患病签保单 事后拒赔不支持 099
十一、不当得利篇
银行疏忽多付款 储户收到应返还 101
错把货款汇他人 收到之后应返还 102
巨款存放棉花袋 大意售出应返还 103
自拟收条被识破 侵占工资应返还 104
错拿行李不返还 法院判其担全责 105
十二、无因管理篇
热心帮助他人 不必自掏腰包 107
父垫女儿医疗费 女婿女儿应偿还 108
将婴儿滞留医院 被判支付管理费 109
帮助他人双方受损 受益人应担责补偿 110
十三、刑事犯罪篇
讨债吃住在人家 构成犯罪被判刑 112
他人存款忘取卡 顺手取款判拘役 113
用他人信息办卡 恶意透支被判刑 114
酒托女约男网友 消费假冒高档酒 115
淘宝网店售假货 三名店主被判刑 116
强迫客人高消费 被判徒刑又罚金 118
猪肉制售牛羊肉 无良商人被判刑 119
勾兑销售假麻油 夫妻双双被判刑 120
制造假醋假酱油 八名被告获刑罚 121
售伪劣麦种坑农 不法商贩被判刑 122
买假币买来冥币 买卖双方均领刑 123
购买假币却被骗 主动报案从轻判 125
两农民传销牟利 触刑律被判徒刑 126
高额回报为诱饵 集资诈骗判无期 127
网上散播假消息 合同诈骗被判刑 128
公民信息受保护 获取出售被判刑 129
走私鱼翅和海参 偷逃税款近2亿 131
姐弟三人贩毒品 分别判刑又罚金 132
外出打工开赌场 抽头渔利落法网 133
赌博欠债逼死母 被判徒刑并罚金 135
村干部集体贪污 十被告同堂受审 136
不当得利拒返还 被判徒刑一年半 137
十四、法律小常识
附: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229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2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选 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选 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节选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41
內容試閱
债权转让已通知 诉讼请求获支持
经典案例
2003年5月12日,宣州区某镇卫生院与供货商某药材站经过结算、核对后,镇卫生院欠药材站药材款105641.47元。此前,药材站欠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十余万元。2003年12月1日,药材站为提高工作效率,与浙江某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镇卫生院享有的105641.47元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以抵偿其欠该公司的债务。当日,药材站将该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镇卫生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材站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后,并及时通知了镇卫生院,该转让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合法有效。
2004年6月8日,法院判决某镇卫生院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5641.47元。
法律解析
债权,是指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和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指债户所负还债的义务,有时也指所欠的债。本案中,药材站与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后,并及时通知了被告镇卫生院。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卫生院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0条
债务转让有前提 须经债权人同意
经典案例
2001年10月初,杜某与黄甲、黄乙因办厂急需资金,共同向原告黄丙借款2万元。2003年6月14日,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约定该债务由杜某一人偿还,与其他二人无关。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债务人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只能在三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三被告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共同偿还所欠款项。2004年8月13日,法院判决,债务转让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三债务人对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解析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三债务人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债务转让的协议,并约定该债务由杜某一人偿还。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4条
同意替人担债务 拒绝还债判违法
经典案例
2004年,被告某石材公司要建造一栋营宿楼,由本案中的第三人王某承包,在王某承包期内,原告马某为王某供应建筑用的水泥,共计价款32000元,第三人王某向原告马某出具收条5张。2005年7月,因第三人无力还钱,遂与本案原告马某和被告人某石材公司商量,由石材公司替第三人王某还款,被告表示同意,原告也同意了第三人把债务转让给被告。同年7月6日,原告马某把第三人出具的收条交给了被告公司的会计林某,林某向原告出具了收到5张收条的证明。自愿替第三人还债的石材公司,因为拒绝承担债务,被债权人马某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愿替第三人负担债务,且得到债权人马某的同意,该债务承担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该依法承担债务,被告拒绝归还欠款行为违法,原告马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2007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债权人马某支付水泥款32000元及违约利息。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自愿替第三人王某承担债务,就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其还债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的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平石材公司向原告马某支付水泥款32000元及违约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条、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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