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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物权纠纷卷(七五普法)

書城自編碼: 285809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张永峰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323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7-01

頁數/字數: 240/150000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HK$ 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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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內容簡介:
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上千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是读者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
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以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同事还能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书详细讲解了物权确认、财物侵占、财物损害、土地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装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案例。
關於作者:
张永峰,男,1950年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中共党员,高级讲师。曾出版《校园侵权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公民法律百科全书案例应用版》。
目錄
一、物权确认篇
父母购房以女名 被判房屋归父母 001
资助子女无证据 诉讼请求被驳回 002
离婚协议有约定 房屋所有归前妻 003
丈夫买房送情人 车祸双亡房归谁 006
变更登记未办理 购买住房归原主 007
梁柱之前倒爬狮 被判权属归后堂 008
村民伐树酿纠纷 法官巧断所有权 009
高层楼顶所有权 应归全体业主有 010
被盗先人陪葬品 属于文物归国家 011
村民河里挖乌木 被判应归国家有 012
二、财物侵占篇
受伤讨药费不成 扣车致菜烂赔偿 014
追款不成搬财物 于法无据当返还 015
私自扣押肇事车 被判还车并赔偿 016
业主占公共露台 法院判自行拆除 016
业主犯罪虽入狱 产权同样受保护 018
儿子擅取父存款 被判本息一起还 019
儿犯罪潜逃不归 父财产不容侵占 019
占他人耕地修坟 判限期恢复原状 020
交警乱收拖车费 行政违法应返还 021
三、财物损害篇
用餐时财物被抢 消费者自担主责 023
购物时翡翠被摔 买卖双方都担责 024
司机开门放扒手 客运公司被判赔 025
司机看美女撞车 法院判漂亮无错 026
安装打断承重梁 造成损失应赔偿 027
村里停电未告知 造成损失应担责 028
打药杀虫未告知 毒死蜜蜂应赔偿 029
风刮树倒砸坏房 树主被判赔对方 030
相邻种地不守约 造成损失酌情赔 031
砖厂烟雾污果园 造成损失要赔偿 032
误导果农施错药 造成损失需赔偿 033
村民地里烧秸秆 殃及邻居花生地 034
杂物堵塞下水道 损坏财物共担责 035
消防救火淹楼下 紧急避险不担责 036
发生火灾只顾逃 造成损失应赔偿 038
私拆他人违章建筑 同样违章应当赔偿 039
四、拾物归属篇
拾到现金还错人 真正失主找上门 040
捡得名表却丢弃 被判返还或赔偿 041
捡到死牛不归还 腐烂变质赔八百 042
返还母牛和小牛 失主应付饲料费 043
乘客下车忘带物 司机侵占索报酬 044
五、土地纠纷篇
村民虽然上大学 承包收益应享有 046
土地补偿平均分 出嫁女儿也有份 047
出嫁未分承包地 原承包地不能收 048
土地被征补偿款 父母去世不能扣 049
包地老人已去世 承包期内儿管理 050
承包地不能继承 分割协议判无效 051
代耕擅转承包地 依法判决应返还 052
土地转包被征收 补偿应归转包人 053
土地用途擅改变 承包合同被解除 054
超生违法应处理 不能强抽承包地 055
集体耕地被买卖 违反法律判无效 057
土地流转价格涨 诉求加租获支持 058
承包户已不存在 村委会重新发包 060
村民已经转居民 承包土地应收回 061
土地闲置两年多 依法收回获支持 062
六、房屋买卖篇
订金非定金 双倍返还无根据 064
买卖双方无过错 购房定金应返还 065
出卖法院查封房 房主双倍返定金 067
开发商延期交房 依法支付违约金 068
开发商逾期办证 被判支付违约金 070
商品房高层缩水 八年后获得赔偿 071
出售房屋不迁户 违反约定应赔偿 073
卖房虽然未过户 后悔退款法不容 074
隐瞒房里死了人 买卖合同被撤销 075
售房没有房产证 买卖合同判无效 076
城镇居民购农房 拆迁仅退购房款 078
私下买卖经适房 违反规定判返还 079
无法支付购房款 解除协议并赔钱 080
夫妻单方售房产 善意取得应保护 081
房产新政难预见 购房合同可解除 082
未成年人签合同 购房协议属无效 083
精神病人卖房屋 所签合同判无效 084
七、房屋装修篇
业主装修不守约 被判恢复其原状 086
装修拖延百余天 每天赔偿五十元 087
新房装后空气差 装饰公司应赔偿 088
房屋质量有问题 检测应交检测费 089
八、房屋租赁篇
未按约定签合同 诉返定金被驳回 090
口头约定租整年 半途退租应返还 091
租赁期间卖房屋 买卖合同判无效 092
只要合同有约定 租赁期内可买卖 093
不按租房合同办 擅自转让判无效 095
修路耽误做生意 诉减房租被驳回 095
租房屋卖淫嫖娼 丧失优先承租权 097
九、物业管理篇
电梯停运伤业主 物业公司应赔偿 098
女士下班被尾随 电梯遭害物业赔 099
楼道遗留乳胶漆 致人伤残物业赔 100
电动挡车器伤人 物业过错应赔偿 102
小区窨井盖损坏 业主跌伤物业赔 103
高楼玻璃砸居民 物业被判担全责 104
业主小区被打伤 物业公司应担责 105
罪犯进入业主家 抢劫杀人物业赔 106
业主财物被盗窃 物业无错不担责 107
业主车辆被盗窃 物业未尽责赔偿 109
公共排污管堵塞 物业有错应担责 110
消防设施出问题 业主损失物业赔 112
高层住宅住一楼 电梯费用仍需交 114
业主免交物业费 开发商承诺无效 115
小区擅提物管费 业主诉求获支持 116
离婚房产未过户 物业费用共同交 117
物业服务不到位 被判减收物业费 118
更换物业管理员 须业主大会同意 120
十、相邻关系篇
楼上积水渗楼下 受损邻居获赔偿 121
厕所渗水生纠纷 索赔损失应合理 122
租房回收废旧物 影响邻居须清除 123
利用宿舍开饭店 影响邻居应停业 124
村民住房改猪圈 扰邻生活法不容 126
自家院里建厕所 影响邻居判拆除 127
公共楼道安探头 影响邻居应拆除 128
高楼建在平房前 一缕阳光赔八千 129
为了一条排水沟 相邻纠纷十余载 130
十一、刑事犯罪篇
上门讨债生冲突 毁人财物被判刑 131
索债扣押他人车 拒不归还被判刑 132
捡到巨款不归还 依法被判侵占罪 134
截留货款近三万 业务员获刑一年 135
村干侵占补偿款 分赃不均互揭发 136
抢占他人继承房 依法被判三年刑 137
抢占法院已拍房 一家三口被判刑 138
煽动群众打法官 一对夫妻被判刑 140
非法转让承包地 被判二年又罚款 141
无证砍伐承包林 被判徒刑又罚金 142
采伐三棵红豆杉 被判徒刑罚三万 143
自称看相会算命 构成诈骗被拘役 144
借精生子冒富婆 诈骗团伙被判刑 145
谎称交钱能释放 冒充亲属骗钱财 147
虚构存款需保护 电信诈骗千余万 148
谎称托人需花费 律师骗钱被判刑 149
女子冒充市领导 招摇撞骗判三年 150
虚报面积骗保费 构成保险诈骗罪 151
发财心切盗古墓 被判徒刑并罚金 152
十人组成一团伙 专盗农家小石鼓 153
驾车出游大草原 顺手牵羊被判刑 154
入户盗得钱虽少 依法照样被判刑 155
盗得财物虽已还 依法仍然被判刑 156
捡到手机不归还 保安被判盗窃罪 157
女子色诱索财物 男子中计失巨款 159
吃出头发索赔偿 被判敲诈勒索罪 160
失踪寻人登启事 骗子趁机索钱财 161
名为收取保护费 敲诈勒索卖淫女 162
货车中途出事故 村民哄抢被判刑 163
抢夺项链送女友 被判徒刑八个月 164
抢包被追晕倒地 分文未得判七年 165
少年抢劫为上网 被判六年罚六千 166
抢劫银行运钞车 杀害押钞保安员 167
小偷盗窃被抓住 咬人被判抢劫罪 168
入户抢劫十六元 依法最低判十年 169
非洲抢劫同乡钱 回国判刑又罚款 170
携刀准备行抢劫 未动手脚亦获刑 171
烟头扔在草地上 导致森林起大火 172
烧草引发森林火 夫妻逃跑双获刑 173
墓园祭祀燃杂草 酿成火灾被判刑 174
登山迷路放信号 引发火灾判三年 175
邻居粪便侮辱人 被判拘役四个月 176
邻居盖房高于己 出手伤人被管制 177
健身扰邻不认错 举刀伤人被判刑 178
邻里有隙施报复 制造爆炸死八人 179
十二、法律小常识
打官司要学会收集证据 181
哪些事实无须举证 181
打赔偿官司应提供哪些证据 182
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应如何举证 183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183
什么是第三人 184
哪些赔偿可以拿不止一份 185
伤情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186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10 186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20 187
打赢官司别忘了申请执行 187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188
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有关规定 189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选 203
物业管理条例节选 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选 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节选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24
內容試閱
父母购房以女名 被判房屋归父母
经典案例
1994年,因在市区的住房拆迁,任某夫妇决定购买位于某镇的一套商品房,并交付了订金、按揭部分自备款和部分房款。事后,任某因年龄关系不能办理系争房屋的按揭贷款,便以自己女儿作为抵押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8.2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随后,任某用女儿私章以女儿的名义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总价为16.4万余元的一套商品房。2000年4月,任某以女儿的名字申请领取了房产证并予以保管。2003年5月,其女儿借故又补办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同年11月,任某夫妇在对房屋装修后入住。2005年,任某夫妇因与女儿对该房屋权属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任某夫妇说,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其女儿,但实际出资购买人是自己。其曾请亲戚劝说女儿协助自己办理更正房产登记,但遭女儿拒绝。故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其女儿则认为,系争房屋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付款凭证、购房发票及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均是自己,父母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房屋的权利人,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其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定,任某为系争房屋交付了订金和按揭部分自备款、部分房款,因年龄关系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便以其女儿的名义办理及签订了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从办理、保管原始房产证、任某夫妇装修后入住等事实,以及任某女儿无足够证据证明所交资金是由其提供的事实,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分析,系争房屋实际出资人和购房人应为任某夫妇,实际权利人为任某夫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没有登记但实际出资购买了房地产的人,也可以是房地产的所有人。2006年4月1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任某夫妇所有。
法律解析
本案的系争房屋是因任某夫妇年龄关系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便以女儿的名义办理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证据证明系争房产的购买人和实际出资人以及装修入住人均为任某夫妇,而任某女儿无足够证据证明所交资金是由其提供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任某夫妇所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物权法》第33条
资助子女无证据 诉讼请求被驳回
经典案例
2004年年初,天津市62岁的张大爷将自己的两套私产房屋变卖后,又添了11万元购置了一处新房。因为老人不能贷款,就将房屋产权人写在儿子名下,由儿子向银行贷款55000元。同年年底,儿子与儿媳协议离婚,按照协议条款,该房产归儿媳所有。张大爷以房屋产权和居住权受侵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产权归己所有。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属的合法凭证。房屋产权人与出资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张大爷能够证明其为购置房屋的出资人,也不能依此取代他的儿子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了张大爷的诉请。
法律解析
本案中,老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他未保留与儿子共同出资购房的证据,也未明确自己为房产的共有人。
老年人出资或借贷给子女购房时要有证据意识。比如,参与出资购房时应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契证上;或订立书面出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自己拥有权利;或与子女订立赡养、共有、长期居住等附条件的赠予协议。如果借资帮子女购房,要由子女的配偶出具借款凭证。这样,如产生纠纷,才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离婚协议有约定 房屋所有归前妻
经典案例
1995年4月7日,朱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5年2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第5条约定,今后刘某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朱某所有。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离婚不久,竟然真的发生了意外!2005年9月8日,刘某在居住地被发现已死亡。事实上,刘某生前患慢性、过敏性哮喘已有十余年。《离婚协议书》中的第5条约定转眼成了遗嘱。
次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推断书一份。推断书载明: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哮喘,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十余年,死者生前疾病最高诊断依据为临床 理化。随后,刘某的姐姐刘某某在派出所领取刘某因病死亡火葬证明书后办理了火葬事宜。
刘某走了,留下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产权于1998年核发。现在价值80万元左右。
刘某的家人处理完他的后事之后,朱某要求按照他们当初离婚协议第5条约定处理该房屋产权。因为刘某的父母已先于刘某死亡,刘某的兄弟姐妹6人纷纷反对,认为刘某和朱某已经离婚了,就没有什么法律关系了,怎么还要财产?再说,当初约定的是意外死亡,现在看是正常死亡,也不是什么意外,他们坚决不同意把刘某留下的房产过户给朱某。
朱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系争房屋原系她与刘某的共同财产,2005年2月双方离婚,所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第5条约定:刘某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现刘某不幸身亡,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确认该房为原告所有。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与刘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2意外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料想不到,主观上是否积极意识到系判决意外的重要标准。3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某与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病入膏肓并预见了确切的生命终结期,双方显然不会料想到几个月后刘某即因哮喘死亡,故对原告及刘某而言,中年死亡本身就已经是意外。综上所述,原告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分约定条件成立,原告及刘某继承人即各被告均应受该财产约定所约束。依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朱某所有;被告刘某某等6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朱某。案件受理费110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131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刘某的兄弟姐妹6人不服上述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以离婚协议书为判决依据,但该离婚协议正文无死者刘某签名,其真实性值得怀疑。离婚协议书第5条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退言之,即使该约定有效,但因刘某患哮喘已有十余年,非意外死亡,即约定条件亦未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离婚协议书系有关婚姻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不应适用《合同法》。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刘某的兄弟姐妹6人认为,婚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不应适用合同法,现刘某没有作出有效遗嘱,即朱某与刘某关于《离婚协议书》第5条的约定是无效的,即使其有效,该条款所附生效条件亦未成立。
而朱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第5条仅是对财产所作的处分,并未涉及人身关系。被上诉人与刘某离婚是真实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有效的。因协议订立后刘某意外死亡,故该条款所附条件已成立。
通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鉴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上诉人虽认为该协议真实性值得怀疑,但其未能提供相应依据予以反驳,因此该协议的真实性可予确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认定与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2007年1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朱某与刘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刘某如发生意外,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应归朱某所有。至于刘某的兄弟姐妹6人认为该协议真实性值得怀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刘某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朱某所有的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丈夫买房送情人 车祸双亡房归谁
经典案例
有妇之夫华某,与漂亮的少妇姜某偶遇,双方瞒着家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在姜某的要求下,华某于2002年6月以姜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处面积100多平方米的房产,并分两次付清房款9万余元。
2002年12月,该房成为二人新的爱巢。不料,2003年1月3日,华、姜二人在驾车去某公园游玩返回的途中因车祸死亡。姜某的丈夫随后占了该房。由于房屋装修工未收到装修费,就多方打听,找到华妻,当年36岁的华妻唐某才得知丈夫背着自己干的丑事。
唐某认为,丈夫给情妇买的房子属已故丈夫留下的遗产,应由家人继承。她向姜某的丈夫索要该房,对方却认为房子是以姜某的名义购买的,应属姜某的房产,故拒绝交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月27日,唐某与女儿及婆母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款是由华某和其妻的共同财产支付,实际购房人应是华某,该房属华某与其妻的共同财产,故判决该房归唐某及女儿和婆母所有。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唐某丈夫华某生前给情人姜某购买了房屋,而购房款是由华某和其妻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支付的,该房屋应属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归唐某及女儿和婆母所有。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7条,《继承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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