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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未成年人保护卷(七五普法)

書城自編碼: 287754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张永峰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320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6/15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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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老百姓*贴心的法律顾问,陪伴一生的法律书
学法的*教材,维权的*武器
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內容簡介:
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上千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是读者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
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以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同事还能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书详细讲解了监护纠纷、教育管理纠纷、校园活动纠纷、校外伤害纠纷、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溺水伤害、坠楼伤害等方面的案例。
關於作者:
张永峰,男,1950年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中共党员,高级讲师。曾出版《校园侵权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公民法律百科全书案例应用版》。
目錄
一、监护责任篇
幼儿推同伴致残 家长幼儿园担责 001
两儿童追逐摔伤 两家长责任均摊 002
扔书本砸死同学 监护人担责七成 003
儿童眼睛被戳伤 家长担责应赔偿 004
患儿校园发病亡 园方承担二成责 005
放学路上玩弹弓 射伤同学家长赔 007
途中玩耍致伤残 同伴作证获赔偿 008
空中击物伤同伴 家长被判担责任 009
父母未尽监护责 电梯夹断儿子手 010
父母打工在外地 儿子在家被烫伤 011
结婚庆典放鞭炮 七岁男童被炸伤 012
委托邻居看孩子 出事自己也担责 013
女孩玩上吊死亡 父母告老板败诉 015
小学生勒索同学 监护人被判赔偿 016
喷泉击伤十龄童 家长也应担责任 017
高楼抛物致婴残 80名被告共补偿 018
少女骑车撞伤人 离异父母都担责 019
二、食物伤害篇
水果罐头不合格 儿童中毒获赔偿 021
女童吃苹果致残 幼儿园被判赔偿 022
赠鱼丸噎死幼童 好心邻居担主责 023
引诱儿童喝白酒 过量险些丧了命 024
三、动物伤害篇
公鸡啄伤少女眼 饲养人担责赔偿 026
狗咬儿童致身亡 狼狗主人应赔偿 027
学生在校被狗咬 校方失责须赔偿 028
游玩逗猴被咬伤 猴园赔偿二万元 029
女童喂猴被抓伤 诉求赔偿被驳回 030
群蜂蜇死小男孩 环卫公司赔六万 031
四、溺水伤害篇
小孩放学无人管 独自回家溺水亡 033
父母忙着看商铺 三岁儿子溺水亡 034
一同伴溺水身亡 四同伴隐瞒担责 035
一儿童游泳溺亡 两同伴不担责任 036
俩儿童溺水身亡 村委会担责三成 037
在娘家儿子溺亡 告父母监护不力 038
女儿溺亡前妻家 夫向前妻索赔偿 039
两童同溺一水沟 城乡同价获赔偿 041
五、坠楼伤害篇
义务看护摔伤孙 爷爷应担七成责 043
安装护栏不到位 外孙翻窗坠楼亡 044
三岁男童坠楼亡 父母承担主要责 045
女童坠楼摔伤残 产权人被判赔偿 046
少年楼顶坠落亡 两家邻居均赔偿 047
六、教育管理篇
老师端汤未注意 幼儿面部被烫伤 050
睡姿不端致缺氧 延误抢救幼儿亡 052
幼儿午睡掉下床 导致症状性癫痫 053
幼儿园内摔一跤 男童一睡未苏醒 054
帮助老师运垫子 发生碰撞致骨折 055
幼儿滑梯跌骨折 园方赔偿两万多 056
幼儿园里排节目 儿童摔伤要担责 057
幼儿园内染病亡 园方承担三成责 059
接送幼儿不守规 导致溺亡应担责 061
手持铅笔伸懒腰 笔尖戳伤同学眼 062
学生吞笔帽丧命 学校未尽责赔偿 063
学生课间发病亡 学校疏忽应担责 064
学生迟到遭体罚 患上精神分裂症 065
课堂学生骂同学 老师将其踹一脚 066
遭到老师扇耳光 八岁女生自缢亡 067
学生考场被疑作弊 惧怕被抓跳楼致残 068
学生回家跳楼自杀 学校有错担责赔偿 069
同学打赌摔骨折 被判三方担责任 070
双杠螺丝已脱落 学生上课摔骨折 072
学生劳动致伤残 学校被判担责任 073
楼道地面湿又滑 学生不慎磕掉牙 074
晚上楼道灯不亮 学生下楼被摔伤 075
学生入厕被摔伤 学校担责应赔偿 076
废旗杆突然倒下 致学生三级伤残 077
校车管理不到位 摔伤学生应担责 078
七、校园活动篇
幼儿游戏致骨折 园方赔偿七万八 080
同学玩耍跌伤牙 学校无责不赔偿 081
课间玩耍太过分 撞倒同学摔断牙 082
同学打闹被摔倒 诱发心力衰竭亡 083
同学手搔胳肢窝 不料竟能笑死人 084
提前到校玩游戏 导致左腿摔骨折 086
前后翻滚伤颈部 学校赔偿八万多 087
百米冲刺被摔伤 学校应当担责任 088
参加赛跑被摔伤 索赔诉求被驳回 089
跳远比赛摔骨折 学校应担三成责 090
学生跳马被摔伤 三方都要担责任 091
运动会上投铁饼 砸伤学生学校赔 092
看铅球赛被砸伤 学校过错应担责 093
踢足球拼抢受伤 按公平原则赔偿 094
篮球比赛撞伤眼 学校被判担主责 095
球赛受伤告同学 法院判其不担责 096
学生看球被撞亡 学校医院均担责 097
摔跤练习被砸伤 武术学校应赔偿 099
八、校外伤害篇
学生野炊被摔伤 学校承担八成责 100
学生春游意外伤 学校旅行社赔偿 101
学生军训意外亡 学校武装部赔偿 102
寄宿学生溺水亡 学校被判担责任 103
校车接送未尽责 学生马路被撞伤 104
公交车上被夹伤 学生获赔一万多 105
横过马路被撞伤 幼童获赔两万多 106
马路边上乱停车 逼死骑车小学生 107
骑车撞人继续行 碰到前车被挤亡 109
被车撞伤误学业 学生获赔家教费 110
抢越铁道被刮伤 学童获赔三十万 112
电线杆拉线带电 电死学生应赔偿 113
店家豆浆放门口 学生摔倒被烫伤 114
渡口劣质公示牌 砸伤避雨中学生 115
九、精神损害篇
捉来螳螂吓同学 惹出祸端赔三千 117
装神弄鬼吓女生 两男生被判赔偿 118
学生校园遭猥亵 校方担责赔损失 119
超市罚跪小学生 老板道歉又赔偿 120
儿子打球致伤残 父亲猝死获赔偿 121
学生分数被张贴 构成侵犯隐私权 122
电视画面未遮挡 六名学生获赔偿 123
十、保险理赔篇
投保学生在校摔伤 保险公司学校均赔 125
学校没有及时报案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126
学生伤害保险金 学校领走应返还 127
合作医疗能报销 保险公司也要赔 128
放学路上被撞伤 可拿双份保险金 129
十一、刑事犯罪篇
亚硝酸钠掺肉串 儿童食后受毒害 131
奶粉掺毒害儿童 二十一人被判刑 132
凶猛恶狗咬男童 养狗主人被判刑 135
高抛垃圾砸幼童 清洁工人被判刑 136
农妇果园架电网 学生摘枣触电亡 137
非法开办幼儿园 围墙倒塌砸幼童 138
幼儿校车被闷死 被判赔偿又判刑 139
校车事故伤幼儿 教育局长被判刑 140
楼梯没有照明灯 下楼挤死中学生 141
学校未开铁栅门 拥挤踩死小学生 142
假冒医生偷婴儿 被判徒刑二年半 144
拿亲生儿子换钱 构成拐卖儿童罪 145
八千元钱卖儿童 买者卖者同获刑 146
拐卖儿童百余名 两主犯被判死刑 147
少年勒索初中生 依法被判一年刑 149
跟踪绑架小学生 勒索赎金被判刑 151
少女恋爱自杀亡 少男被判强奸罪 152
网聊与少女恋爱 发生性关系获刑 153
父母打工在外地 女儿在家被诱奸 154
错将男孩当女孩 强奸未遂照判刑 155
坐视少女被强暴 的哥被判强奸罪 156
强奸猥亵小学生 一教师被判死刑 158
冒充家属去接人 绑架强奸下车女 159
强迫女学生卖淫 主犯被判处死刑 160
盗窃杀害女户主 怕被认出欲杀童 161
恋爱受挫生恶念 残杀无辜小学生 163
作案手段太残忍 精神病人也偿命 164
十二、法律小常识
什么是监护人 166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167
什么是第三人 168
打官司要学会收集证据 168
哪些事实无须举证 169
打赔偿官司应提供哪些证据 170
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应如何举证 170
哪些赔偿可以拿不止一份 171
伤情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172
轻微伤、轻伤、重伤在诉讼中的区别 172
刑法中的周岁从生日第二天起算 173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10 174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20 174
打赢官司别忘了申请执行 175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175
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有关规定 176
附: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8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选 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选 2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节选 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18
內容試閱
幼儿推同伴致残 家长幼儿园担责
经典案例
2010年4月27日,幼儿园小朋友午休起床的时候,原告杨某2007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舒某2007年9月16日出生穿好衣服后在地上玩耍,被告某幼儿园的两位老师则正在给其他小朋友穿衣服。在此期间,原告杨某被被告舒某推倒致肱骨外髁骨折,前后两次因手术住院共花去医疗费4782.31元,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伤残是由舒某造成的,故加害者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幼儿园的两位老师在给其他小朋友穿衣服的同时,疏忽了对已经穿好衣服的小朋友的照看,致使原告杨某被被告舒某推倒致伤,这种情况本身不属于无法避免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管理而避免,故被告某幼儿园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10年12月,法院判决幼儿舒某的监护人承担两成的责任,某幼儿园则承担八成的责任。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幼儿舒某的监护人和某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提醒:安全就是生命。不仅要教育孩子学会保护自己,注意自己的安全,还要教育孩子关心同学的安全,这样才能保证安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民法通则》第133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38条
两儿童追逐摔伤 两家长责任均摊
经典案例
2009年3月16日下午3时许,某幼儿园放学之际,小苏与小涛在幼儿园操场上追逐嬉闹时,小苏倒地受伤。当日,小涛母亲陪同受伤的小苏去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治疗,并于当日住院至同月22日出院。小苏的家长支付了医疗费1.1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小苏因外力作用致右肱骨外髁骨折累及骺板,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苏的家长诉称,事发当天,小苏从幼儿园放学后,在从操场跑向校门口的过程中,被同学小涛推倒而受伤,请求法院判令小涛家长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小涛的家长辩称,对小苏的家长诉称事发经过不予认可,认为当天小涛并没有推倒小苏,故不同意赔偿。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苏在与小涛正常的追逐嬉闹过程中受伤,对于这一伤害后果,作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的未成年人,双方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故法院根据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酌情确认由小涛家长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小苏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因考虑到小苏受伤是在孩童正常嬉闹时所造成,嬉闹双方对伤害后果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故不予支持。2010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幼儿小苏的合理损失共计7.4万余元,应当由幼儿小涛的家长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7万余元。
法律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处理,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关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故判双方家长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8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4条
扔书本砸死同学 监护人担责七成
经典案例
2005年6月3日上午9时30分许,某小学内响起了下课的铃声。二年级学生王某不小心把同学彭某的课本碰到了地上。王某捡起课本仍给彭某,不巧,正好打中了对方的头,彭某不一会儿开始口吐白沫,晕倒在地。老师将彭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医生宣布其已经死亡。有关鉴定部门通过鉴定认为,彭某颞部一侧受到直接损伤,另一侧是对冲性损伤出血,有可能是撞到硬物体上所形成的损伤。此外,彭某被打后昏迷不醒,说明其死亡与头部被打击有直接关系。彭某的父母将王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造成彭某死亡,由于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校方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彭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8余万元,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70%,30%由校方承担。
法律解析
扔书本也能砸死同学,这是较为罕见的。然而本案中的二年级小学生王某就是因为把同学彭某的课本碰到了地上,他捡起书本扔给彭某,正巧砸在彭某的头上致其死亡的。王某的行为造成彭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王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学校由于没有对其在校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意识教育,告诫学生不得从事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同时,对于学生的活动没有进行充分的监管,对彭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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