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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人民政协"不仅是历史存在和现实存在,也是宪法存在,但从宪法学角度来透析"人民政协"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人民政协本体意涵的宪法学阐释:以"一体二元三维"为框架》一书立足于中国宪法解释学立场,以一种结构化与体系化的研究方法,从"文本""建国结构"与"权能"三个角度阐释了"人民政协"本体意涵。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具有开创性的学术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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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韩秀义 现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副院长。其先后毕业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1991)、西北政法学院(2003)与中国人民大学(2006),分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宪法和欧盟宪法。自2000年以来,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开放时代》《读书》等刊物发表论文与文章数十篇,出版《发展中的欧盟宪政:法律人格理论视角下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专著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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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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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人民政协的个案研究和对中国宪法学的宏观关注
一、体系化阐释框架的缺失:对政治学关于政协本体论研究成果的评述
(一)关于人民政协制度特性解释成果的评述
(二)关于人民政协制度特性规范性证明和内在机理挖掘成果的评述
二、切片式研究:对法学(宪法学)关于政协本体论研究成果的评述
(一)对以教科书为载体所形成的研究成果的评述
(二)对以专题研究的形式所形成的研究成果的评述
三、中国宪法学的宏观关注:人民政协个案研究的背景和理论应用
第一章一体二元三维: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建构与解释
一、核心概念的提炼和现行宪法制度及运行:中国宪法理论体系建构的起点
二、对中国宪法实事的整体性解释:中国宪法理论体系建构的目标
三、从基本与内生问题域到扩展问题域: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建构逻辑
(一)基本与内生问题域:中国宪法研究学术逻辑链条的首要环节及解释
(二)扩展问题域:中国宪法研究学术逻辑链条的中间环节及解释
四、本体论优先:中国宪法理论体系建构的路径
五、对一体二元三维中国宪法理论体系内容之解释
(一)对一体二元三维中国宪法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的解释
(二)对一体二元三维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相关概念关系的解释
(三)对一体二元三维理论体系基本特质的简要说明
第二章文本中的人民政协:一体二元三维的文本应用
一、对既有解读模式的梳理和评价
(一)对具体宪法规定解读模式的评价
(二)对根本法式解读模式的评价
(三)对结构化解读模式的评价
(四)对有机体式解读模式的评价
二、对《宪法》的立体性和体系化解释
(一)体之层面的解释
(二)二元层面的解释
三、文本中的人民政协解释
(一)体之层面人民政协地位解释
(二)元之层面人民政协地位解释
第三章建国结构中的人民政协:一体二元三维的历史应用
一、理论分析框架的适用性解释与建国结构解释框架的建构
二、建国结构的解释支点选择
(一)对两个问题的澄清
(二)解释支点或重要事件的逻辑性列举和具体解释重点的选择
三、建国进程的结构化解释之一:对建国进程所面对的历史遗产的结构化解释
(一)对历史遗产或历史影响的历史学描述
(二)对历史遗产或历史影响的结构化解释
四、建国进程的结构化解释之二:列宁主义的传入与建国行动结构的初步定型
(一)对中共建国行动的结构化解释
(二)对国民党建国行动的结构化解释
(三)对青年党相关政治主张的结构化解释
(四)对建国行动结构的简要总结与评价
五、建国进程的结构化解释之三:对1944~1946年中国政争的结构化解释
(一)对1944~1946年中国政争的历史学解释
(二)对1944~1946年中国政争的结构化解释
六、建国进程的结构化解释之四:对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1954年制宪的解释
(一)解释框架的再说明
(二)再建国和建国:制宪目标的不同定位
(三)他有和自有:制宪资源的有别使用
(四)义理先定和规则先定:制宪策略的差异选取
七、对建国进程的逻辑总结与原因解释
(一)对建国进程的逻辑总结
(二)对建国进程逻辑的原因解释
八、对建国进程中人民政协本体内涵的结构化解释
(一)对人民政协内涵的简要解释
(二)对建国进程中人民政协本体内涵的解释
第四章权能实现中的人民政协:一体二元三维的现实应用
一、一体二元三维框架下的权能内涵解释
(一)权能内涵的一般性或基本解释
(二)权能内生性意涵的简要解释
二、人民政协权能实现的具体解释
(一)反映型规范观或法律观:人民政协权能结构中主体性依据存续与变迁的核心
(二)概念自性的欠缺:对人民政协三大职能界定方式的描述与评价
(三)实效的形式化与责任的虚化:对人民政协三大职能履行状况的描述与评价
结语:人民政协的制度改革和中国宪法的内生性发展
一、政治正当性:人民政协制度改革的价值导向
(一)对关于人民政协制度改革相关观点的梳理与评价
(二)政治正当性的再造及对基本权利的守护:人民政协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导向
二、对基本权利的守护:人民政协制度改革的根本支点
(一)对中国宪法内生性发展内涵的简要解释
(二)中国宪法权利新类型的划分、解释与应用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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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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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宪治与法治建设进程中,中国宪法学者无疑要担负极为重要的学术使命,诸如深入地挖掘依宪治国在中国的正当性,严谨地解释依宪治国真正展开所面对的现实制度与制度现实,务实地设想支撑依宪治国切实展开的制度路径。面对如此繁重的学术任务,作为中国宪法学的研习者该以怎样的姿态与角度进入中国宪法研究领域,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可以整齐划一的问题。正因为进入的姿态与角度会具有多样性,所以每位研究者必然会有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而本书就是对笔者所选择的姿态和角度的集中展现。
关于本书,对下列问题先行做出简要交代似有必要:其一,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中,笔者持有一种怎样的研究立场?其二,为什么要阐释人民政协?其三,以怎样的工具和视角来阐释人民政协的本体内涵?其四,对人民政协本体意涵阐释的结论是什么?其五,对阐释过程及阐释结论能够做出怎样的自我评价?
按照西方学者对知识分子的"立法者"和"阐释者"的分类,
详尽解释可参见[英]齐格蒙鲍曼著:《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笔者所选择的研究立场和姿态是"阐释者"而非"立法者"。依照鲍曼的解释:"阐释者角色由形成解释性话语的活动构成,这些解释性话语以某种共同体传统为基础,它的目的就是让形成于此一共同体传统之中的话语,能够被形成于彼一共同体传统之中的知识系统所理解。这一策略并非是为了选择最佳社会秩序,而是为了促进自主性的(独立自主的)共同参与者之间的交往。" [英]齐格蒙鲍曼著:《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尽管以阐释者的姿态进入中国宪法研究领域,但并不意味着笔者没有任何价值预设。笔者所奉行的价值预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所展开的解释活动是以"权力必须受到限制、权利必须获得保障"为前提的,因为如果缺少了对权力的警惕和对权利的珍视,实际上就已经抽空了宪法得以存在的最为基本的理由;其二,对中国宪法问题关注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中国宪法能够得到规范化实施,这种价值预设的理由也非常简单,即"宪法的生命就在于实施"。对权力的警惕并不是要取消权力,对权利的珍视也不意味着要陷入权利的"乌托邦",所以价值预设并不是要回避甚至替代现实。这种认知也决定和限定了本人的研究立场:以价值预设为基本底线,相对中立地解释中国宪法问题。秉持相对中立的研究立场,并不是要粉饰某种糟糕的现实,更不是要为某种政治惯习张目,而只是欲图弄清"现实是怎样的、政治惯习是如何形成的"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进而为相关改革的展开厘清现实的根基。诚如米诺格所言:"政治应当建立在保存和改革的观念之上,政治的出发点不是关于完美社会的抽象理想,而是当下的境况。"\[英\]肯尼斯米诺格著:《政治学》,转引自王焱:《社会思想的视角》,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
中国宪法学所要研究的个案性问题极为丰富,因此,对于精力有限的研习者来说,恐怕难以"毕其功于一役",这样就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来展开研究。对于笔者来说,"人民政协"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当然,对某一问题有兴趣,并不意味着对它的研究必然有"意义",因此,就需要对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所谓的"意义建构"。就"人民政协"来说,其不仅仅是一种宪法存在,而且也是一种历史性和现实性的存在。既然是宪法存在,那么究竟是包含怎样意涵的宪法存在?既然是历史存在,那么这种存在究竟包含了怎样的历史发展逻辑?既然是现实存在,那么这种存在又是被怎样一种现实政治与法律逻辑所支配?如果能够对这些问题做出与以往不同或更进一步的回答,那么,这种研究就具有相应的学术意义。有关学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质疑: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基本处于"无用"状态,所以对其展开研究意义不大甚至根本没有什么意义。事实上,对这种质疑进行反驳的最好逻辑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可以说,以"是否管用"作为评判人民政协本体意涵研究是否具有学术意义的标准,这本身就是一种自我矛盾的学术短视。相对于人民政协来说,如果中国宪法学者及政治学者对人民政协本体意涵的讨论还有不足的话,那么,对其展开更进一步的解释性研究,至少就具有一定的学理意义。从既有的关于人民政协的研究成果来看,体系化框架的欠缺和研究的"碎片化"是主要学术缺陷。所以,着力从解释框架的突破入手继续展开人民政协的研究就有十分明显的学术必要性。
虽然人民政协是中国宪法学所要面对的众多问题之一,但由于中国宪法的具体问题都存在于共同的政治体系和宪法制度中,所以尽管只是讨论和解释某个具体问题,也不意味着可以封闭和孤立地进行。这就好比研究人体细胞--虽然每个细胞的特性各不相同,但若要对单个细胞展开深入的剖析,既需要做微观而具体的探析,也需要做宏观而整体的审视,后者往往是决定前者的关键性因素。基于这样的认知,笔者在对人民政协这一个案性问题展开研究时,虽然最终目的是要清晰地阐释人民政协的本体意涵,但为了能够相对准确地解释人民政协的本体意义,实际上是从对中国宪法学的宏观关注入手的。毋庸置疑,中国宪法学研究面临着多种困境,但中国宪法学研究框架或理论体系的缺乏则是困境的核心。因为在解释框架缺失的情况下,研究者可能就会以自身的偏好"任意"借用西方学界的某种理论或分析框架,但由于所面对的问题会存在差异,所以所借用的理论或分析框架对于中国宪法问题来说并不必然具有应用上的妥当性。因此,一方面需要保持开放的学术视野,另一方面也需要锚定中国宪法的现实制度和制度现实,从而建构相应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或分析框架。为此,笔者在对中国宪法理论体系或分析框架的建构起点、目标、逻辑和路径做出规划和解释的基础上,在宏观层面建构了"一体二元三维"这一实证性解释框架或理论分析体系。而这一分析框架就是阐释人民政协本体意涵的学术工具。既然"一体二元三维"是为了完成解释目标而建构,那么它的功能也就需严格限定在"解释"而非"改造"上。但"解释"与"改造"并非没有联系,进而言之,"解释"就是为了"改造"而做出的现实准备。同时,由于构成"一体二元三维"这一解释框架的概念(如主权、"阶层"或"界别"、"公民")并不是"自然概念"而是"人为概念",而在人为概念里,"是"逻辑地蕴含了"应是",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所以,这一理论分析框架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是有价值欲求的而非与价值无涉的。尽管对"一体二元三维"建构的妥当性时刻都需存疑,但欲图通过体系化的分析框架来解释中国宪法的具体问题始终是笔者的学术目标和学术情怀。也期望通过这样的学术尝试,在个案性研究和对中国宪法学宏观关注之间形成互动与互训的动态格局。
既然人民政协是宪法存在、历史存在和现实存在,既然是以"一体二元三维"为解释框架与分析工具,那么,就需要从现行宪法(即"文本"视角)、历史发展(即建国行为"结构"视角)和现实政治(即"权能"视角)这三个角度出发,相对详尽地阐释人民政协的本体意涵,进而得出了如下阐释结论:
以八二宪法为据,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主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历程为据,政协(包括"旧政协"和"新政协")在承继了民国政治遗产的基础上,是包括多种建国逻辑的平台和主体性机制,而支撑政协运作的是以"力"为核心的建国逻辑。同时,在以"力"为核心的建国逻辑中,主要政治体所持有的宪法观是反映型而非规范型的。
以人民政协在1980年代后的权能结构为据,"反映型"法律观是主导人民政协主体性依据存续与变迁的核心;概念"自性"的欠缺是对人民政协三大职能界定的基本方式;实效的形式化与责任的虚化是人民政协三大职能履行状况的实态。
尽管笔者以"阐释"为核心任务,但也不意味着对未来的生活没有期待,所以也从"政治正当性"和"对宪法权利的守护"两个方面对人民政协的制度改革方向(而非改革本身)提出了宏观性的设想。当然,这种设想并不具有必然性,而只是一种推测而已。
相类观点可参见[英]戴雪:《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戴鹏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正如赵鼎新教授在研究"民主"问题时所坦言的:"我并不汲汲于让领导集团采纳,特别是大规模采纳本文的观念及其隐含的政治主张。我更感兴趣的是在中国思想界树立一个不同的观点;与此同时,较为可行的社会方案往往是各种观点折中之后的结果。我进而认为,虽然决策者的政治艺术和贯彻能力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政策意图和政策结果之间的落差,但重大的社会发展往往都是决策者意料之外的结果,即使最为可行的社会方案也不会简单地等同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方向。" 赵鼎新:《民主的限制》,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引用赵鼎新教授之所言只是一种比附,也只是笔者的一种自我期许而已。
对人民政协本体意涵的学术研究成果,笔者并没有将之永远藏在深山之中的想法,还是想适时地把它公之于众,以便接受学界同道的质疑和批判,以便及时修正甚至废弃。但在接受同道评价之前,笔者还是想做出自我评价。而自我评价只能涉及笔者的研究态度,而不能染指成果的成熟程度,因为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成熟程度,只能由时间来检验,只能由同道来评判。
就研究态度而言,笔者自认为是"严肃"的,基本理由有三:
其一,对人民政协的研究起点是对既有学术成果的"再阐释"。按照学术通例,如果其他学者已经对某个问题展开了学术研究,那么,若要对该问题继续做出讨论,就需要"认真"对待既有的研究成果。当然,这里所谓的"认真",既包括肯定,也包括质疑甚至批判,而就"肯定"和"质疑"的作用而论,恐怕质疑更加重要,因为若只是"肯定",那么,学术发展的动力必然会衰减。在"认真"梳理了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体系化框架的欠缺和研究的''碎片化''是其主要的学术缺陷"。
其二,以"循序渐进"作为应对既有研究缺陷与弊病的学术操作方式。必须坦言:尽管研究者之间存在着先天禀赋的差异或"不平等",但是,时间对于每个人都是相同的或"平等"的。笔者自认天赋平平,因此只好以时间及"文火慢工"作为弥补先天不足的资源和策略。在2007年7月到2014年6月近七年时间里,笔者在"个案性研究和对中国宪法学的宏观关注"这一研究领域,进行了循序渐进式的学术探索和研究,并陆续发表了相关研究论文和文章。
这些论文(均为独撰)具体是:《为"良性违宪"解咒》,载《东吴法学》2008年秋季卷;《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模式评价》,载《东吴法学》2009年春季卷;《文本结构职能:人民政协之特性剖析》,载《理论研究》(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2009年第2期;《文本结构权能:人民政协之特质透视与发展前瞻》,载《东吴法学》2010年春季卷;《无理论:中国宪法教材编著体例缺陷评价与"新"体例设想》,载《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春季卷;《文本结构实践:中国宪法权利二重属性分析》,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以"宪法常识"为核心》,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在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4期;《中国宪法权利"新"类型的划分、解释与应用》,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中国的宪法学"体"之确立与"用"之选择》,载《东吴法学》2012年春季卷;《立宪:历史的选择和技术的拱卫》,载《读书》2013年第8期;《中国宪法研究问题域的区分与解释》,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制宪行为结构与宪法性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这总计23万余字的研究成果构成了《人民政协本体意涵阐释:以"一体二元三维"为框架》一书的主体部分。
其三,以竭力不陷入自己"反对"的学术逻辑作为具体论证和解释的基本底线。在本书的论证中,笔者对相关学者的学术逻辑进行了批驳,且不论这种种批驳是否妥当,如果在论证中仍然重蹈自己所"反对"的做法,就说明笔者的研究态度是自相矛盾的,当然也是不"严肃"的。而笔者在具体论证和解释的过程中,则竭力控制自己不再"重犯",这种努力在宏观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既然认为既有研究缺乏体系性的分析框架,那么,就应该以某种体系性框架来展开接续的研究,为此,笔者构建了"一体二元三维"这一解释框架;
既然认为既有研究存在"碎片化"的弊端,那么,就应该整体性地考虑人民政协本体问题,为此,笔者在"一体二元三维"这一整体性解释框架之下,试图从三个角度(即"文本""结构"和"权能")出发,经由对三个核心问题(即"国体""政体"和"宪法权利")的解析,而达到整体性而非"碎片化"地阐释了人民政协本体意涵的学术目标。
尽管研究态度是"严肃"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遗憾和缺陷,主要包括:其一,虽然解释框架的建构是整体取向的,但在实体内容上却没有包含整体。在解释框架的建构过程中,笔者的设想是要包含港澳甚至台湾地区,但在实体内容的解释上则是以中国大陆为解释范围的。这样,势必在设想和实际之间存在差距。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导致遗憾的原因,一是人民政协这一问题所限,二是(也是最为根本的)笔者的学术视野和学术功力所限。其二,虽然研究的根本目标是要阐释人民政协的本体意涵,但由于使用了相关历史学者并非直接针对人民政协问题的研究成果,致使对人民政协本体意涵的阐释结论还较为宏观。导致这种缺陷的根本原因是笔者未能对关于人民政协的具体而详尽的史料进行爬梳,这样就使得关于人民政协现实运作的解释不够详尽。
无论怎样解释,致使遗憾和缺陷存在的根源皆是笔者自身的原因。既然是研究者的个人原因,那么,企图为了"开脱"而做出的任何解释都是没有意义的,而只能在将来的研究中加以弥补。
最后,笔者还是想为首先从实证性的解释入手这样的中国宪法研究思路做出简要"辩护"。米瑟斯在评价了从"文化-历史-心理学"这一研究社会主义的方法时,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文化-历史-心理学"的方法也很有可能为解决社会主义向科学提出的问题做出很大贡献。它的成果一直差强人意,不仅是由于从事这一工作的人们的无能和政治偏见,而首先是由于必须把对问题的社会学-经济学研究置于"文化-历史-心理学"研究之前。因为社会主义是一个根据明确的理想改造经济生活和社会制度的纲领。欲理解它在精神和文化生活领域的影响,必须先认清它的社会和经济意义。只要对此尚无把握,冒险做出"文化-历史-心理学"的解释就是不明智的。[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著:《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学的分析》,王建民、冯克利、崔树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如果把米瑟斯的研究逻辑置于中国宪法研究的场景之中,或许可以做出这样的改写与判断:
因为中国宪法(典)是一个根据明确的政治理想塑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政治组织体的规范体系,欲要使之发挥规范性作用,或成为规范性宪法,就必须先解释清楚它的基本意涵。只要对此尚无把握,冒险做出规范宪法学意义的研究就可能是不明智的。这种判断也蕴含了笔者在未来学术研究中将要关注的"中国规范宪法的可能生成路径"这一核心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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