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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党内监督的威力和潜力

書城自編碼: 292394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石国亮
國際書號(ISBN): 9787506092067
出版社: 东方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76/19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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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结合权威专家的*前沿理论观点,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1.通过解读,感知《条例》的重点。
2.深刻体会党内监督的威力所在。
3.巩固党员干部自身的不敢、不能、不想腐的意识。
內容簡介:
党内权力运行制约作为我们党自我净化的重要能力,对于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要把强化党内权力运行制约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发挥其威力和潜力。因此,要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实践,围绕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党内权力运行制约的主体和责任,完善党内权力运行制约制度体系,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本书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阐释,是党员干部的有益读物。
關於作者:
石国亮,教授,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美国丹佛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学者;兼任南京大学服务型政府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主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等十余项课题。出版过《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管理》、《新媒体时代公关案例》、《国外政府管理研究丛书》、《论政党价值观》、《做最优秀的共青团员》等著作和教材十多部;在《中国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和《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其中有三十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外书摘》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
目錄
第一章总则

导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指导思想

第三条基本方针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任务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监督对象

第七条监督方式

第八条强化自我监督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导读

第十条党的中央组织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
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强化自我约束
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

导读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
干部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巡视

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述责述廉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记录制度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导读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和
具体任务

第二十七条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放在首位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

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

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
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第三十一条对一般性违纪问题反映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纪审查

第三十三条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导读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党员的监督义务
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导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民主党派监督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导读

第四十条党组织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
线索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的整改责任和对违纪问题
线索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
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四十三条对监督者的支持和保护

第四十四条对监督对象相关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导读

第四十五条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党内法规的
授权规定

第四十六条《条例》的解释权

第四十七条《条例》的时间效力
附录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內容試閱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导读

如前所述,原《条例》将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放在一起规定的。新修订的《条例》将党委(党组)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原《条例》的突破,定位更加精准,有利于监督的实施。本章共11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巡视、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

【新的条款】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旧的条款】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

本条修订,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强调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强调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就明确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

对于党委(党组)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规定了四条。其中,前三条是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要求,第四条明确了党委(党组)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

【新的条款】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工作部门职责范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既包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包括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
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新的条款】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对其管理就应该越严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中,有一个关键词是关键少数。关键少数一词首次走进公众视线,是在2015年2月2日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当时,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此之后,习近平在多个场合都对关键少数提出要求。比如,2015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他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吉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他指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对于中央政治局,习近平说,全党看着中央政治局,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政治局首先要做到;对于省部级干部,习近平说,要深学笃用、要用好辩证法、要创新手段、要守住底线;对于县委书记,习近平说,要带头抓班子带队伍,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带头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官,真正做到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治国理政,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责任重大,看住了关键少数,也就抓住了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领导干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从中央到地方接连推出实招。中央针对领导干部连续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反腐败和整顿工作作风力度,坚持以上率下,看住关键少数,这些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地净化了政治生态。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关键少数成为重点,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中央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先后发布了37条中管干部接受组织调查的信息,其中担任正职一把手的至少有13名。另外有些被查时虽没有担任一把手,但绝大部分此前都曾在关键岗位任职,担任过各级一把手。处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巨大的人、财、事、物权,一旦他们出现道德滑坡、决策失误,权力的执行就会发生偏差,再加上巨额利益的驱动和诱惑,很难自觉抵制腐败,进而导致其违纪违法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修订时新增了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的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第二,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这样的规定自然而然地构筑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防线。

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新的条款】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属于此次修订时新增的内容。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是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来看,都是由小错到大错、由犯错到犯罪,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一定要从小事抓起、从日常管起,只有警钟常鸣,才能警笛不响。因此,本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同时,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这样的修改,日常管理监督和自我约束就形成了合力,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监督方向从事后惩治转向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避免领导干部由亚健康变成不健康,避免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保证干部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巡视

【新的条款】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旧的条款】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巡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习近平对巡视工作进行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提升了巡视工作在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地位。他明确提出: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2013 年4 月25 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审陈理认为,这四个重要的概括,第一次清楚地指明了巡视在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维护党纪、加强党内监督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党中央借鉴历史经验,结合新时期党的建设实际,从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巡视工作早就成为我们党的一个传统。建党之初,党中央就开始派遣特派员巡行指导工作,任务主要是上传下达。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巡视工作继续加强,主要是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巡视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党内监督。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提出开展巡视工作,并对如何开展巡视进行了初步探索。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正式写进党章。党的十八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要求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的作用。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对改进巡视工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首次明确提出了一个中心、四个着力、一个目的的中央巡视工作新方针,习近平将巡视组称为中央的千里眼顺风耳尚方宝剑钦差大臣八府巡按,屡次为中央巡视组的工作壮胆鼓气。

巡视已成为党内监督常态化的代名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已经完成了十轮巡视,正在开展第十一轮巡视。从中发现了一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突出问题,不少老虎的落马就是从巡视中发现其腐败端倪的。事实证明,巡视是党内监督的利剑,是有效、管用的制度。从中央到各省的实践来看,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巡视制度已经成为上级党组织监督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有效形式,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的巡视有点八府巡按的意思了,群众说包老爷来了,有青天之感,有问题的干部害怕了。

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实践深入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三条规定: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第五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本条修订时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巡视的实践经验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制度成果。一是突出强调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二是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三是对巡视的内容进行了聚焦。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四是对加强巡视指导和向基层延伸作了规定。一方面,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新的条款】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旧的条款】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本条修订,首先突出强调了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重点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关键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锐利武器。当前,有的地方党的组织生活形式化、随意化、边缘化,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利器变成钝器。因此,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同时必须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

其次,针对民主生活会召开不规范、质量不高等问题,强调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重在解决突出问题。民主生活会制度,是我们党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习近平指出:现在,党内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问题比较普遍,本来很好的制度成了摆设。党内生活制度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坚持得不好,没有按规定开展党内活动。党内生活质量普遍不高,难以起作用。有的把民主生活会当成例行公事,会前草草征求意见,会上念念工作小结,没有对照检查,相互评议轻描淡写,甚至互相吹捧;有的会上会下热衷于讲段子、发牢骚、传小道消息;有的领导干部对过双重组织生活等规定缺乏感觉,没有形成自觉。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对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制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抓紧修订《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切实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从中央到地方,从地方到基层,各级党组织均召开了民主生活会,积累了经验。为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为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上级党组织普遍加强了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

因此,本条规定,第一,民主生活会应该按照规定时间召开,实现经常化,但是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第二,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第三,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与原《条例》相比,此次修订文字上作了大幅精简,但是直指问题要害。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

【新的条款】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旧的条款】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坚持党内谈话制度。

根据2015年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其目的在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意在刹住党的领导干部不良倾向,防止违纪违法走入歧途。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典型腐败分子身上,大致可以看到这些官员是如何一步步走上贪腐之路的。从最开始的刚正无私、廉政务实,到后来思想政治素质出现下滑,在糖衣炮弹的攻击面前免疫能力明显减弱,开始出现腐败的苗头。在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善意地进行诫勉,也许就能将他们从腐败的边缘拉回来。相反,如果这种苗头没有被人发现,或者放任不管,这些官员就会一步步滑向腐败的深渊。

诫勉谈话与提醒谈话存在一定的差异。就相同点来说,都是为了抓早抓小。不同之处是,提醒谈话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开展的。

开展诫勉谈话,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诫勉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党员领导干部接受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

本条修订,吸收了中组部下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在原《条例》中,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而不是诫勉;同时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这样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内监督四种形态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

【新的条款】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属于此次新增的内容。此项内容,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建设的新成果。

干部考察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为干部的选拔、任用等提供依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关键性环节之一。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的多样性以及识人者的局限性,把干部考准考实是一个难题。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2014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第五章,对干部的考察环节作了规定。该条例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一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二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特别是首次明确提出了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三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四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干部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1998年,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坚持正确用人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200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是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准用好干部,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重要举措。2011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

考核评价是选人用人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新常态下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挥棒。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和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尽快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对干部领导科学发展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明确指标和刚性约束;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效益、党的建设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英雄。要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干部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发扬钉钉子精神,一张好的蓝图干到底,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对那些违背科学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拍干部,要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的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经中央同意,2013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同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追责,作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述责述廉

【新的条款】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旧的条款】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党的领导干部的述责述廉。

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一种自律机制,也是将党组织严格监督与党员干部认真自律结合起来的一种有效形式。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实施这项制度。2003年12月由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基本规范。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提出了建立健全这一制度的要求。2006年2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了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五条规定了述职述廉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此次修订,共有四个方面:一是将原《条例》中的述职述廉修改为述责述廉,更加突出了责任意识。二是强调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并且接受评议。三是将述责述廉重点聚焦在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四是明确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新的条款】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旧的条款】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则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向组织报告由来已久。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汇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领导干部易发生以权谋私的六项个人生活领域事宜。

原《条例》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这是指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要定期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其中第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该规定明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不如实申报最严重可免职。

此次修订,将个人重大事项修改为个人有关事项,同时对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扩大了报告事项的范围,同时新增了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和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规定。这些新增的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过。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强调,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还是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吗?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请示报告不是小事,不要满不在乎,这些年来一些干部出事就出在这个上面。对于省部级领导干部离婚、再婚,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在第一时间就要报告,发生了什么事,是什么原因。不要突然来了一个网上信息,党组织不知真假,再去核实就被动了。党组织光知道没有报告不行,还要问清楚为什么不报告?到了一定程度就要派纪委去了解情况。当前,在请示报告制度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无消息。有事要找他们,众里寻他千百度,颇费周折。孔子说游必有方,我们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是连这一条都做不到,那就成问题了。对不请示报告的干部,党组织要格外注意,可能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有的领导干部不知哪来的神通,办了好几个身份证,违规办了因私护照甚至持有外国绿卡,有的有几本港澳通行证,有的把老婆孩子都送到国外去了,根本没给组织上说一声,根本没把组织当回事!这些都要查,查出来就要处理,不搞下不为例。领导干部独往独来、天马行空,迟早会出问题。这方面我们是有深刻教训的。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对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出了严格要求。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强调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要在一定比例中抽查,如果填的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就要说清楚为什么,不能糊弄党组织。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那就是违纪,那就要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就不能当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如果填报的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就要搞清楚为什么,不能向党组织隐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13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201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抽查核实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实。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抽查核实重点是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一进行比对,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抽查核实工作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由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此后,中组部正式启动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本条修订时,吸收了上述做法和经验,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和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作了处分规定。其中,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新的条款】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例来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十分突出。

在选人用人方面,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随后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规定,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谋利的问题更加突出。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授意、指使、强令、暗示等方式,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违法办事,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借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为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为了解决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在执纪执法和司法活动中,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也时有发生。对此,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这是导致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对于来自群众反映政法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依法按程序批转,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更不能替代政法机关拍板定案。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根据该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上述问题的行为作了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本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该类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这样,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的被发现和党纪处分,就有效地衔接起来了。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导读

本章将原《条例》中有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的内容,独立成章,突出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专门监督的地位和重要性。本章共九条,内容几乎是全新的,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问责的新探索新实践,体现了纪检体制改革的新成果。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
监督职责和具体任务
【新的条款】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旧的条款】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和具体任务。

此次修订,重申和强调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新增了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的具体任务进行了概括,共三项: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第一项和第三项好理解,关键是第二项。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总体上讲,这种双重领导体制自党的十二大确立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基本符合党情国情的。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问题,特别是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比较多。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有时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大家在一口锅里吃饭,很难监督别人。对地方纪委来说,同级监督忌讳也不少,这些年发生的一把手腐败问题,很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报告的。有的地方纪委领导甚至对反映同级党委领导干部问题的同志说:你不要讲了,我什么也没有听见。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必须有所改变。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本次条例的修改,吸收和体现了这一重要成果。

第二十七条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新的条款】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党最重要的纪律。政治纪律严明,全党才能在政治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才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被监督者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监督者更要如此。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特别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首要任务,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用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牢牢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忠诚履职,坚持更高的政治标准、更强的能力水平、更好的工作作风和更严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才能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纪检干部总体是好的,始终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但是也存在灯下黑的问题。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违纪违法干部1575人。截至目前,中央纪委已分四次点名道姓公开通报19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新增本条,就是为了解决纪检干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同时要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

【新的条款】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旧的条款】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纪委派驻纪检组。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是由中央纪委派出、驻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派驻监督,作为中央纪委纪律检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就是党内监督。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相结合,将从严管党治党的压力有效传导至驻在部门,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形成实质性监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体现了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管党治党思路。中央和国家机关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权力集中、地位重要。但近年来,其中发生的一些腐败案件尤其是腐败窝案,社会影响恶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所有派驻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瞪大眼睛,发现问题。纪检组组长要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不要分管其他业务,如果都打成一片、混成一锅粥了,还怎么行使监督职责呢?对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那就要进行严肃的问责查处。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将统一名称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采取单独派驻、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单独派驻,是指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归口派驻,是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机构。意见还特别提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新设、调整等方式,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

关于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早在2004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作出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结合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按照纪检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对派驻机构职能等进行了重新定位,包括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含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等等。意见还特别强调,组长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这是防止发生利益羁绊、增强派驻监督有效性的重要制度设计。

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派驻纪检组的改革实践和经验,本条作了修改。一是明确纪委派驻纪检组的定位和责任。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二是明确派出机关的职责。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三是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问责范围。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

【新的条款】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信访举报的处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信访举报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主要来源,是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本途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是中央纪委依纪依规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信访室紧紧围绕依规治党要求,对信访举报件的接收、登记、存储、流转和办理等全过程严格把关,明确处理权限,严格处理程序。中央纪委信访室修订了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四个工作规程,把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和措施落到制度上,实现常态化。修订后,整个工作流程更为细化,要求更具体、更明确,也更严格。中央纪委在紧盯反映领导干部问题信访举报个案的同时,还注重加强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分析信访举报,研判党风政风和腐败现象的基本态势、主要特点和变化趋势,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助力。中央纪委还向一些系统、行业和地区提供有针对性的信访举报情况分析,不仅促使信息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还推动了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和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中央巡视组每轮巡视进驻前,向中央纪委信访室了解被巡视地区和单位的信访举报情况,成为中央巡视组准备弹药的一个有效途径。

此次修订新增的这一条,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处理信访举报的新成果。根据本条的规定,一是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二是要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三是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四是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这就把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整改纳入了信访举报工作,改变了过去信访举报工作的单一方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新的条款】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指出,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严格把好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这是防止带病提拔的关键环节,纪委必须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根据本条的规定,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一是要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二是要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三是要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对一般性违纪问题反映的处理

【新的条款】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一般性违纪问题反映的处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一般性违纪问题与严重违纪问题相比,其错误程度要差很大,往往不容易受到纪检部门的重视。但是,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的查处十分重要,体现的是抓早抓小的原则。而且,不少严重违纪问题正是从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中发现的,这就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因此,对一般性违纪问题反映的处理,就十分重要。根据本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后,第一步是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第二步是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第三步是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纪审查

【新的条款】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执纪审查,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执纪审查必须依规依纪进行。这是依规治党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体现。这是其一。其二,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其三,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其四,强调对审查对象的教育引导。审查的目的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此审查过程中要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要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新的条款】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违纪问题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2013年年底,中纪委下发通知,要求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奢侈浪费等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2015年2月,中纪委又下发通知,要求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案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将于2015年9月16日起,在每周通报栏目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中纪委对党员干部违纪直接点名道姓,而不再是遮遮掩掩的李刘等,或者是一名副省级领导干部,这样的做法扯掉了违纪违法人员的隐身衣,一目了然,可以更强地发挥威慑作用。中纪委在曝光四风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上,点名道姓已越来越呈现常态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可以释放出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这是因为,第一,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体现了党纪处分的严肃性。既然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被问责,就应该有明确具体的指向,对应具体的人和事。不管涉及哪级干部,不管是否同时触及法律,都不应该有例外。如果只有当事人自己心知肚明,就很难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第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同于以往常用的内部通报,而是具有了足够的外部性,更能够体现公开透明。一旦被点名,这些问题以及问题官员就不再是内部的事情,而是会进入公共领域,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此次修订时新增了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规定。根据本条,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行为有四种:一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二是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三是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四是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新的条款】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旧的条款】无。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谁来监督纪委?这个问题十分尖锐,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你们是查人家的,谁查你们?这个问题要探索解决。

信任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最大支持,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必须加强管理,使监督常在。仅2014年,各级纪委就处分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1575人,其中不乏魏健、曹立新等重量级人物。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讲,有的领导干部因年届退休,被安排在纪检岗位,只想着平稳着陆;有的干部不敢担当,遇到问题绕着走,不想干、不作为;有的干部能力不足、作风漂浮虚躁,不去打听张家长、李家短,监督缺失;有的派驻干部认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一座楼里办公、一个锅里吃饭,抹不开面子,对监督畏首畏尾;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2014年2月,王岐山主持召开的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知》。这样的行动,充分展示了中央纪委对强化自我监督的自信。有鉴于此,本条对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的规定,其意义可想而知。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第二,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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