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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司章程作为民间自治性成文制定法,属于司法法源中的非正式渊源、直接渊源和二级渊源。公司章程作为组织性契约呈现出介乎交易性契约和国家成文制定法之间的中间性特征,相应公司章程解释及漏洞填补带有介乎两者之间的折衷性色彩。本书就此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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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唐英,汉族,1972 年生,湖南湘潭市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学、保险法学、民法总论、法律方法论。公开发表法学专业学术论文近四十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十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一篇;独立主持省部级及厅级、校级科研课题共计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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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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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一、选题的缘起
二、选题的意义
第二节研究现状和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综述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第三节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内容
第四节研究手段和研究方法
一、主要研究手段
二、主要研究方法
第五节何谓公司章程司法适用对本书研究范围的说明
第一章公司章程的性质辨析
第一节公司章程性质现有学说之述评
一、对现有学说的列举和概述
二、对股东契约说和公司自治规范说之争的质疑和评析
第二节公司章程性质的民商法学进路的表层次辨析
一、传统股东契约说的缺陷及公司全体成员组织性契约说的提出
二、公司章程是受章程约束的公司全体成员之间的契约
三、公司章程是受章程约束的公司全体成员之间的组织性契约
四、小结
第三节公司章程性质的法理学进路的深层次辨析
一、法律行为的本质:私人自治立法行为
二、公司章程性质之辨析一:事实还是规范?
三、公司章程性质之辨析二:法律规范还是非法律规范?
四、法律行为分类体系的重建与公司章程性质的最终界定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法源定位
第一节法律渊源含义的探究与公司章程的法源性质
一、法律渊源含义的解析
二、法律渊源含义的整合
三、小结
第二节公司章程的司法法源形式:民间自治性成文制定法
一、公司章程是民间法
二、公司章程是成文制定法
三、公司章程是自治法
四、公司章程是直接法与间接法的结合
第三节公司章程的司法法源种类:非正式渊源、直接渊源和二级渊源
一、公司章程是非正式渊源
二、公司章程是直接渊源
三、公司章程是二级渊源
第三章比较分析视角下的公司章程意义解释研究
第一节国家成文制定法意义的解释
一、国家成文制定法解释的对象和界限
二、国家成文制定法解释的本质和场合
三、国家成文制定法解释的目标和目的
四、国家成文制定法解释的路径和方法
第二节交易性契约意义的解释
一、交易性契约解释的属性:事实问题抑或法律问题?
二、交易性契约解释的界限和目标
三、交易性契约解释的路径和方法
四、交易性契约解释与国家成文制定法解释的区别
第三节公司章程意义的解释
一、公司章程解释属性的分析
二、公司章程解释界限的探讨
三、公司章程解释目标的定位
四、公司章程解释路径及方法的选择
第四章比较分析视角下的公司章程冲突消解研究
第一节国家成文制定法冲突的消解
一、国家成文制定法冲突的类型划分
二、国家成文制定法冲突的消解方法
第二节公司章程与其他民间自治性成文制定法之间冲突的消解
一、公司章程与公司契约之间冲突的消解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机关决议之间冲突的消解
第三节公司章程与国家成文制定法之间冲突的消解
一、位阶识别方法在公司章程与国家成文制定法之间冲突消解中的运用
二、利益衡量方法在公司章程与国家成文制定法之间冲突消解中的运用
三、公司章程与国家成文制定法之间冲突消解的具体分析
第五章比较分析视角下的公司章程漏洞填补研究
第一节国家成文制定法漏洞的填补
一、国家成文制定法漏洞的界定
二、国家成文制定法漏洞的填补
第二节交易性契约漏洞的填补
一、交易性契约漏洞的界定
二、交易性契约漏洞的填补
第三节公司章程漏洞的填补
一、公司章程漏洞填补目标的定位
二、公司章程漏洞填补路径及方法的选择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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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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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源,还是事实参考
--《公司章程司法适用研究》序
在工业革命时代,人类在经济领域中的最大进步,或许体现为二:其一是经济技术的跨越发展,其二是管理技术的长足进步。这其中,蒸汽机的发明(科技)和法人制度(法律)的创生尤为重要。可以这样认为:它们分别是推动近代西方经济滚滚向前发展的两大车轮,同时也全方位地影响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格局和局面--告别第一产业--农牧业宰制经济的时代,而进入第二产业--工商业对经济的宰制。就两者对人类经济发展的建制性影响而言,"西方法学家们认为,法人制度的发明远远大于蒸汽机发明的历史作用" 。
孙皓晖:"法制在改革开放中的历史地位",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
法人制度和自然人制度一样,在制度上安排了主体独立的、自治的存在,在理念上树立了个体崇高的、神圣的地位,在实践上引导了个人行动和参与的合法性。就法人制度而言,一方面,"股份公司成为无可更改的历史事实后,法学家们通过国家立法对股份公司进行了创造性规定,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财产独立、责任有限、诉讼中的拟制人格"。
孙皓晖:"法制在改革开放中的历史地位",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另一方面,既然公司是独立的、自治的,则只要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它便是一个拥有"主权"自决的主体,其便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自治地带。赖此,法人和自然人均取得了所谓"个体主权"的资格、地位和角色。
作为拟制主体的法人,其自治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被人称为"公司宪章"的公司章程。它不但是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共识和凝聚的公共约定与规范基础,而且是公司外部之间相互区别、相互信任和相互交往的规范凭证。自然,对于因此发生的纠纷,一旦诉诸司法解决时,也是法院或者在规范层面,或者在事实层面理应关注,并力求助益于裁判的内容。但问题在于:公司章程在司法中的具体适用,究竟是作为司法法源被运用,还是作为社会事实被参考?这既决定着公司章程在司法中的地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裁判结果。但对这一问题的解答,需要深入到对公司章程实质的认知中去。
作为法人的公司,既是现代法治结构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之内的自治存在,其所作所为,既表达着自身作为权利主体的存在事实,也实现着法律赋予它的自治使命。因此,其一切行为,举凡内部规范、生产(交易)流程、产品质量、服务方式等等,都应被纳入制度事实
我把人类面临的事实一分为三,即物质事实、精神事实和制度事实。其中,制度事实是超迈于物质事实和精神事实之上的一种社会事实(参见谢晖:"流浪权初探--几类不同文明视角下的比较",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7期)。的范畴,并且其理应是种正式制度事实。特别是其内部规范,它不但是法律制度实践运用的结果,而且其自身还在具体地安排和结构企业的内部交往行为。因此,能否这样界定公司章程等企业内部规范的性质:对外,它是国家制度的实践运用,因此,是国家制度实现中的行为表达;对内,它是公司内部的制度规范,因此,是公司内部制度展开的前提。
在我看来,任何制度,都是如下五个要素的有机结构,即作为制度前提的规范要素、作为社会评价的理念要素、作为行动者的主体要素、作为实践方式的行为要素和作为效果反馈的监督要素。无论是宏观的国家制度,还是微观的公司内部制度,皆由这五要素所结构。可见,上述有关公司章程的两种界定,在国家制度层面,它属于实践方式--行为要素的范畴,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层面,它则属于制度前提--规范要素的范畴。这样一来,一样的公司章程,就会因作用场域的不同,发挥两样的社会功能:对外,它是国家制度的实现方式,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事实;对内,它是内部制度的规范前提,可以认为是一种制度根据(事实)。
与公司章程相关的纠纷,既可能发生在公司外部,也可能发生在公司内部。无论纠纷发生在公司外部还是内部,只要其和公司章程相关,且一旦起诉到法院,则法院如何对待公司章程就是摆在其面前的必须考虑的问题。这时,如果法院仅仅把公司章程当作事实看待,则其在裁判中的作用,就只能是事实参考;倘若法院把公司章程作为规范看待,则其在裁判中的作用,就不仅起着事实的作用,而且还会辅助法律,作为司法裁判的参照性法源。那么,何种情形下法院应把公司章程视为事实,何种情形下则应把其视为法源或辅助裁判规范?我的基本观点是:在因公司章程而引起公司外部的纠纷时,法官应取向于前者;在因公司章程而引起公司内部的纠纷时,法官则应取向于后者。
摆在各位读者面前的这部《公司章程的司法适用研究》一书,强调公司章程的规范(法源)属性,并在对公司章程的此种性质辨析的基础上,紧扣法律方法理论,试图把作为具有民间规范性质的公司章程代入法律(司法)方法中,为司法裁判在法律出现意义模糊、冲突或空缺(漏洞)时,提供必要的救济方案。可见,尽管作者的行文及其对公司章程与司法关系的清理,并未符合我的上述思路,但作为一种探索,这种独辟蹊径的研究取向,自然值得肯定。至于结论是否合理,能否自圆其说,还既需要逻辑检验,也需要实践证成。
作者唐英,现为贵州民族大学教授,也是我在中南大学所指导毕业的首位博士。就学期间,其抛夫别子,独自一人坚持在长沙攻读,其刻苦程度,实为多数在职博士研究生所不及。为著此文,其试图竭力打通民法理论与民间法、法律方法以及司法理论之间的关系,其不畏艰难的刻苦探索精神,也反映在其博士论文中。只是这部书也仅仅是作者在此一领域的初步探索,是非对错,还有赖读者们、特别是法官读者们据实践所示予以评判。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作者期望我为其作序。尽管我近期冗务缠身,自身的作业成批成堆,但接到其来信,仍放下其它,为该书的出版匆匆赘添如上数言,但愿其对作者就此课题的后续研究有所裨益。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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