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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日本*部有关调解技术的专著,作者以多年担任法官所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基础,并予以理论上的升华,揭示了日本调解实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运作方式及技巧。书中涵盖了调解的运营方式、劝说当事人的技巧、调解方案的形成方式、当事人协议的达成方式、法院对调解程序的指导方式、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等一系列调解过程中的实务问题,可算得上是一本真正的调解实务指南。对于我国学习国外司法实务经验,拓展本土调解实践技能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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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世纪70年代发起于美国的ADR运动,现今已波及整个世界。同样,在日本,近年来ADR也备受重视。尤其是其中的调解,其发展尤为引人关注。在纠纷的解决机制上,调解被认为是与诉讼并行的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而在诉讼过程中,作为一种纠纷处理模式,法院调解也和裁判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日本学界上对调解的研究,以前多停留于理念与制度方面。1995年,草野芳郎先生《调解技术论》一书的出版,开创了日本调解实务研究的先河。而时任广岛高等法院法官的草野先生本人也因该书的出版一举成为实务界调解重视派的领军人物。
该书以草野先生多年担任法官所积累的丰富的调解经验为基础,并予以理论上的升华,揭示了日本整个调解实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运作方式及其技巧。该书涵盖了调解的运营方式、劝说当事人的技巧、调解方案的形成方式及其类型、当事人协议的达成方式、法院指导调解程序的方法、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调解运营的理念模式等等,一系列调解过程中的实务问题,内容极其丰富,其中又配有实例,可算得上一本真正的调解实务指南。
该书出版后广受好评,2003年又再版。该书的第2版于2004年由国际协力机构JICA翻译成英文,并被作为印尼等几个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支援项目的教材。之后,该书又先后被翻译成印尼文、韩文等多种版本。20世纪70年代发起于美国的ADR运动,现今已波及整个世界。同样,在日本,近年来ADR也备受重视。尤其是其中的调解,其发展尤为引人关注。在纠纷的解决机制上,调解被认为是与诉讼并行的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而在诉讼过程中,作为一种纠纷处理模式,法院调解也和裁判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日本学界上对调解的研究,以前多停留于理念与制度方面。1995年,草野芳郎先生《调解技术论》一书的出版,开创了日本调解实务研究的先河。而时任广岛高等法院法官的草野先生本人也因该书的出版一举成为实务界调解重视派的领军人物。
该书以草野先生多年担任法官所积累的丰富的调解经验为基础,并予以理论上的升华,揭示了日本整个调解实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运作方式及其技巧。该书涵盖了调解的运营方式、劝说当事人的技巧、调解方案的形成方式及其类型、当事人协议的达成方式、法院指导调解程序的方法、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调解运营的理念模式等等,一系列调解过程中的实务问题,内容极其丰富,其中又配有实例,可算得上一本真正的调解实务指南。
该书出版后广受好评,2003年又再版。该书的第2版于2004年由国际协力机构JICA翻译成英文,并被作为印尼等几个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支援项目的教材。之后,该书又先后被翻译成印尼文、韩文等多种版本。
在我国,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将该书在中国出版,并与中国司法实务界的人士就调解的实践经验进行交流,是草野先生多年的心愿。受草野先生委托,我和北京理工大学的姜雪莲老师从2015年起开始了该书中文版的翻译工作。其中,第一章~第四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的翻译工作由我来担任。第五章~第八章的翻译工作由姜雪莲老师来担任。
在日语里,法院调解被称为訴訟上の和解,所以该书日文版的原名为《和解技術論》。虽然汉语和日语都使用和解一词,但内涵和侧重点却有所不同。在日语里,和解有时是指我们的和解,有时是指我们的调解。而在汉语里,我们分得很细。和解一词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两面构造的状态;而调解一词则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及调解者这三方之间的三面构造状态。另外,调解侧重于调,强调的是第三者的行为;和解侧重于和,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很多时候,也用于表述最后的结果。
该书在翻译成中文时,如果原封不动地译成《和解技术论》,想必会给读者造成很多概念上的混淆和观念上的混乱。由于该书所讲的是在进行法院调解时,所应该运用的调解技术,强调的是作为第三方的调解者之技术。所以,我们依汉语的习惯,将该书的书名译为《调解技术论》。并且,在本书中,当强调第三方调解者,强调调解行为、调解活动时,我们使用调解一词;当强调当事人双方,强调调解结果时,则使用和解一词。虽然我们对用语进行了诸多考量,但难免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此外,对于日本的调解制度,需在此做一个简单的说明。在日本,调解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为法院调解。它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调解。日语中被称为訴訟上の和解。第二类是法院特聘调解员之调解,它在日语里被称为調停。这类调解依照所处理案件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在日语中分别被称为民事調停和家事調停。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是案件还没有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前的调解。当事人遇到民事纠纷可以申请民事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诉之于法院的案件,法官认为民事调解更为恰当时,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法院特聘调解员来进行调解,这被称为交付调解付調停。交付调解案件的件数是极少的。对于家事案件,法院采取调解前置主义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遇到家事纠纷要先申请家事调解,调解不成,才可通过家事审判来解决。实际进行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的,是法院的特聘调解员。而担任调解主任的必须是法官或是调解官。另外,有资格担任调解官的只能是律师。因为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是在法官或是作为调解官的律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所以,在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中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在诉讼程序中由法官主导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样,都具有和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三类调解是行政调解。它是由行政专门委员会或行政机关对于公害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纠纷、建筑工事及不动产权益纠纷等所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在日语中也使用調停一词。比如说公害調停、労働調停等等。第四类调解是民间调解。它是由各地的律师协会,司法代书协会,行政代书协会,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等民间机构所进行的调解,在日语中被称为ミディエーション。以上的分类,是依据调解机关和调解法律效力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虽然日语的称谓不同,但解决纠纷的手法和技术是相通的,都相当于我国的调解。
在我国,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大调解的体系框架已经被确立起来。随着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并深入研究调解实践中的许多具体问题。我真心地期待《调解技术论》的出版,能够为我国的实务界提供更多国外的经验,也希望该书对我国本土调解实践技能的拓展起到某种助益之作用。
在本书出版之际,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张艳丽教授对本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在此深表感谢。此外,中国法制出版社及其责任编辑为本书的出版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与帮助,在此也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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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草野芳郎,日本仲裁ADR法学会理事长,日本矢吹法律事务所律师。曾任日本鹿儿岛地方裁判所所长,日本广岛高等裁判所裁判官,学习院大学法学院兼法科大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高齢者支援の新たな枠組みを求めて?合著?ロースクール交渉学?合著等。
译者简介
韩宁,日本桐荫横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本中央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ADR。主要著作有:?中国の調停制度―日本?米国との比較?独著,?権利実効化のための法政策と司法改革?合著等。
姜雪莲,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信托法研究。主要著作有:《信託における忠実の展開と機能》,主要译著有:《信托法入门》[日]道垣内弘人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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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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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录摘要:
第一章 何谓调解技术论001
第二章 作为纠纷解决手段之一的调解009
一、与判决相比,调解所具有的特色011
二、判决派与调解派012
三、调解的地位015
四、调解的长处020
五、调解的短处022
六、对调解的批评与不满028
七、所谓的技术论031
八、基本型和应用型033
第三章 调解运营方式037
一、尝试调解的时机038
二、调解日期的指定方法042
三、调解的方针046
四、与当事人对话的方式051
五、与书记员协作互动的重要性058
第四章 劝说技术061
一、劝说技术、交涉技术与调解技术的关联062
二、调解交涉的基本原理066
三、劝说技术的基本型068
四、劝说技术的应用型097
第五章 调解方案的形成方法107
一、基本型108
二、应用型110
第六章 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法127
一、基本型128
二、应用型129
第七章 调解方案的类型135
一、基本型136
二、应用型139
第八章 依规范统领调解程序的方法177
一、对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形180
二、对法律的适用存在争议的情形182
三、对判决结论的合理性存在争议的情形182
第九章 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185
第十章 调解运营的理念模式
交涉中心型与心证中心型199
第十一章 调解技术论与调解程序论207
第十二章 对不擅长调解之人的建议213
第十三章 结 语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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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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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解技术论》一书被翻译成中文,在中国出版,我感到非常欣慰。
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个性和思考模式。所以,人与人之间产生对立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彼此理解,去体谅对方的立场和处境的话,双方就有可能达成和解。双方一旦和解,今后彼此之间的关系也会得到极大的改善。
45年前我刚任法官的时候,在日本有这样一句话,不要成为调解法官。调解法官,是指热衷于调解的法官。当时大家都认为,调解法官是二流法官,这类法官一定是书写判决书的能力不够,才选择调解的。所以,我在初任法官时,便以尽量下判决为宗旨。尽管我非常努力,下了很多判决,但其中有不少案件被上诉至上级法院,这让我感觉有些失落。反而,在调解取得成功时,当事人双方倒是会对我道声感谢。每当听到当事人的道谢,我会非常开心,感觉到又有了工作的动力。所以,从那时起我就坚信,只有当调解成为纠纷解决的基本手段时,审判的这个舞台才会发生变化。
之后的很多年,我开始热衷于调解。虽被称为调解法官,却以此为荣。不但在自己负责的案件中尝试调解,还开始在整个法院推行调解。我一直觉得每个法官都拥有自己的独特调解技术。这些调解技术里蕴含着法官们的智慧和努力。如果被埋没了,实在可惜。我希望这些技术能够成为法院的共同资产。因为这样的缘由,我便开始了调解技术论的研究与推广,也才有了《调解技术论》一书。
此次,《调解技术论》一书能够由韩宁和姜雪莲两位老师翻译成中文,在中国出版,我感到非常荣幸。虽然中日两国的司法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但调解能促进社会和谐之作用,却是毋庸置疑、不分国度的。我衷心地希望该书能够给中国的法官、律师及从事纠纷解决实务工作的人员提供某种参考。如果该书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我将不胜荣幸。
第一章
何谓调解技术论
调解技术论 002
a
昭和六十一年 1986年,我在《判例泰晤士》 杂志上发表了以 调解技术论 为题的论文。 9年后,又通过信山出版社出版了《调解技术论第一版》一书。该书自出版以来,已过了 8年。这期间,一方面,民事诉讼法被修改,司法改革正在全面推进,很多新法的制定也被提上日程。另一方面,法官的意识、法院的氛围都在发生着变化。而我自身也深受其影响,在观念上不断地更新、提升。在这样的一种背景和前提下,我决定对《调解技术论第一版》一书
a译者注:该杂志日文名称为《判例タイムズ》。タイムズ其实来源于英文,是英文 times的日文音译;如果采用意译,日文则为 時報 。在翻成中文时,如采用意译方式,该杂志应翻译成《判例时报》。但在日本,有另一种杂志,名称恰恰为《判例時報》。《判例タイムズ》,创刊于 1948年,每月发行两期;《判例時報》创刊于 1953年,每月发行三期。这两种杂志在日本都非常有名。为了避免两种杂志的混淆,鉴于
times一词,在中文中通常被音译为 泰晤士 。所以,译者在本书中将《判例タイムズ》译为《判例泰晤士》。
第一章
何谓调解技术论
进行全面的修改,将司法实务的最新情况加写进去。
为什么倡导调解技术论?就其理由,我曾经在昭和六十一年 1986年发表于《判例泰晤士》上的 调解技术论 这一论文中进行过说明。在论文中我是这样写的:
我先来谈谈为什么要倡导调解技术论。
昭和五十五年 1980年,我被调到福冈县地方法院下属的行桥支部工作。当时,那里的案件比较多,所以简单的案件就试着交给法院的调停委员通过调停 a来处理。结果,交付调停的几个案子经过两三个回合的调停之后,几乎都以失败告终。最终,案子又被退回了法院。我很不甘心,就试着自己来进行一下调解。没想到很轻易地就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于是,我把调停委员叫过来,询问其调停失败的原因。没想到他
a调停是日本调解制度的一种,可分为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它是由法院特聘调解员在日本被称为调停委员或调停员所主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的大部分资料中,调停被翻成调解,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被翻成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由于本书的作者在第八章中,对调停做了有别于调解的类型化区分,为了避免和法院调解的混淆,译者在本书中采用调停一词。关于日本调解制度整体的介绍,请参见译者序。
调解技术论 004
这样对我说,我不知道该怎么调,按什么程序调,以及该如何劝说当事人达成协议。从来都没有人教过我 。听了他的解释,我感到非常之惊讶。
其实,关于调解的技巧,也没有人教过我。我只是在以往的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渐渐地自己体悟出其中的要领,并掌握了而已。听了调停委员所说的话,我感觉到是我做得不够,因为我没有把自己的经验传授给他们。于是,我就向调停委员们提议,召开了一个以 调停中的劝说技巧及解决案的提示 为题的经验交流会。
从那时起,我开始有意识地将自己在调解中总结的一些好的方法和经验加以归类总结。在这个归类总结的过程中,我渐渐地意识到,其他的法官也必定会知道一些很好的调解技巧。这些技巧如果仅仅作为个人的经验,而不公开并普及的话,不仅仅对法院,对整个司法而言,都将是一种缺失。
如何将个人的调解经验变为法院的共同资产呢?我开始思考这个问题。我当时想,如果首先在院里提起如何做好调解工作这样的一个话题的话,说不定其他的法官会告诉给我他们的一些宝贵经验。经验和技能可以传
第一章何谓调解技术论
授给别人,也可以从别人那里吸取。这是一个给予和吸取的过程。对我而言,想要吸取,第一步先要做的就是给予。于是,我主动地将自己的经验分享给别人。就这样,我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经验。
然而,现实社会中的案件颇具个性化,且千差万别。如果仅仅是就事论事的话,很难就调解这个抽象的话题和别人展开深入的交流。于是,我便试图将调解技术进行分类,并冠以 某某型 之名。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方式,与他人达成共识。并且,期望能够在法院的内部创造一个共同讨论的话题,使调解技术成为法院的共同资产。基于此种愿望,我将本文的题目定为 调解技术论 。
以上就是我当年倡导调解技术论的因由。多年后的今天,回过头来再读这段文字,虽然感到当时的语言表述还略显青涩。但如今的我,再来讨论为什么要倡导调解技术论,却是无论如何也无法用今日之言语来呈现当时的那份激情了。这就是为什么我要在本书中,引用当时那篇文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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