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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吸收我国2010年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全面的确立。如何切实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然成为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亟待研究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施行的背景下,针对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以及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问题,分别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的角度进行研究,以期推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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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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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
第一节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考察
一、我国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萌芽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形成
第二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的背景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价值分析
第三节 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确立
一、全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二、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局限
第二章 侦查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第一节 侦查机关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第二节 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解读
二、沉默权与如实回答的义务
三、侦查机关如何实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三节 对严禁刑讯逼供与威胁引诱欺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刑讯逼供与暴力、威胁等其他非法方法的区分
二、关于诱供问题
第四节 讯问制度的改革
一、讯问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二、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三、其他相关措施的改革
第五节 公安机关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一、确定审查非法证据的公安机关具体部门
二、关于公安机关如何发现非法证据的线索
三、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
四、侦查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五、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后的处理
第六节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证据转化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二、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审查非法证据的机关
三、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三章 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第一节 检察机关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一、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检察机关负责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部门
一、立法现状
二、利弊分析
第四章 审判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第五章 辩护律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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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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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一)完善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制作的记载讯问全部过程,包括讯问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侦查人员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等重要内容的法律文书。讯问笔录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没有对所有案件均适用的情况下,讯问笔录将在较长时期内作为固定讯问过程和内容的重要方式,甚至是固定没有进行录音录像的讯问的唯一方式;二是讯问笔录作为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载体,相较于录音录像资料,其不仅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证据,还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对讯问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予以排除,作为固定讯问过程及内容的重要方式,甚至是某些案件的唯一方式,讯问笔录能否准确、客观地记录讯问全部情况,是能否排除讯问过程中取得的非法证据的关键。但如果新刑诉法在施行后继续采取传统的侦查讯问笔录制作方式,便可能很难保证其准确性和客观性。以往在侦查机关进行的讯问通常是在仅有2名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在看守所讯问,通常犯罪嫌疑人有看守所法警陪同),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并自行独立制作笔录。从准确性来看,侦查人员并不是专业的速记人员,在强度很高的讯问过程中,既要负责讯问又需要进行记录,一方面很难保证记录的全面、翔实和准确,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要分心记录而影响到讯问的效率。特别是新刑诉法规定讯问最长能够进行24个小时,这类需要进行长时间讯问的案件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也就是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收押到看守所,讯问一般是在侦查机关并按照上述传统的方式进行的,持续24个小时的讯问需要记录的内容更多,侦查人员记录专业性不强的弊端就暴露得更明显。从客观性来看,侦查讯问过程缺少第三方的监督,特别是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是在侦查机关自行确定的地点进行,通常是在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内部,因此初期的行为过程可以说是完全封闭的。在侦查机关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拘留犯罪嫌疑人24个小时并移交看守所羁押之后,讯问场所将移到看守所,但即使如此,在看守所讯问室的在场法警也不承担监督讯问的职责,且在现行法律下,看守所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也就很难起到监督侦查人员讯问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如果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他自己也不会将其记录到笔录中,其客观性自然得不到保障。笔者认为,为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顺利实施,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讯问笔录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在侦查讯问中引人类似于法庭审理书记员的角色,由专业速记人员负责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记录,这样既保证了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可以将侦查人员从繁琐的记录工作中解脱出来,更集中地进行讯问,提高讯问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证讯问笔录客观性的作用。二是侦查人员还可以合理使用录音录像,在讯问完成后可以立即通过录音录像资料对讯问笔录可能存在记录不清楚、不完整的地方予以补全,再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字。三是尽快确立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由辩护律师协助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并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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