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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萌芽于罗马法的公共信托理论,伴随着英国普通法传入美国并蓬勃发展。公共信托理论究其本质,是通过抽象的法律拟制,在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就如何管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确立一项信托契约。其实质是希望通过"权利设定--权利主张--权利救济"的模式来达到对环境与自然资源实施保护之目的。公共信托理论无法成为构筑环境法理论大厦的基石,也难以担当起保护环境、缓解资源危机的大任。环境法的理论基石不是权利,而在于义务。一种所有主体对于我们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环境的不可推卸的义务。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也是环境法理论发展的必然选择。
關於作者:
李冰强,汉族,1974 年9 月生于山西省运城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Lewis & Clark College 访问学者和德克萨斯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兼任山西省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专家、太原市人大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太原市政府立法库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代表性著作有《循环经济理念下的企业环境责任研究》、《毒物侵权法精要》(译著),在《中国法学》、《政法论丛》、《当代法学》、《中国行政管理》、《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目錄 :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研究内容
第一章公共信托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一、罗马法:早期的公共信托观念
二、英国法:公共信托理论之雏形
三、美国法:公共信托理论的形成
四、公共信托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
第二章公共信托理论的内涵与本质
一、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二、公共信托理论的内涵
三、公共信托理论的本质
第三章公共信托理论的价值与影响
一、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的价值
二、公共信托理论的域外影响
第四章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面临的质疑与批评
一、随意性:过分依赖于法院以及法官的环保偏好
二、霸道性:对个人财产权的恣意侵犯
三、反民主性:对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侵蚀
四、不经济性:公共信托诉讼产生低效率
五、狭隘性:与自然资源法的未来发展趋势相背离
第五章公共信托理论的内在缺陷
一、信托前提虚无
二、信托关系虚构
三、信托主体虚设
第六章公共信托理论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功能障碍
一、以单项资源或单个环境要素为保护对象的公共信托理论无法实现对环境、资源与生态的整体保护
二、以权利思维为基础的公共信托理论不可能真正解决环境资源问题
三、单纯强调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责同样无法实现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
第七章环境资源法的理论选择
一、环境资源法的理论选择决定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现实
二、基于环境问题的成因之考虑
三、基于环境问题的本质之考虑
四、基于环境损害的特性之考虑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
环境常被解释为围绕一定中心事物的周围情况,它不是一个难以理解的词汇。环境法是与环境有关的法,环境法学是关于环境和环境法的一门学问,环境法和环境法学中的环境似乎也很容易掌握。然而,作为客观对象的环境却不像此书中所写的环境一词那样简单。以太阳为中心事物,把太阳的环境理解为水星围绕太阳旋转并不全面,因为在水星之外还有距离太阳更远的其他行星也在围绕太阳转。把太阳的环境解释为"九大行星"以不同旋转半径围绕太阳转也不全面,因为"九大行星"与太阳不仅距离不同,而且它们的轨道倾角、轨道偏心律、倾斜度等也各不相同。那么,说太阳的环境是由按照不同旋转半径、不同轨道倾角、不同轨道偏心率等围绕太阳旋转的九大行星组成是不是就准确无误了呢?当然也不是。仅以我们最熟悉的星体为例。地球围绕太阳转,它是太阳的环境的组成部分,而地球有月亮围绕其旋转,所以月亮也是构成太阳的环境的一部分。那么,我们把太阳的环境解释为由各自的卫星围绕其旋转的行星组成是不是就不会犯错误了?也未必。因为太阳系是银河系中的一个星系,银河系中的其他星系也可以构成太阳系的环境。即使在做了这样的扩展之后,我们仍然不敢说已经完全把握了太阳的环境,因为,很明显,以上所谈的环境还都只是表现为星体或星系这种物体形态的"情况",而太阳的环境显然不是仅仅由物体形态的"情况"组成。比如,光、磁等都是太阳的环境中的要素。
虽然环境法没有力量照顾超出人类社会影响范围的太阳环境、宇宙环境等,环境法学也没有必要讨论500亿光年外的星球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但我们仍然可以根据前述例子得出这样的结论:不了解人类的环境就难以制定出有效处理人类与其环境之间关系的环境法,搞不清环境中的"距离"、"轨道倾角"、"轨道偏心律"、"倾斜度"、"行星的卫星"等"情况",就很难创造出能够指导人们正确处理环境与环境法的关系、环境与人类的关系、人类与环境法的关系等的环境法学。因此,为了环境法学的发展,我们必须努力发现人类环境中的"距离"、"轨道倾角"、"轨道偏心律"、"倾斜度"、"行星的卫星"等"情况"。
在太空中的宇航员看到的地球是一个直观的、晶莹剔透的蓝色球体。我们站在地球上无法饱这个眼福,即使登上三百层楼高的梯子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要观赏地球这个蓝色球体就得乘坐航天飞机。然而,航天飞机并不是天然地具备升入太空的能力,要想真正达到可以观赏飘浮在宇宙中的蓝色地球的高度,它需要借助一级助推火箭、二级助推火箭、三级助推火箭等的连续不断的推动。环境法学者希望环境法学可以达到坐航天飞机看地球的高度,而要达到那样的高度也需要启动"助推火箭",需要助推火箭一级一级连续不断地将其往高处推动。
太阳和水星、金星等行星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对人类来说,要了解太阳的环境只需要发现这种客观存在的关系。人类本来是无法看到地球的本来面目的,现在之所以可以看到了,是因为人类采取手段改变了宇航员与地球之间的距离关系。人类和大自然之间本来只有天然的关系,后来,由于人类采取手段,主要是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手段,在人类和自然之间才形成了宇航员与地球之间的那种关系。不幸的是,这种关系现在已经不再是只向人类提供非天然的便利,就像航天飞机使人类便于欣赏地球美景那样,而是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麻烦,也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环境退化等人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法学界学人关注不多的开发空间耗竭这个具有"无法扩展的瓶颈"特征的问题。现在,人类正试图改变这种状况。环境法就是用来实现这种改变的。改变人类与自然之间出现的问题的努力不仅无法脱离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必然地会引起另一种关系,即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中的主体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一种与以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关系大不相同的人与人之间关系。这也就是说,环境法实际上面对着三重关系:大自然内部的关系,就像太阳与水星之间的关系那样;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就像从太空看地球的宇航员与地球之间的关系那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在众多的人中宇航员和非宇航员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发现客观存在的关系,不管是太阳与水星之间的关系,还是宇航员与地球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容易,而改变一种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关系,一种其内容早已被社会赋予了正当性的关系,即在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活动中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则比较难。那么,用处理一种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办法去改变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并通过这种改变使大自然内容的关系恢复正常,则是难上加难。环境法学就是这样一门难上加难的学问。
为了发现人类环境中的"距离"、"轨道倾角"、"轨道偏心律"、"倾斜度"、"行星的卫星"等"情况",制造推动环境法学一级一级提高的助推火箭,促进"深陷"多重关系扭结之中的难上加难的环境法学的发展,中国海洋大学和山东省新成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共同组织推出了这套不预定卷册的环境法学文库。
无论面对多么艰难的任务,人们总是倾向于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去应对。面对环境问题,环境法学者也是寄希望于环境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来化险为夷。即使在用环境法防治环境问题的努力屡屡受挫之后,学者们也倾向于把尝试的失败解释为武器的不完备。这样的辩解难以回答以下的诘问,即环境法这个武器怎样打造才算完备。尽管我们的研究者都可以提出完善环境法的种种方案,但似乎还没有哪位大家敢于为他设计的环境法必将马到成功打包票。我曾提出法律必将被"绿化"的猜想。我不认为这个猜想是因为我本人性格"软弱",或是对环境法功能的低估,但我确实认为应对环境问题,这样一个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已经达到或逼近不可调和程度的问题,不是环境法一个法律部门所能胜任的。当时代已经提出了人类需要进入"生态文明"时代的要求的时候,由环境问题引发的应当不只是环境法这个部门的诞生与不断成熟,而是整个法制的变革。我的猜想并不排除环境法依然是应对环境问题的主要法律武器,但是,无论是从法学学术的角度看问题,还是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问题,结论都会是:环境问题的有效处理,环境危机的最终摆脱,仅靠环境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无法实现的,即使我们在学理上对环境法这个法律部门做扩张的解释。环境法学者的任务不应只是实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为独立的环境法律部门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学理支持,更要回答怎样才能利用法律武装帮助人类渡过环境危机。因而,环境法学必须关注其他法律部门的建设,必须与其他法学学科保持呼应。也正是为了回答"怎样才能利用法律武装帮助人类渡过环境危机"这个问题,我们的这个文库取名为"生态文明与法制变革"。希望它能成为所有关心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学家的论坛,成为所有法律部门展示其为应对环境危机而为的变革设计及理论说明的平台,成为在环境危机大背景下探究法律秩序之变革的各种法律思想交锋的阵地。
环境法学是"深陷"多重关系扭结之中的难上加难的一门学问。知其难不易,解其难自然会更加艰难。这是因为,环境法学面临的环境危机实际上不是环境法学一个学科所可以解决的难题,即使环境法学者勤勉地向其他法学学科"呼",其他法学学科也积极地"应"。如果说"法制变革"在法律体系内部表现为环境法与环境法诞生之前就已十分发达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那么,这场注定要发生的变革的实现已被注定要以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的协同为条件。法制从来都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制度,法学从来都不是一个封闭的学科体系。生态文明必然给法律制度注入新的原则、精神,必然给已经定型化的法学理论带来冲击。而生态文明对环境法和环境法学提出的变革要求的实现无疑需要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的新观点、新思路的催化,也包括提供更宽厚的理论基础的支持。为满足生态文明时代的法制变革所提出的理论需求,"文库"希望得到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的学者的支持,希望汇聚那些得益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的滋养而创立的学说、提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