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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侵权责任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書城自編碼: 297930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唐慧 闫朝东
國際書號(ISBN): 9787508755410
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1-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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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结合具体案例从方方面面分析侵权责任法,条理清晰,逻辑缜密,专业性极强。
內容簡介:
本书依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体系和结构,选取各级法院做出的具有代表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结合这些案例阐释、研究侵权责任法规范和法理,对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法定共同侵权、监护人责任制度、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真正连带债务、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不应以法条规范所列权益为限,应结合新型权利侵权保护的实际需要,做出扩大解释为宜;对于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的任意裁量权不能对其进行突破;网络侵权责任现有的通知、提示制度应予反思;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以衡平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为中心加以认定等观点。
關於作者:
唐慧,女,临沂大学法学院教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临沂市司法援助中心志愿者,兼任齐鲁工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1995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0年起,研修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劳动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教材《案例侵权责任法》,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三项、在《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和《山东社会科学》等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
闫朝东,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山东临沂人,博士,刑事法学专业,临沂大学法学院讲师,毕业于韩国汉阳大学法学院。
目錄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基础理论 001
第一节 侵权行为 001
第二节 侵权责任 011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 027
第二章 侵权责任构成 043
第一节 归责原则 043
第二节 一般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058
第三章 数人侵权责任 075
第一节 共同侵权 075
第二节 共同危险 082
第三节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086
第四节 数人侵权责任形态 091
第四章 免责事由 094
第一节 正当理由 095
第二节 外来原因 101
第五章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108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 108
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 113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125
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30
第五节 教育机构的责任 138
第六章 产品责任 147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148
第二节 产品责任构成 149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承担 156
第七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66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166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构成 170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175
第八章 医疗损害责任 192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192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198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形态 205
第四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213
第九章 环境污染责任 218
第一节 环境污染责任概述 218
第二节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 223
第三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229
第十章 高度危险责任 237
第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237
第二节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244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248
第四节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253
第五节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 260
第十一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68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268
第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 269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272
第十二章 物件损害责任 282
第一节 建筑物损害责任 283
第二节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 292
第十三章 损害赔偿 299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299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 304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313
参考文献 318
內容試閱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基础理论
关联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3、4、5、1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

第一节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案例1-1-1:张某某与辛某某抚养子女纠纷案
【案例简介】张女士与辛先生因感情不和于1988年1月7日在廊坊安次新开路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中规定:婚生男孩辛某某(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1989年1月,张女士再婚后,辛先生几次去接孩子未成。1990年1月9日,辛先生从张女士之母家中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为此,张女士诉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裁判结果】一审廊坊安次区法院以侵权为由收案,审理后判决:小孩由张女士抚养,辛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25元,辛先生不服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辛先生不服申请再审提出:双方离婚协议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张女士再婚后应主动履行协议,由我抚养孩子,但连看望孩子也遭到张女士的拒绝,我是按协议接走孩子的,此案不应定为侵权。张女士在诉状中也只要求确认对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二)基本原理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侵权行为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私犯概念。最早使用见于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侵权行为。在学理上,我国学者关于侵权行为的概念争论很多,分歧较大。但通说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不问过错,违反法定义务,侵害或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
侵权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依据是否具有意思表示要素可以划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作为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并不以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是否具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和目的为必要,只要加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了法定的构成要件,就直接导致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合同等法律行为。
(2)侵权行为是侵害或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权行为的客体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公法和诉讼法上的权利都不是侵权行为的客体。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两个方面,但是并非所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及其利益都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具体而言,侵权行为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绝对权及其利益,即财产权、人身权及与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关的合法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侵权法对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人身财产利益的保护标准不同。一般认为,对利益的侵害,法律要求更高的门槛,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其方式有悖于善良风俗,而对权利的侵害,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足可以认定。在这里,他人是指行为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侵害行为既包括对他人绝对权的实际损害,亦应包括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享有和行使所造成的妨碍和实际危险。
(3)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是具有过错的行为,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主要表现为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这是因为民法以保护民事权利和利益为己任,对任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侵害,都是对民法中保护民事权益法律规范的违反,侵权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
(4)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由于侵权行为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侵害民事法定权益的行为,因而是一种不被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实施这样的加害行为,依法必须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加害人承受不利后果,使受害人所受损害得到补救,达到维持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目的,因而,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不问过错,违反法定义务,侵害或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权、人身权及与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关的合法利益,公法和诉讼法上的权利不是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
本案中,辛先生从张女士之母家中强行将孩子带走的行为,似乎侵害了张女士的监护权。因为监护权属于民事主体享有的身份权的一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生活中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大多表现为非法剥夺监护权、非法抢夺被监护人、侵害监护权具体权利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本案中对于婚生男孩辛某某究竟由谁抚养,辛先生与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作了明确约定,该有关子女抚养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发生争执,张女士不愿意履行自己离婚协议中的承诺,仍属于抚养子女纠纷,而不是侵害监护权的侵权行为。对此,张女士以侵害监护权为由起诉,原一、二审人民法院以侵权案件受理、审判,均属不当。
二、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
(一)案例1-1-2:顾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简介】2009年7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北路252号沃尔玛超市结账时,因排队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被告顾某一时冲动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的左眼部,致被害人张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后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2009年9月10日,被告人顾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经过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顾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二)基本原理
违法行为概念的外延比较广,既包括民事违法行为,也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民事违法行为,但它并不是民事违法行为的全部,民事违法行为还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别,科学地界分各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1.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它与侵权行为都属于民事违法行为,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是产生的前提不同。侵权行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一般事先没有特定的关系,只是因为某一侵权事实的发生,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侵权法律关系;而违约行为要以当事人之间预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为前提,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可能产生违约行为。
二是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主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违约行为所侵犯的主要是预先在合同中约定的、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
三是侵害的对象不同。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是绝对权,即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这种权利性质决定了任何人都对权利人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义务;而违约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其合同效力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四是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承担的是侵权民事责任,责任内容既可以有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中既有财产责任也有人身责任;而违约行为的责任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责任内容一般是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直接财产损失,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一般不能由违约责任提供救济,且责任方式也仅限于强制实际履行、修理、更换、重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形式。
2.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法律制度史上,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比较紧密,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曾混迹一时,时至今日则分道扬镳,完全分化。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时不采用法定主义,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部门法,也包括各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法规和规章,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作出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和善良的风俗习惯等;犯罪行为违反的是刑事法律规范,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是侵害客体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而犯罪行为并不直接侵害特定人的特定权益,它直接侵害的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所以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范围更为广泛。
三是社会危害性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私权,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微;而犯罪行为必须是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行为,因此,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是行为后果不同。侵权行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责任形式以财产性损害赔偿为中心,当然也包括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责任;而犯罪行为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责任形式主要是剥夺和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剥夺罪犯的生命权,辅助刑罚偶尔会有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
五是法律规制目的不同。对侵权行为适用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制裁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改造。
3.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是:
一是违法基础不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民法,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违法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接受行政法的规制。
二是侵害客体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而行政违法行为的侵害客体是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则是接受行政法律处罚;此外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取决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救济需要,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而行政责任形式因为适用领域、适用对象和行政主体的不同,会有种类繁多的责任承担方式,如通报批评、承认错误、消除影响、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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