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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基于实证视角的描述与分析

書城自編碼: 298957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吴卫军 冯露 徐岩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47876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56/236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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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以实证的视角,细致描述和分析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內容簡介:
当前中国西部农村地区,因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利益心态日益复杂而引发的社会冲突不断加剧,各种结构型矛盾、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妥善解决、有效化解这类纠纷成为关乎农村稳定和改革成败的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关键问题。本书从立法规定与社会现实出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规范分析、实证调研、个案解剖等研究方法,通过理论阐述、背景介绍、文本解读、数据分析并辅之以详细的案例描述,再现了法学与社会学双重视野中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运作的真实图景,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改革构想。
關於作者:
吴卫军,湖北潜江人,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5年、1998年,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7月至今,执教于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其间曾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学者工作,现为电子科技大学政管学院政府法治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等职务。近年来,先后在《中国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学报》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九十余篇,出版《司法改革原理研究》等学术专著十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课题八项,科研成果曾获全国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等多项奖励。冯露,四川成都人,法学博士、副教授。2005年、2011年,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博士学位(提前攻博),其间曾先后访学于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2011年7月至今,执教于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现为政管学院副教授、法治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四川省法学会能源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近年来,先后公开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十余篇,出版专著五部,其中两部荣获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两项,省部级课题三项。徐岩,黑龙江大庆人,法学硕士、副研究员。199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至今,就职于电子科技大学,现任该校电子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法治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近年来,先后在各种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七篇,出版《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探索》等著作,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两项。
目錄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第二节研究的基本路径
第三节研究的主要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二、统计分析法
三、案例分析法
第二章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相关概念之界定
一、西部地区
二、农村
三、群体性纠纷
四、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的概况
第三节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的特点
一、突发性与长期性兼具
二、组织性与自发性并立
三、暴力性与非暴力性共生
四、多元性与多样化突出
五、负向性与正向性同在
第四节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的类型
一、利益驱动式
二、抗争维权式
三、情绪宣泄式
第五节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的产生原因
一、经济原因
二、政治原因
三、社会原因
四、文化原因
第六节完善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第三章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分析
第一节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之立法规定
一、民商事仲裁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复议
五、信访
六、人民调解
第二节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立法规定
一、民事诉讼
二、行政诉讼
三、刑事诉讼
第三节两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缺憾
一、两类解纷机制的定位存在偏误
二、非诉解决机制的法治化程度不高
三、诉讼解决机制的针对性不强
四、两类解纷机制之间衔接不够
五、两类解纷机制与外部配套机制脱节
第四章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统计分析
第一节调研之设计
第二节调研之实施
一、调研的实施过程
二、调研对象之概况
第三节关于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的统计分析
一、群体性纠纷的数量
二、群体性纠纷的类型
三、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
第四节关于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统计分析
一、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与适用
二、群体性纠纷解决中党委政府、法院的作用
三、群体性纠纷的持续时间
四、群体性纠纷的解决过程
五、群体性纠纷的解决结果
第五章信访视角下的农村环境群体性纠纷个案分析
第一节导论
一、问题之提出
二、研究方法与素材
第二节西部地区农村环境群体性纠纷的常见样态
一、选址问题型纠纷
二、长期污染型纠纷
第三节环境群体性纠纷信访处理机制的运作
一、纠纷处理方式:行政执法与调解并用
二、纠纷处理策略:从压制到妥协
第四节对环境群体性纠纷信访处理机制的反思
一、信访处理机制尚未建立:加害者牺牲者模式
二、信访处理机制初步形成:多重加害者牺牲者模式
三、信访处理机制逐步完善:多重利害相关者简单模式
第五节完善环境群体性纠纷信访处理机制的初步分析
第六章非诉视野中四川凉山地区彝族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初步的分析框架
一、纠纷解决过程的类型轴
二、纠纷解决参与者的位置结构
三、纠纷解决的权威来源
第三节凉山地区彝族的纠纷状况
一、民族地区纠纷的特点和成因
二、凉山地区彝族纠纷的类型
第四节凉山地区彝族的纠纷解决样态
一、德古调解
二、官方主导的调解
第五节问题与完善
一、预设之前提
二、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之进路
第七章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展望
第一节完善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应考虑的因素
一、可接近性
二、公正性
三、及时性
四、综合性
第二节完善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效率原则
二、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三、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四、以人为本原则
第三节完善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改造非诉制度,强化行政的纠纷解决地位
二、变革诉讼制度,提升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
三、健全配套机制,净化纠纷解决的外部环境
附录一:调查问卷与访谈提纲
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状况调查问卷(一)
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状况调查问卷(二)
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状况访谈提纲
附录二:四川部分地区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情况调研报告
一、绪论
二、四川部分地区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情况的数据分析
三、四川部分地区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情况的个案分析
四、结语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內容試閱
第四节;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的类型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农村群体性纠纷进行不同区分。例如,有论者依据群体性纠纷中的暴力性因素,将其区分为非暴力表达、低度暴力抗议和暴力抗争三种类型;【注文:肖唐镖: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何以发生对1189起群体性事件的初步分析,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而社会心理学则依据心理学标准将其区分为表意群众性事件与行动群众性事件;【注文:周晓红:《现代心理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7页。】于建嵘则依据参与者的身份特征及所指向的目的、事件发生机制、发展逻辑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将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维权抗争事件、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注文: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吕世明则依据群体性事件的内容和组织方面的特点,将其区分为政治性群体性事件、社会性群体性事件、涉外性群体性事件、预谋性群体性事件、偶发性群体性事件;【注文:吕世明:警察对群体性事件的应有认识,载《世界警察参考资料》1998年第6期。】汤维建则依据日本学者千叶正士对纠纷的分类,将群体性纠纷划分为群体性对争、群体性争议、群体性竞争、群体性混争、群体性冲突。【注文:汤维建等:《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18页。】此外,最为常见的分类是依据群体性纠纷的争议对象,将其区分为环境类群体性纠纷、征地拆迁类群体性纠纷、土地矿产资源类群体性纠纷、集资金融类群体性纠纷、民族宗教类群体性纠纷等,我们在进行实地调研过程中,即使用了这类划分,相关调研情况在本书第四章中有详细介绍。在本章中,我们主要借鉴了李国波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分类标准,【注文:李国波:《农村群体性事件法律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4页。】依据群体性纠纷的产生动因将其区分为利益驱动式、抗争维权式以及情绪宣泄式等三种,【注文:李国波在《农村群体性事件法律研究》一书中将群体性事件分成了利益驱动式、抗争维权式、权力争夺式以及情绪宣泄式四种。然而,若仔细审视,不难发现权力争夺式的群体性事件,或因利益争夺而引发,或因干群矛盾而产生,完全可以为利益驱动式群体性事件与抗争维权式群体性事件所取代,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故本书中没有将其作为一类单独介绍。】每种的特点及表现形式如下。一、利益驱动式此类群体性纠纷是指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利益主体分化与利益分配不均衡而引发的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激烈冲突。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尤为凸显。其中,主要的社会矛盾都发生在调配有限的社会资源的领域中,各种群体利益分配不均而必然地导致激烈的竞争和严重的冲突,而此类纠纷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过程中体现得更加明显和典型。正如有论者指出的那样,在中国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隐性利益失衡和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显性利益失衡所引发的剧烈矛盾,是农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最为基础性的根源。【注文:刘炳君:农村群体性事件成瘾的法社会学求证,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4期。】从历史发展和长远利益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选择了以一系列的特殊政策为措施,通过长期限制乃至剥夺广大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确保工业化和现代化目标之实现,并在短时间内使得国家经济得到了迅猛腾飞。这种价值选择为国家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农业及农民因此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例如,城乡经济差距与工农差距的拉大使得工业化成果未能合理、公平地惠及广大农民群体,而这个丰硕成果又是在牺牲农民利益前提下攫取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将长期的利益失衡由隐性转为显性,成为威胁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因素,更是农村群体性纠纷的主要症结所在。实践中,数量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有的因环境侵权而引发,有的因集资、借款等民间金融而产生,还有的起源于土地矿产资源等的收益分配,这些都可归入利益驱动式群体性纠纷。概括而言,正是我国农村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隐性利益的不均以及转型期显性利益的失衡,造成了我国农村群体性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激增。因此,采取行而有效的治本措施,协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是减少乃至杜绝农村群体性纠纷进一步增多的根本对策和要求。二、抗争维权式如上所述,经济的突飞猛进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群体矛盾,但当下群体性事件数量的激增,也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广大农民与基层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冲突,即俗称的干群矛盾的激化。这种激化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比如,基层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不当使用权力导致农民利益受损,进而引发纠纷,最为典型的是因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再比如,有的地方在出台改革措施时,对农民利益考虑不够,又缺乏有效的事后补救措施,进而引发纠纷;还有一种表现就是以前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现在因农业税取消、计划生育政策放宽而逐步减少的因乱收费、乱摊派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当农民的合法利益不断地受到上述政治因素侵害和威胁时,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往往就箭在弦上、一触即发。关于这类群体性事件,于建嵘曾有过深入研究,并将其具体分为农民的依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及市民的理性维权,并认为这类群体性事件约占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80%以上。【注文: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在我们看来,于建嵘对抗争维权的理解过于宽泛,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超出了干群矛盾的范畴。抗争维权式的群体性纠纷产生于国家公权力行为对农民合法利益之侵害,这导致广大农民由于具有共同的诉求而成为利益共同体,更加易于结盟并达成一致。而农民群体中的权威人士正是利用这一点,鼓动农民借助诉讼、信访、媒体等方式与政府机关进行抗争,以维护利益共同体的普遍利益。由于此类抗争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矛盾因素复杂、参与群体多样,造成其难以解决,且往往久拖不决。三、情绪宣泄式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呈现出无直接利害关系参与者增多的特点。这些参与者自身与事件无关,却出于发泄情绪的目的,将其在改革发展及生产生活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或者将权益受到侵害等怨愤,借助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宣泄,借机表达不满。一些治安事件、民事纠纷、刑事案件都可能促使这些无直接利益的人迅速结合,使事态规模不断扩大,造成大规模的、复杂的群体性事件。比如,2008年6月28日下午至29日凌晨,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中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政府部门,引发了瓮安事件。该事件中的参与者大多数都与事件的起因女学生之死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纯粹因为要发泄对政府之不满而参与其中。在这类事件中,由于相当一部分参与者缺乏客观动机驱动,其行动的无目的性往往决定了其更容易为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者所操纵、利用,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无疑加大了事件处置的难度。从理论上分析,这类群体性纠纷的发生没有明显的征兆,因而缺乏有效的预警与防范机制。要减少这类纠纷,只能着眼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不断改革,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进一步加快精神文明的建设步伐,增强民众民主意识。做好基层农民的维权工作,建立更为广泛的权力诉求机制,减少酿成影响社会安定的祸患因素,降低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员参与群体性纠纷的风险。最后,关于群体性纠纷之分类,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分类只具有相对意义,在实践中并未呈现泾渭分明的样态。特别是考虑到当前农村群体性纠纷起因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往往一起群体性纠纷兼具利益驱动、维权抗争与情绪宣泄等多种特征,此时综合考量与统筹应对就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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