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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2159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11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7页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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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有哪几类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邀请招标?
3依照本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如何处罚?
第四条【禁止规避招标】
4违反本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如何处罚?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5公开原则在招标活动中具体有哪些要求?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6对于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等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第七条【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7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8依法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增加哪些招标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9公开招标需符合哪些条件?
第十一条【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
10 哪些情形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经过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1在哪些情形下,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2在哪些情形下,货物采购在经过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代理招标和自行招标】
13违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如何处罚?
14考量自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15政府招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6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报送哪些书面材料,用以证明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17招标人自行招标,不按规定的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主管部门要求其补正,但其不及时补正的,如何处理?
18自行招标人在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如何处理?
19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什么时候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大致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各个等级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在什么期限
内有效?到期后能续延吗?
2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如何处理?
2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如何处理?
2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如何处理?
26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如何处理?
2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的,如何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
28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如何处罚?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
29在哪些情形下,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30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如何处罚?
3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有哪些情形?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
32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货物招标投标中,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有什么限制?
33政府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对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有何规定?
34投标人如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会导致什么后果?
35招标人可否分阶段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踏勘】
36招标人对某个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是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的解答,是否应当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3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如何处罚?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38如何理解本条中的书面形式通知?
第二十四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
39哪些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送达】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40如何正确理解本条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对拟分包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联合体投标】
41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如何处罚?
第三十二条【串通投标的禁止】
42投标人实施本条规定禁止的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43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4哪些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5哪些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三十三条【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与骗取中标的禁止】
4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如何处罚?
47哪些情形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参加人】
第三十六条【开标方式】
第三十七条【评标】
48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包括哪些?
49如何理解特殊招标项目?
第三十八条【评标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50投标人应当以何种形式对投标文件予以澄清或者说明?第四十条【评标】
51在哪些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5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如何处罚?
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
第四十二条【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5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如何处罚?
第四十三条【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5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如何处罚?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5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如何处罚?
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的发出】
第四十六条【订立书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
5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如何处罚?
57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如何处罚?
第四十七条【招投标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禁止转包和有条件分包】
58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59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60中标人违反本条规定转让中标项目的,应如何处罚?
61中标人违反本条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如何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责任】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秘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的责任】
6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骗取中标的责任】
63哪些行为属于骗取中标的情节严重行为?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中标无效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异议或投诉】
64投诉人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交
投诉书,投诉书的内容包括什么?
65投诉是否有时效限制?
66哪些情形下,投诉将不被受理?
67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可以要求撤回投诉
吗?应当如何撤回?
68撤回投诉后,投诉人是否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
出投诉?
69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70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
部门逾期未对投诉进行处理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什
么措施?
71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第六十六条【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72除本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适用除外】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7年3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5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16年9月13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015年5月30日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2013年3月11日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013年3月11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3月11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2013年3月11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2月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3年3月11日
內容試閱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的保密义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注解
本条中的标底是招标项目的底价,是招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预算期望值。标底的编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设定标底;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3标底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人对标底的保密要从编制时开始,到开标后结束;6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应用
3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如何处罚?
应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招标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配套
本法第52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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