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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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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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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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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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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1公民的人身权可否被继承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
2如何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
3继承开始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第三条【遗产范围】
4哪些财产、权利不可继承
5确定遗产的范围应注意哪些问题
6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被继承的遗产
应如何处理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
7何为《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第五条【继承方式】
8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9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
受遗赠权的行使】
10未成年人如何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
11因犯罪被判死刑的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12继承权丧失会产生什么后果
13继承权的丧失是否须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第八条【诉讼时效】
第二章法 定 继 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14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对生父母的
遗产是否还有继承权?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
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15父母离婚后或父亲死亡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
否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16声明断绝子女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是否还有
权相互继承遗产
第十一条【代位继承】
17放弃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是否还能代位
继承
18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否享有继承权
19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如何继承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20如何认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21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十五条【继承处理方式】
22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约定女儿不继承父母的遗产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遗嘱的一般规定】
23遗嘱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24哪些情形下遗嘱不予执行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25被继承人可以哪些形式订立遗嘱,各种遗嘱
的效力如何
26什么是遗嘱公证,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
27哪些人能够作为见证人
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
28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
29遗嘱人是否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撤销、变更遗嘱的,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30遗嘱人生前立了数份遗嘱的,应当如何处理
31如何认定自书遗嘱
第二十一条【附义务的遗嘱】
32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中,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33继承开始后,谁有义务通知尚不知道的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
34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35遗产管理人承担什么义务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36接受继承与接受遗赠有何不同
37放弃继承权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38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有什么不同
39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
40共有人之一死亡时,如何继承
41怎样区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42在哪些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
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
43对保留的胎儿份额应如何处理
44人工授精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45如何制作遗产分割协议
46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几种
47遗产分割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三十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48夫死妻再嫁,可否带走所继承的遗产
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
49如何确定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顺序
50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
什么
51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进行公证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5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变通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53《继承法》施行之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得违背计划生育】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1如何理解不满14周岁
2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3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第五条【送养人的条件】
4哪些人可以成为送养人
第六条【收养人的条件】
5收养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6亲生子女失踪的,是否可以收养子女
第七条【收养人条件的特别规定】
7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哪些人
8被收养人可否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八条【收养人数】
9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有哪些规定
10收养路边的弃婴是否不受任何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限制】
第十条【共同送养与共同收养】
11怎样理解生父母双方须共同送养
12怎样理解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当事人自愿】
13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双方自愿
第十二条【监护人送养的限制】
第十三条【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限制】
第十四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1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否受到严格限制
15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需要出
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收养的形式要件】
17依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收养应向哪个机关登记
18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
国公民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9内地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0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
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1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
证明材料
22订立收养协议书应注意什么问题
23办理收养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4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如何处理
25收养登记员颁发收养登记证的程序
26收养登记机关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
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
第十六条【户口登记】
27收养关系成立后,如何给被收养子女办理户
口登记
第十七条【亲朋抚养例外】
第十八条【优先抚养权】
第十九条【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禁止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涉外收养】
28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要符合哪些条件
29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30涉外送养中,送养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31涉外收养可否不签收养协议
32涉外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什
么材料
33外国同性恋家庭可否到中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收养的效力】
3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关
系体现在哪些方面
35养父母有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否免除赡养
义务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五条【收养的无效】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解除】
36哪些情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37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38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应遵守哪些处理原则
39收养关系解除后,是否可以恢复
40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
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十七条【协议收养解除】
第二十八条【解除的程序】
41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应当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42收养登记员如何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解除的法律后果】
43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解除后的抚养费给付】
44在什么情形下,养父母享有补偿请求权
45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有
赡养义务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变通规定】
第三十三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录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录
2014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节录
2013年1月30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节录
2013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
题的批复
2004年9月2日
公证程序规则
2006年5月18日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1991年4月3日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2008年8月25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3月3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
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
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83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
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
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1986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
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
的批复
1986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
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
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
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
案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
一案的复函
1989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
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
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
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
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
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
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
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
处理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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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
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1987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
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
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
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1987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
批复
1988年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
村委会白银纠纷案的批复
1988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
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
199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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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的函
1990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
继承案的复函
199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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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
理的复函
20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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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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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注解
本条规定了在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分配的原则。具体来说,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应当均等分配,这是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平等保护。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男女老幼,不论是有血缘关系还是拟制的血缘关系,都平等地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并应该均等地获得遗产。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法律又有一些例外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由于其缺乏生活来源,为了保证其生活的需要,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以此鼓励这种积极主动扶养父母的行为;此外,继承法对于当事人之间自主协商解决继承的行为也予以肯定,即使分配遗产时未进行均等分配。
应用
21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1继承人可以协商分配遗产。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某些人多分,某些人少分,甚至不分。但应当注意的是,少分遗产或不分遗产必须是继承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让继承人作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当说明的是,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遗产的,既可以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协商,也可以仅仅是第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当然,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已经全部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则可以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协商。
2各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如果没有其他特别需要考虑的因素,法院则会按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份额的原则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当然,应当注意下列特殊的情形: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3、34、58、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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