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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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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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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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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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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1在需要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如何提出申请?如果申请被驳回有什么救济方式?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3什么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4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可否展开辩论?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怎么理解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6怎么理解行政许可案件?
7怎么理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案件?
8怎么理解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
竞争的案件?
9怎么理解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0怎么理解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
1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12是否所有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都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一般包括哪些?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3怎么理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14什么是原告所在地?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15接受移送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应当如何
处理?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16指定管辖有哪些适用情形?
17指定管辖适用于哪些情况?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18怎么理解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
19怎么理解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20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
21导致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22什么是书证?
23什么是物证?
24什么是视听资料?
25什么是电子数据?
26什么是证人证言?
27什么是当事人的陈述?
28什么是鉴定意见?
29什么是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30被告可以延期提供证据的情况有哪些?
31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情况有哪些?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32如何界定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33符合哪些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34法定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35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第五十五条【回避】
36回避的情形与人员范围是什么?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37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六十条【调解】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38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
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第六十二条【撤诉】
39原告申请撤诉需要同时满足哪些要件?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40撤销判决分为几种具体形式?
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41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有哪些?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42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几种?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43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4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45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哪些活动?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一、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01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2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6年7月28日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2017年5月8日
二、诉讼案由及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2005年1月25日
三、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16日
四、行政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五、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六、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2009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10日
七、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
题的解释
2000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9月7日
实 用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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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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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注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应用
32如何界定不履行法定职责?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从而使得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的违法状态。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二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三是,行政主体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有履行能力指的是行政主体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时,能够作出相应行政行为,而不具备不可抗力以及事实履行不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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