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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针对当前我国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多的现象而提出有关未成年人构罪的标准体系。紧跟理论前沿与社会热点,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与出版价值。本书的出版可以为相关司法机关及学者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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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未成年人构罪论》是基于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多的现象所提出的针对未成年人构罪标准的理论与建议一书。其主要讲述了未成年人构罪之现状及问题、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之理论与客观基础、刑事政策及法律基础,以及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机制的不合理性与完善路径、建构的基本原则、构罪标准的完善与适用以及未成年人构罪的刑罚设置与完善建议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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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苗伟明,复旦大学分校法学学士、美国檀香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所长、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司法与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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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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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001
前言001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之现状001
一、 未成年人犯罪之概况与特征001
二、 未成年人犯罪之相关因素007
第二章 未成年人构罪规定之现状及问题012
一、 未成年人构罪规定之现状012
二、 未成年人构罪规定之问题024
第三章 未成年人构罪司法之现状及问题
以浙江省为例031
一、 涉罪未成年人之立案现状及问题031
二、 涉罪未成年人之逮捕现状及问题034
三、 涉罪未成年人之起诉现状及问题038
四、 涉罪未成年人之审判现状及问题042
第四章 未成年人构罪标准构建之客观基础050
一、 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特征050
二、 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特征053
三、 未成年罪犯矫治的可能性070
第五章 未成年人构罪标准构建之理论基础076
一、 国家亲权理论076
二、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079
三、 标签理论082
四、 恢复性司法理论085
五、 控制理论089
六、 刑法谦抑性092
七、 刑法人道性095
八、 刑罚个别化097
九、 刑罚目的性100
十、 刑事法二元分离性103
第六章 未成年人构罪标准构建之刑事政策基础110
一、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概说111
二、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及其司法实践113
第七章 未成年人构罪标准构建之法律基础119
一、 未成年人构罪标准建构的国际法基础119
二、 域外未成年人刑事法的独立化考察125
三、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的独立化发展132
第八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定罪机制之不合理性与完善路径139
一、 未成年人犯罪定罪与成年人犯罪定罪之界分139
二、 我国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建构的现实意义146
第九章 未成年人构罪标准建构之基本原则151
一、 未成年人构罪标准建构原则的确立依据151
二、 未成年人构罪标准建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61
第十章 未成年人构罪标准的完善与适用176
一、 未成年人构罪立法体例的完善176
二、 未成年人构罪要素的完善及适用190
第十一章 未成年人构罪的刑罚设置与完善249
一、 相对不定期刑刑种的设置249
二、 刑罚的合理适用251
三、 刑罚执行措施的完善265
四、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272
参考文献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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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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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少年司法制度理论新高地
◆新论把少年司法理论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未成年人构罪论》,我认之为新论,是研究少年犯罪的特殊性、特殊构成、特殊处置、特殊救治、特殊预防、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理论,是少年司法理论和制度的基石,其内容占有核心地位,不仅有确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的客观性、科学性价值,对今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我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并关注这个课题,也在教学和研究中有所探究。但限于个人的学识、水平、时间,难有深化。情心牵挂难忘,遗憾无功无存。
两年前,苗伟明教授和我探讨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合作研究未成年人构罪标准及其构想、计划等,我十分高兴,有一种志同道合的知音感受,遂表示赞赏和积极支持。我认为这是少年司法的理论新点、高点、发展点,迄今为止,还鲜见有人作系统深入的研究,更未有论著公诸于世。
我有幸首读这部约30万字的《未成年人构罪论》,其主题探新、视野广阔、论述严谨、资料丰实、研究务实。本书以翔实材料从未成年人犯罪、构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为理论提供实践的依据,建立在社会现实需要的土地上,比较容易理解、可接受、有说服力;本书作者用很大篇幅着力于从客观基础、理论基础、法律基础等,全面、系统、综合地阐述和论证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构建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结合,有独立思考和研究心得,把本书的整体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在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立法体例、构罪要素、刑罚设置等方面,本书也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建议和设想,有助于进一步研讨和思考。
读书如见人,我似乎与思念的朋友见面,相互启迪,十分亲切,颇多得益,乐为序,并介绍给我熟悉和未能谋面的朋友。
◆新论支撑少年司法最终告别传统走向科学
1899年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就是对传统司法的挑战、叛逆和革命。为论证其存在的科学性、合理性、正义性,少年司法的先行前辈们不断努力,寻找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科学实证根据。现代科学,尤其是生理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是单纯的大小量的差别的理论。在大小形体的差别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社会化等发展成熟上具有质的独特性、差别性、特殊性。这一结论已经得到一致的认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也已经成为国际条约、规则的明确内容,并在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司法来予以推行和实施。
少年司法从酝酿、呐喊到诞生不过一百多年,始终绕不过犯罪问题。刑法是法学的大学科,历史漫长、倍受重视、传统深远、理论成熟、制度完备。传统刑法都是以正常的成年人犯罪为标准设置的,在法律的进步发展中才有了对未成年人的怜悯、体恤、照顾、善待等规定。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已不满足、不认同与成年人同等处置下的怜悯、体恤、照顾、善待,要求从根本上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立问题,以及法律上构建与成年人不同的科学、独立、公正的处置标准和体系,这对于传统深远的刑法是难以接受的。另外,从刑法的专业视角,少年刑法诞生的理由还不充分,有点飘忽,没有扎实落地的刑事法学根基。
《未成年人构罪论》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社会化等发展成熟上具有质的独特性、差别性、特殊性等一般原理,筛选国际社会公认或有影响的刑事司法理论、犯罪学理论,扩展引申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重点用刑法学中占有核心地位的犯罪构成理论,严谨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并作具体、详尽的剖析,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得出并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的特殊性的成果。这为少年刑法从泛论中扎实落地,成为刑法的特殊组成,提供了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征服力的认证。它支撑少年司法最终从成年人刑法中解脱出来,告别传统成年人模式,理由充足,让人踏实,在走向独立、科学的未成年人模式的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突破和创新的新机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习近平同志要求,对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要旗帜鲜明地作出回答,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我们必须努力践行习近平同志的指示精神,在自己从事的独特领域内,关切国家需要、社会需要,抓住当今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开展探索和创新,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少年保护和犯罪预防就是我们从事的特定领域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在我国司法改革中也应该占有合适的地位。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令人心痛的沉重课题,又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国内外皆然。值得自豪的是,短短三十多年,我国以特有的制度优势,从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国内外的科学成果和成功经验,从试点创建第一个少年法庭,到形成公检法司少年司法一条龙,继而扩展有社会帮教一条龙,不断涌现保护和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创新性制度和成功做法。尤其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这项新成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在程序方面的许多实践难题。我国少年司法取得了高速度、跨越式的重大进步、发展和成就,已经形成自己显著的特点,大量数据也显示预防、减少、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实效,成果丰硕,有目共睹,实实在在地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我国起步晚,三十多年毕竟太短,问题、困难还很多,许多空白还没有来得及研究补齐。例如两个经常议论的简单又典型的案例:一名15岁中学生赵某,在金店盗窃一件价值昂贵的首饰,社会影响不小,按《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不符合负刑事责任的条件。那么,怎么处置赵某,才能教育、保护、挽救他?怎样保护社会、得到社会认同?立法、司法实践都有空缺;还有一个例子是还差一个月满14周岁的安某,为报复同学告发他的不良行为,杀害了同学张某,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怎么办?同样存在困境和问题。
当今社会正处在变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矛盾错综复杂,家庭暴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校园霸凌、未成年人强奸、抢劫、杀人等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一起案件突发,迅速引爆网络媒体热点,对社会的影响、干扰、伤害久久难以抹去,暴露出许多无奈和无法解决的困境。现实一再证实,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小领域,却又是一个不可忽视、涉及千家万户幸福与社会安宁秩序的大领域。众多有识之士说过,减少、救回一个罪错未成年人,让他健康成长,换发阳光青春,会带来几个家庭的和谐欢乐,给社会增加一份安宁、进步、发展的保障,这是一件有意义的民心工程。我们有责任,必须面对回应。
本书作者认为,少年刑事司法实体规则的变革是核心问题,这已经成为少年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部门的一种共识。因为,少年刑事实体法是整个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根基,如果少年刑事实体法发展缓慢,那么,践行少年刑事实体法的少年刑事司法组织再怎么独立、少年刑事司法的程序再怎么完备,都无法实现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独立化和现代化。三十多年来,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进展主要表现在少年刑事司法组织建设与程序建设上,而刑事实体法的发展则明显滞后,无论是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少年刑事实体法始终没有获得充分的重视,其研究和发展现状明显与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当下乃至以后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抑或是改革创新,一定要在落实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实体处理上的保护、教育、挽救,以全新的思路、标准、原则,构建未成年人入罪、刑罚、处置等一系列问题,切实有效体现教育和保护优先的原则以及综合治理原则。最后研究得出结论,通过简单的刑事处罚很难甚至不能有效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而且监狱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犯罪标签的侮名化,还会严重妨碍犯罪未成年人未来的就学、就业,进而致其难以回归社会。控制并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关键,在于积极且具有针对性地切实解决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失衡、行为失范和情绪控制能力弱等问题,并努力促其继续学习或习得必要的生存技能。少年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简单的制裁,而是要尽可能通过发挥少年刑事司法的积极预防功能,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人再次犯罪,促其健康成长书中的诸多论断我深表赞同。
在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之际,我国司法改革也已进入更高要求、更深、更实的新时期。我国少年司法在三十多年积累的基础上正在向纵深发展,一些新的问题、高难问题不断被提出并要求寻找破解路径和方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已经有了顶层设计的空间和突破创新的好机遇,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我们要明确方向、目标、重点,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契机,以民为本,以现代未成年人刑事理念、刑事政策为指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中,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创造性地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进行突破性研究和探索,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的制定,创建独立的且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尽早回归社会、健康守法、服务社会。
◆对勇敢的先行者们的些许期待
发展创新是时代强音。一个新起点、新高度总要有勇于前进的排头兵、先行者。过去三十多年,我国少年司法就有一支新的、有社会担当的年轻队伍,在党的领导和社会各方的支持下,有思想、有目标,一路走来,不怕困难挫折,一步一个脚印,勇于创新,在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取得了大跨越的成功和进步。
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全球化、网络化、信息化、大数据改变着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以及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方式。先行者要不懈学习、提高实力,才能敏锐精准、适变应对,用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去破解发展中的难题,推进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落实落地,求取实效。创建未成年人构罪理论和法律标准体系是一个高难度的课题,本书走出了很好的第一步,这一步得来不易,接下来要走更高、更深入的一步,还会涉及许多我们不了解、不熟悉的领域。我认为下一步的难度会增加十倍、百倍,必须有预见和准备。万事开头难,本书有明显的初论期的不足,以及一些需要斟酌、讨论的地方。期望再接再厉、努力研究。本书是苗伟明教授与几位年轻学者新近组成的团队共同撰写完成的。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华东政法大学已经决定合作,继续对未成年人的入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苗伟明教授是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撰写本书的多位年轻学者也是该课题研究的主力。衷心希望、热切期待课题研究获得新成就,作出新贡献。
发展是永恒的,学习、探索、实践、进步是无止境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最忌急功近利,浅尝即止。前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张黎群同志和曹漫之同志多次说过,中国很大,有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世界上其他国家难得拥有的丰富实践资源,国际论坛应该有我们的声音,我们有责任对自己的国家、对国际社会有所奉献。事在人为,团结就是力量。北京人才聚集,又有信息交流聚集的绝对强势,一直在领头前进。重庆、浙江、天津、江苏、福建、两广等地都有实力强大的专家队伍。众人拾柴火焰高,新机遇需要众多人奉献,要有更多的领军人物及其出色的团队持续合力,攻坚克难。我国少年司法理论和实践全面创新发展,过去是、现在和将来也永远是需要全国众多精英和团队的出力和奉献。动员大家组建起来,认准目标,攻坚克难,有计划地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探索、创立《未成年人刑事与危险行为处置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与司法机构设置与管理法》、《未成年人福利法》、《未成年特殊群体救助管理法》、《家庭教育法》构建形成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实现新的大跨越。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让人时刻惦记、愿意为之付出全部的事业。蓦然回首,会看见少年清纯可爱的笑容、灯下老少促膝相处的温馨、街市上行进中的轻松和谐有序的男男女女,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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