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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结合了相关立法和教学课程的安排,总结了近年来海洋法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全书分为五编:绪论、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管理、海洋争端的解决以及战时海洋法。本次修订针对联合国召开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次至第18次缔约国会议,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外大陆架划界问题进行了新的讨论,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方式授权各国赴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我国2007年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外交部2009年成立了边界与海洋事务司等变化均作出知识更新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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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屈广清,男,湖北襄阳人,196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教授。
曲波,女,吉林大学法学院学士、硕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曾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海洋法);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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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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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海洋法概述
第一节海洋与人类的海上活动
第二节海洋法的概念
第二章海洋法的渊源
第一节海洋法的渊源
第二节适用公允和善良原则
第三章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及编纂
第一节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海洋法的编纂
第四章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海洋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编海域
第五章内水
第一节基线
第二节内水概述
第三节港口
第四节海湾
第五节海峡
第六节内水的其他组成部分
第七节我国的内水
第六章领海与毗连区
第一节领海概述
第二节领海宽度及界限
第三节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第五节毗连区
第六节我国领海及毗连区制度
第七章岛屿与群岛水域
第一节岛屿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群岛水域
第八章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
第九章专属经济区
第一节专属经济区概述
第二节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第四节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
第五节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六节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十章大陆架
第一节大陆架概述
第二节大陆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第四节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我国的大陆架
第十一章公海
第一节公海概述
第二节公海自由原则
第三节公海上的管辖权
第四节海盗行为
第十二章国际海底区域
第一节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产生
第二节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第四节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机构
第五节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修改和发展
第六节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编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管理
第十三章海洋环境保护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
第四节中国与海洋环境保护
第十四章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转让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海洋科学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海洋法公约》有关科学研究的主要规定
第四节《海洋法公约》有关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主要规定
第五节中国与海洋科学研究
第四编海洋争端的解决
第十五章《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第一节海洋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第三节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主体
第十六章解决海洋争端的一般义务
第一节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第二节交换意见的义务
第三节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的义务
第十七章解决海洋争端的主要方法
第一节谈判与协商
第二节调解
第三节仲裁
第四节国际司法
第十八章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一节机构的确定
第二节管辖权的判断
第三节强制程序的限制和例外
第四节强制程序管辖的反对
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的特殊程序
第一节临时措施
第二节迅速释放程序
第二十章法律的适用与专家
第一节法律的适用
第二节专家
第五编战时海洋法
第二十一章战时海洋法
第一节战争法与战时海洋法概说
第二节战时海洋法的渊源
第三节战时海洋法的发展与编纂
第二十二章战时海洋法规则
第一节战时海洋法规则概述
第二节战时海洋法中的中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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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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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海底资源尤其是海底矿物资源和油气资源愈来愈显示出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广泛利用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大大地激发了各国学者、法学家、外交家和国务活动家对世界海洋资源及其法律制度的浓厚兴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先后三次召开海洋法会议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和签署恰恰是这种兴趣取得的成果在法律上的表现。《海洋法公约》的签署,结束了许多历史上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使海洋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12月9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签署的,共320条,9个附件。海洋法既是古老的国际法,又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兴部门,说它古老,是因为在古罗马的万民法中就有了海洋法的规则;说它是新兴的部门,则是因为在《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它已形成了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或国际法的一个部门法。就字面含义解释,海洋法是与海洋有关的法律。为了明确海洋法的内涵,首先应当对海洋本身的情况以及海洋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关系,作一概要的介绍。海洋,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海洋是指作为海洋主体的海水水体、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邻接海面的空气空间,以及围绕海洋周缘的海岸和海床与底土所组成的统一体。狭义的海洋是指作为海洋主体的广袤无边、连续不断的海洋水体。海洋法上所说的海洋,是广义上的海洋。我们生活的地球,包括陆地、海洋和空间。我们可以从世界地图上清楚地看到,地球的表面大部分为海洋所覆盖,而陆地则一块一块地分布在海洋上。其中,大块的叫大陆,小块的叫岛屿。全世界共有7块大陆,五十多万个岛屿。据地理学家计算,地球的表面积为5.11亿平方公里。陆地总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29.22%;海洋总面积约为3.62亿平方公里,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0.78%,是陆地面积的2.5倍。水陆面积比约为7∶3。大陆相对于海洋来说,只不过是海洋中的一些岛屿。
(二)海和洋的区别 人们习惯上把环绕在陆地周围的浩瀚水体叫作海洋。其实海和洋是既不能截然分开又不能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洋又称大洋,是指远离大陆,深邃而浩瀚的水域,它是世界海洋的主体,约占海洋总面积的89%,平均水深在3 000米以上。洋的特点是:第一,面积大,水深;第二,温度、盐度等水文要素不受大陆影响,比较稳定;第三,有独立的风、潮汐和洋流系统。海则是大洋的边缘部分,它分布在大洋的边缘,濒临大陆,面积约占海洋总面积的11%,海的水深较浅,平均水深在2 000米以下。海的特点是:第一,濒临陆地,面积小,水浅;第二,水温、盐度等水文要素受大洋和大陆的双重影响,变化较大;第三,水色混浊,透明度小;第四,潮汐和海流受大洋的支配,没有自己独立的系统。可见,洋在面积和深度上,要比海大得多。海洋以洋为主体,以海为附属部分,海是洋的边缘,洋是海的中心或主体。世界上的大洋共有4个,按其面积大小,排列为: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太平洋有17个附属海,如白令海、鄂霍次克海、日本海、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爪哇海、苏禄海、苏拉威西海、帝汶海、塔斯曼海等。大西洋有14个附属海,如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加勒比海等。印度洋有11个附属海,如安达曼海、阿拉伯海、红海等。北冰洋有9个附属海,如东西伯利亚海、拉夫贴夫海、喀拉海、巴伦支海、挪威海、格陵兰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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