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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立足治理腐败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以法治化为导向,从国际腐败治理中汲取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腐败治理机制、推进反腐败立法具有重要价值与实践意义。
本书是中国法学会2015年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的最终成果,该课题鉴定等级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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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的主要内容:一是以强化腐败预防立法体系建设为核心的发展路线,主要为英美、欧陆等率先进入现代化的国家所采用。扩张公共权力作为现代化的结果,导致了现代腐败的泛滥,为有效控制腐败,这些国家尝试从探究腐败发生的根源性原因入手,建构以防范、制约公共权力为中心的反腐法律制度体系,将腐败治理与国家治理、社会发展有机结合,从腐败发生的源头探寻使公共权力不能腐败、公共权力行使者不敢腐败的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缓解了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分配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据对腐败的根源性思考而形成的积极治理主义理念为导向,这些国家相继建立起控制公共权力分配与运行中滥用机会与可能的制度体系。先现代化国家的反腐立法,由权力控制法、权力透明法与滥用权力惩治法三个子系统构成,以权力控制法的优先发展为起步,将权力透明法作为连接权力滥用法的桥梁,建构起具有内循环性的腐败控制系统。对英美腐败犯罪控制法的研究发现,腐败控制法始终是立法活跃的领域,其立法变动、调整速度远大于权力滥用惩治法的修正频率,以英国腐败惩治法为例,从1916 年英国颁布修正的《预防腐败法》,进一步严格腐败犯罪的罪过原则,大限度地提升惩治法的效力,直至2003 年英国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特别是针对海外腐败犯罪治理的需要,再次提出修正《预防腐败法》的动议,在此期间,对权力控制法的修正已经过了多次大规模的调整,而权力滥用惩治法却基本保持稳定,美国的情况大体如此。本书的主要内容:一是以强化腐败预防立法体系建设为核心的发展路线,主要为英美、欧陆等率先进入现代化的国家所采用。扩张公共权力作为现代化的结果,导致了现代腐败的泛滥,为有效控制腐败,这些国家尝试从探究腐败发生的根源性原因入手,建构以防范、制约公共权力为中心的反腐法律制度体系,将腐败治理与国家治理、社会发展有机结合,从腐败发生的源头探寻使公共权力不能腐败、公共权力行使者不敢腐败的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缓解了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分配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据对腐败的根源性思考而形成的积极治理主义理念为导向,这些国家相继建立起控制公共权力分配与运行中滥用机会与可能的制度体系。先现代化国家的反腐立法,由权力控制法、权力透明法与滥用权力惩治法三个子系统构成,以权力控制法的优先发展为起步,将权力透明法作为连接权力滥用法的桥梁,建构起具有内循环性的腐败控制系统。对英美腐败犯罪控制法的研究发现,腐败控制法始终是立法活跃的领域,其立法变动、调整速度远大于权力滥用惩治法的修正频率,以英国腐败惩治法为例,从1916 年英国颁布修正的《预防腐败法》,进一步严格腐败犯罪的罪过原则,大限度地提升惩治法的效力,直至2003 年英国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特别是针对海外腐败犯罪治理的需要,再次提出修正《预防腐败法》的动议,在此期间,对权力控制法的修正已经过了多次大规模的调整,而权力滥用惩治法却基本保持稳定,美国的情况大体如此。
二是以强化腐败惩治立法体系为核心的发展路线,主要为中国以及其他后现代化国家所采用。基于加快社会发展、缩短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此类国家的公共权力得到了前所未you的扩张,由此导致腐败的盛行。面对腐败的泛滥,为迅速扼制腐败蔓延扩张的趋势,特别是受到此类国家法律文化传统中所固有因素的影响,这些国家普遍采取了以突出腐败惩治性措施为核心的立法战略。强调不断完善腐败惩治法,注重腐败的事后惩治,这种立法模式尽管使腐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根本无法实现腐败有效控制的目标,腐败治理的形势正日趋严峻。反腐败立法体系建设与发展路线选择,对腐败治理成效的影响重大。不仅如此,两种反腐败立法模式根本的差异在于,所奉行的立法理念不同,前者是以积极治理主义为导向的立法活动,而后者则是以消极治理主义为导向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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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主任、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先后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江苏省教育先进个人工作者、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江苏省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等。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各类项目30余项,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6部。曾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等各类奖励十余项;主编《刑法学总论各论》获评江苏省学校精品教材,《刑法学上下》入选江苏省十二五高校重点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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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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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1
第一章 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问题 1
一、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类型及衍生根源 3
二、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类型 10
第二章 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腐败治理模式 17
一、腐败消极治理模式 19
二、腐败积极治理模式 26
三、两种腐败治理模式之基本评价 34
第三章 消极治理模式下中国腐败治理发展与困局 37
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反腐败 40
二、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治理困局46
第四章 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运行效果实证分析59
一、反腐犯罪整体趋势考察基本方法的选择62
二、腐败犯罪整体趋势的具体考察 72
三、腐败犯罪整体趋势考察的基本结论 87
第五章 加快推进中国反腐败立法之战略选择 101
一、中国反腐败立法理念之修正 104
二、中国反腐败立法模式之协调 106
三、中国反腐败立法体系之构建 109
四、中国反腐败立法原则之明确 110
五、中国反腐败立法步骤之选择 112
第六章 加快推进中国反腐败立法之实施方案 121
一、作为基本法的《反腐败法》 124
二、不敢腐立法之加快完善 132
三、不能腐立法之重点选择与完善 153
参考文献 176
附 录 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专家建议稿》制定说明 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专家建议稿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说明逐条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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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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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现代腐败斗争的历史证明,将腐败治理纳入社会公共治理系统,建构完备而科学的反腐立法体系,是根治腐败的关键所在,对世界反腐败立法体系发展进程与规律的科学把握,将有助于中国反腐败立法体系完善战略的选择。建构与现代社会发展相同步的反腐败立法体系,是18世纪中叶以来率先步入现代化进程的英美等国立法建构与发展的重点内容。综观世界反腐立法体系的发展,在总体上是循着两条路线生成与发展的,不同反腐立法发展路线,产生了具有显著差异性的腐败治理效果。我们共处在一个和平的时代,如果要找到一个全球性的公敌,恐怖与腐败是当之无愧的对象,腐败的治理也由此成为现代国家必然而唯一的选择。自人类开启现代化进程以来,现代化在推进人类文明发展的同时,也异化为加速社会腐败的催化剂,传统腐败类型因现代化进程而发生的根本变化,对传统的腐败治理理念与模式提出挑战。中国自步入现代化进程以来,始终受到腐败问题的严重困扰,腐败治理成为影响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原因。尽管国家不断推进立法更新的进程,但腐败的恶性化发展趋势却并未随反腐制度大爆炸的发展得到根本扭转。全面解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腐败类型,挖掘腐败衍生根源,是加快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实现腐败治理从从困境中突围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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