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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作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家事诉讼法立法研究"的成果,对我国家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家事审判组织、家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等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家事诉讼程序(含身份关系诉讼、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关系诉讼)与家事非讼程序等家事诉讼法的具体程序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提出了创新的观点,力求为我国家事诉讼立法提供有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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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敏,汉族,1964年12月出生,江苏海门人,法学博士,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1项,出版《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等个人学术专著4部,主编《家事诉讼法论丛》学术丛书,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曾获全国第五届、第六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多项。
陈爱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家事审判制度。
在《法律科学》《法学》《江海学刊》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人事诉讼程序研究》《家事法院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2部,出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精解精释》《你所关心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等学术编著2部。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的家事诉讼研究项目十余项。科研成果多次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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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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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我国制定家事诉讼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家事诉讼法的概念界定
二、我国制定家事诉讼法的必要性
三、我国制定家事诉讼法的可行性
四、结语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事诉讼程序
第三章家事非讼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立法理由书
第一章总则立法理由书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四条职权探知主义适用和限制辩论主义适用
第五条处分原则限制
第六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七条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制
第八条不泄露未成年人信息
第九条管辖
第十条审判组织
第十一条审判人员
第十二条特邀人民陪审员
第十三条家事调查员
第十四条家事调查员的任职资格与回避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放宽
第十六条程序辅助人的设置
第十七条程序辅助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本人到庭原则
第十九条调解前置
第二十条诉讼中调解
第二十一条心理辅导和测评机制
第二章家事诉讼程序立法理由书
第二十二条家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第二十三条职权探知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离婚案件、终止收养关系案件调解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六条家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调解协议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举证时限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两审终审
第二十九条再审
第三十条离婚起诉状
第三十一条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第三十二条婚姻关系案件的心理咨询
第三十三条离婚诉讼中冷静期与诉讼中止
第三十四条离婚诉讼请求的驳回
第三十五条离婚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离婚诉讼中涉及军婚和涉及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妇女离婚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七条提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的被告
第三十九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四十条离婚诉讼中发现婚姻无效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撤诉的禁止
第四十二条因重婚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四十三条提起撤销婚姻诉讼的期限
第四十四条撤销婚姻诉讼的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婚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
第四十六条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婚姻关系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变更、诉的合并与反诉
第四十八条婚姻关系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审理
第四十九条婚姻关系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处理
第五十条婚姻关系诉讼中涉及子女的诉讼保全
第五十一条婚姻关系诉讼中的人身保护令
第五十二条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同居关系诉讼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亲子关系、收养关系诉讼的管辖
第五十五条否认婚生子女为亲生子女诉讼
第五十六条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诉讼
第五十七条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第五十八条亲子关系诉讼的亲子鉴定
第五十九条收养关系无效诉讼
第六十条解除收养关系诉讼
第六十一条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时解除收养关系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二条确认收养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诉讼
第六十三条亲子关系、收养关系诉讼准用婚姻关系诉讼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家事财产纠纷诉讼准用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中的财产申报
第六十六条分割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
第六十七条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遗产分割方法的职权裁量
第六十九条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请求案件的管辖
第七十条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给付方法的裁量
第七十一条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判决和调解书生效后情势变更的处理
第三章家事非讼程序立法理由书
第七十二条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
第七十三条家事非讼案件的审级
第七十四条家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七十五条家事非讼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七十六条家事非讼案件判决、裁定的变更或撤销
第七十七条亲子非讼案件的管辖
第七十八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
第七十九条家事非讼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程序辅助人
第八十条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诉讼
第八十一条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讼
第八十二条探望权案件处理
第八十三条中止探望权案件的处理
第八十四条确定监护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第八十五条确定监护人、变更监护人案件的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
第八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申请与管辖
第八十七条撤销监护人资格审理过程中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
第八十八条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及管辖
第九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理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与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十二条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第九十三条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第九十四条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的管辖和申请方式
第九十五条对宣告自然人失踪、宣告自然人死亡申请的审理
第九十六条对宣告自然人失踪、宣告自然人死亡申请的撤回
第九十七条指定财产代管人
第九十八条申请变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九十九条认定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第一百条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审理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的撤销
第四章附则立法理由书
第一百零二条家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第一百零三条本法生效日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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