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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贯彻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确立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本书重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理论解读,帮助广大读者全面、深入领会其核心要义、内涵和特点,促进监察职能在我国的落实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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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马怀德,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中纪委特邀监察员。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系我国首位行政诉讼法博士。曾赴美国耶鲁大学、波士顿大学作访问学者。出版学术专著、合著二十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直接参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曾于2005年12月为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授课,2016年5月17日参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并代表法学界发言,三次参加中纪委专家座谈会。系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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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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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领导体制和指导思想】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及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以及对其监督】
第十条【上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之职责】
第十四条【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监察对象范围】
第十六条【管辖一般原则、提级管辖以及管辖权转移】
第十七条【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及其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及讯问被调查人】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询问证人】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留置被调查人】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查询冻结财产】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搜查职权】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调取、查封、扣押职权】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适用勘验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适用鉴定】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适用通缉】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适用限制出境】
第三十一条【被调查人移送可以从宽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涉案人员移送可以从宽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证据适用规则】
第三十四条【线索移送制度与管辖】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报案、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协调、制约机制和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问题线索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初步核实】
第三十九条【立案】
第四十条【收集证据规则】
第四十一条【一般调查程序】
第四十二条【调查方案的执行与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留置程序】
第四十四条【留置期间的工作要求】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的继续调查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九条【复审、复核】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
第五十一条【反腐败执法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二条【反腐败追逃追赃防逃的国际合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对监察机关的各类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内部专门机构监督及监察队伍建设总体要求】
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要求】
第五十七条【办理监察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办理监察事项回避制度】
第五十九条【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离职、退休后从业限制】
第六十条【监察机关及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申诉制度】
第六十一条【案件处置严重违法责任追究的一案双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等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法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监察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特别立法授权】
第六十九条【施行日期和废止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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