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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海上货物保险

書城自編碼: 327339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杨良宜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1228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0-10-0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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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海上货物保险》主要讲述海上货物保险制度。作者通过介绍2009年版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文(几乎所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标准条文都有借鉴此标准条文)的内容,以此为中心,着重分析该条文的变化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的变化,藉此关注整个货物保险领域法律的发展与变化。作者秉承一贯的写作风格,以大量丰富鲜活的案例为依托,展示了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和精髓。
內容簡介:
《海上货物保险》作者从事国际航运及贸易业务超过三十年,著述颇丰,涉及领域广泛。作者本次讲其关注领域从仲裁及航运法律领域扩展至与航运及贸易密切相关的领域--海上保险法律领域,推出这一力作。
《海上货物保险》主要讲述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制度。作者以研究2009年版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文的内容为基础,分析该条文的改变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的改变,藉此梳理和阐述海上货物保险领域的各项制度及其发展与变化。同时,亦介绍英国目前针对岸上保险法正在酝酿的一些重大改革。《海上货物保险》涉及善意,可保利益、保险合约、适用法与管辖权、一切险承保风险以及近因原则、非实质损失的承保、除外风险、损失的类别、承保风险的开始与结束、赔付的原则与做法、代位求偿权、向船舶承运人索赔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保险法律十分复杂且内容丰富,作者依旧秉承其写作风格,以大量鲜活的案例为依托,于其中展示了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制度的精义。相信本书能给从事本领域研究和实务的读者以启示和帮助。
關於作者:
杨良宜: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海事、商事仲裁员;曾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IAC主席;现任亚太区域仲裁组织Asia-Pacific Regional Arhitration Croup,APRAC主席;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
目錄
第一章海上货物保险简介
1.序言
2.开口预约保单的做法(Open Cover)
2.1第一种:选择性的开口保单
2.2第二种:受保人选择宣告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
2.3第三种: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
2.4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的前身:浮动保单
2.5开口预约保单中受保人的定义与范围
3. 延误宣告
3.1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下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under StandardObligatory Open Cover)
3.1.1善意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in utmost good faith )
3.1.2恶意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in bad faith)
3.2受保人选择宣告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下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under
Facultative Obligatory open cover)
4.标准开口保单的有关条文
5.开口保单内容
5.1开口保单内容例子之一:Glencore International v. Alpina
Insurance
5.2开口保单内容例子之二:WISE Underwriting Agency Ltd. v. Grupo
Nacional Provincial S.A
6.保险证明(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6.1保险证明的有关条文或内容
6.2保险证明与开口保单是属于两份不同的保险合约
6.3保险证明不是一份保单
7.开口预约保单与保险证明之间的矛盾
第二章绝对善意
1.序言
2.英国法律对一般合约没有善意(good faith)要求的原因
2.1原因之一:与合约方各自为己谋利的根本地位相矛盾
2.2原因之二:善意的说法空泛
2.3原因之三:善意难以定下标准准则与难以证明主观的思维是否善意
2.4原因之四:善意与订约自由有矛盾冲突
2.5原因之五:善意与订约方努力进行谈判以达致对己方有利的结果相矛盾
2.6总结的看法
3.保险合约要求善意的原因
4. 披露
4.1履行披露责任的时间(time of disclosure)
4.1.1披露责任的持续性疑问
4.1.2有关披露责任与绝对善意在保险合约订立前后不同对待的先例: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 Ltd. v. 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
4.1.3进一步明确保险合约订立后善意的要求是以合约关系为准的先例:The Mercandian Continent
4.1.4情况之一:保单更改(variation)的绝对善意
4.1.5情况之二:续保(held covered)的绝对善意
4.1.6情况之三:向保险人要求赔付
4.1.7情况之四:开口预约保单下受保人的绝对善意
4.1.8总结履行披露责任的时间
4.2受保人知情(the knowledge of the assured)
4.2.1对事实或情况的披露
4.2.2从谁的角度看是实质性重要
4.3什么是对一个谨慎保险人有实质性重要(the test for materiality)
4.3.1谁是谨慎保险人
4.3.2受影响要到什么程度
4.3.2.1三种不同程度的考验
4.3.2.2第一种与第三种考验的取舍
4.3.2.3第二种与第三种考验取舍的可能性
4.3.3实质性重要在不同的保险类别有所不同
4.3.4对实质性重要的总结
4.4保险人选择让合约无效与重新确认合约的有效性(avoidance and affirmation)
4.4.1令保险合约无效的弃权的大原则
4.4.2何谓保险人知道他的权利
4.4.3何谓合理时间以及保险人保持沉默的后果
4.4.4保险人作出无损害保留(reservation)
4.4.5有关什么是确认保险合约之一:继续有效的通知
4.4.6有关什么是确认保险合约之二:作出赔付或承诺赔付
4.4.7弃权与禁止翻供
5.海上货物保险需要被披露的情况
5.1所有权或者其他形式的可保利益
5.2估值过高(over-valuation)
5.3双重保险(double insurance)
5.4承保货物是价值很高的名牌的情况
5.5承保货物的历史:二手货或者是旧物品
5.6包装
5.7之前有被其他的保险人拒绝承保与以前的索赔记录
5.8代位求偿权
5.9道德风险
5.9.1货物估值过高中蕴涵的道德风险
5.9.2受保人面对欺诈指控蕴涵的道德风险
6.不需要被披露的情况
6.1会减少承保风险的情况
6.2保险人应该知道的情况
6.3保险人弃权(waive)的信息
6.4因为保险合约中明示或默示保证条文的存在而变得多余的信息
6.5保险合约内减轻或排除受保人披露义务条文的效力
7.受保人未能完全履行披露责任时保险人的救济
7.1绝对善意下要求披露的责任是否是合约以外的责任
7.2违反披露责任的唯一救济是令保险合约无效
8.受保人的误述
8.1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合约法有关误述的差异
8.2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与1967年《英国误述法》差异的先例
8.3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区别
8.3.1一般合约对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法律地位
8.3.2《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相关规定
8.3.3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一:The Game Boy
8.3.4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二:Glencore v. Alpina
8.3.5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三:Hamilton & Co. v. Eagle Star
8.3.6有关事实与意见之间的不同的先例介绍:Kamidian v. Holt and Others
9.保险人针对受保人没有披露或误述的举证责任总结与保险人自己的披露责任
10.法律改革
10.1欧盟有关保险合约的指令
10.2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的1957年与1980年报告
10.3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
10.4英国法律目前的改革
第三章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1.有关可保利益的历史演变
2.可保利益的定义与类别
2.1可保利益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下的定义
2.2什么是合法或公平的关系
2.3可保利益变得宽松与不明确之处
2.4目前对可保利益范围的权威说法
3.海上货物保险所涉及的不同可保利益
3.1海上航程的终止(loss of marine adventure)
3.2利润损失(loss of profit)以及货物增值(increased
value)
3.3货物的托管人
3.3.1货物托管人可以为托管货物投保一切险的独特情况
3.3.2托管人投保是责任险或是财产险的区分
3.3.3托管人对货物的保险与货方自己投保一切险的关系
3.4可取消(defeasible)与可能发生的(contingent)可保利益
3.5对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可保利益
3.6对货物的财产险
3.7卖方对货物运输中发生腐烂的风险投保
3.8卖方对易腐货物会被拒绝进口与其他风险的投保
4. 受保人何时需要有可保利益
4.1CIF买卖在船舶付运前发生的货损货差买方有否可保利益
4.2CIF买方以受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存在的问题与补救
4.3CFRFOB买卖在船舶付运前发生的货损货差买方有否可保利益
4.4保险合约中是否已经有损失(lost or not lost)的解释
4.5lost or not lost保护FOBCFR买方在装船前货损货差的先例
4.6保险合约中是否已经有损失(lost or not lost)的作用
4.71982年与2009年协会货物条文没有lost or
not lost的规定
第四章保险合约的解释
1.序言
2.承诺性保证条文(promissory warranty)
2.1一般合约条文的分类
2.2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保证的定义
2.3两种承诺性保证:明示与默示
2.3.1明示承诺性保证
2.3.1.1明示承诺性保证的写法与解释
2.3.1.2明示承诺性保证对受保人的承诺写得不够明确的先例
2.3.1.3违反明示承诺性保证严厉结果的安全写法
2.3.1.4没有写明是保证但被解释为承诺性保证的先例
2.3.1.5承诺性保证条文与描述或局限承保风险范围条文的区别
2.3.1.6对明示承诺性保证写法与解释的小结
2.3.1.7现在与持续的明示承诺性保证
2.3.2默示承诺性保证
3.违反承诺性保证条文的后果
3.1违反后果的严重性
3.2违反承诺性保证与违反绝对善意后果的不同
3.3可以合法违反承诺性保证的三种情况
3.3.1情况之一:状况的改变(change of circumstances)
3.3.2情况之二:遵守承诺性保证因为后来法律的改变而变成违法
3.3.3情况之三:对违反承诺性保证的弃权
3.3.3.1允许违反承诺性保证的弃权类别
3.3.3.2违反前的保险人选择弃权
3.3.3.3违反后的保险人禁止反供弃权
3.4保险合约的承诺性保证条文与免责条文
3.4.1英国法律不反对受保人增加承保风险,只要不改变风险本质
3.4.2以承诺性保证、先决条件与免责条文避免受保人增加承保风险
3.5承诺性保证条文的发展与展望
4.条件条文(condition)
4.1第一种:保单生效或承保风险开始的先决条件
4.2第二种:赔付或保险人要负责任的先决条件
4.3与一般性合约一致的条件条文
4.4索赔条件(claims conditions)之损失通知
4.5索赔条件是先决条件还是一般合约条文
5.协会货物条文的条件条文
5.1协会货物条文的先决条件
5.2协会货物条文中的合约条文
第五章适用法与管辖权
1.适用法概述
2.不同国家法律作为保险合约适用法会带来的后果
2.1Ace Insce v. Zurich 2000 2 Lloyds Rep. 423
2.2The Mount I 2000 2 Lloyds Rep. 684
2.3CGU International v. AstraZeneca Ins 2007 1 Lloyds
Rep. 142
3.保险合约内的明示适用法条文
3.1合理肯定的明示适用法条文会受到尊重
3.2含糊不清与浮动适用法条文不被承认
3.3合并另一个合约通常不包括该合约的适用法条文
4.保险合约没有明示适用法条文:风险所在地在非EEA国家
5.保险合约没有明示适用法条文:风险所在地在EEA国家
5.1海上货物运输是属于大风险,允许选择其他国家法律
5.2岸上储存不属于大风险
6.管辖权概述
6.1明示排外管辖权条文的好处与做法
6.2保险合约没有明示管辖权条文:普通法的地位
6.2.1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合约中的明示英国法院排外管辖权条文
6.2.2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合约中的明示外国法院排外管辖权条文
6.2.3自然或适合的管辖地
6.3保险合约没有明示管辖权条文:欧盟国家的地位
6.4《EC Judgments Regulation》与《Lugano
Convention》的关系
6.5《EC Judgments Regulation》对明示管辖权条文在形式上的要求
6.6关于管辖权的例外情况
6.6.1例外情况之一:被远洋船舶运输的货物
6.6.2例外情况之二: 属于大风险情况
6.7最先起诉的法院(The court first seized)
6.8仲裁
6.9接受美国诉讼条文(USA Service of Suit clause)
7.重要案例的介绍:Evialis v. S.I.A.T
第六章一切险承保风险与局限以及近因原则
1.什么是一切险(all risks)?
1.1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与局限
1.2一切险的局限:肯定会发生的风险
1.3加保可能会发生的风险的做法
2.一切险的举证责任
2.1列明风险的受保人举证责任先例:The Popi M
2.2一切险货物保险举证先例:British and Foreign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v. Gaunt
2.3以往海上运输没有发生同类损坏作为证明是意外造成的先例:Noten B.V. v Harding
2.4保险人以除外风险为由拒赔有举证责任
3.无可避免损失之短缺
3.1货物短缺案例之一:Dodwell & Co. Limited v. British
Dominions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3.2货物短缺案例之二:Maigen & Co. v. National Benefit
Assurance Company
3.3货物短缺案例之三:Monchy v. Phoenix Insurance Company of
Hartford & Another
3.4货物短缺案例之四:Coven SPA v. Hong Kong Chinese Insurance
Co.
3.5货物发热案例:Soya G..m.b.H. v. White
4.近因(proximate cause)
4.1根据发生时间先后来寻找近因的早期判例
4.2根据重要性与有效性来寻找近因的后期先例
4.3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找出近因与大致分类
4.3.1前因造成无可避免损失的案件(inevitable cases)
4.3.2前因激发或导致后来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案件(weakening cases)
4.3.3前因诱发受保人改变做法并遇到后来的原因造成损失的案件(state of affairs cases)
4.4以明示条文排除近因原则的适用
4.5同时有多个近因(concurrent causes)
4.5.1多个近因都属于承保的列明风险
4.5.2多个近因有一个是承保的列明风险,但其他的既没有说是承保也没有说是排除
4.5.3多个近因有一个是承保的列明风险,另一个是被排除的列明风险
5.总结
第七章其他非实质损失方面的承保: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碰撞责任与航程终止
1.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1.1背景介绍与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定义
1.2共同海损的要素
1.3共同海损分摊的法律
1.3.1共同海损在卸港宣告与理算
1.3.2对中途花费的共同海损费用作出投保
1.3.3共同海损理算的适用法
1.4共同海损分摊的实际做法
1.4.1共同海损契约(General Average Bond)
1.4.2共同海损担保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
1.4.3共同海损押金(General Average Deposit)
1.4.4共同海损的留置权(Lien)
1.4.5在中途港放货的情况
1.4.6不可分割协议(Non-separation Agreement)与Bigham条文
1.4.6.1不可分割协议对货方与船东的好处
1.4.6.2Bigham条文
1.4.7共同海损的减少
1.4.7.1货方拒绝分摊共同海损与质疑船东不试航
1.4.7.1.1犯错的一方不能提出要求分摊共同海损
1.4.7.1.2犯错的一方在合约或法律免责是否有不同后果
1.4.7.1.3美国不同的法律地位与New Jason Clause
1.4.7.1.4船舶不适航导致不能成功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先例
1.4.7.2船东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费用与G.A. Absorption Clause的兴起
1.4.8共同海损与货物保险之一:对协会货物条文(B)与(C)扩大承保责任
1.4.9共同海损与货物保险之二:投保金额比货物需要分摊的价值低的情况
2.海上救助 (maritime salvage)
2.1定义
2.2纯救助与合约救助
2.3救助与环境保护带来的问题
2.4救助报酬是否算作共同海损的一部分
2.5《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试图统一这方面法律作出的努力
2.6救助报酬在协会货物条文中的规定
3.双方有责碰撞条文(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3.1管辖权的问题
3.2碰撞的过错
3.3碰撞责任的分摊
3.4美国碰撞法律的不同与对策
3.4.1无辜货方规则
3.4.2船东的对策
3.4.3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的有效性与作用
3.4.4有关案例介绍:The Giacinto Motta
3.5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与货物保险的关系
4.续运费用(Forwarding Charges)
4.1航程终止(loss of adventure)
4.2航程终止会带来的全损与部分损失
4.3受阻条文(Frustration Clause)
4.4施救(sue and labor)费用与责任
4.5承保风险带来的续运费用才可以得到赔付
4.6航程终止与延误的区别
4.7赔付续运费用的排除情况
5.案件的介绍
5.1案情
5.2面对的问题
5.3解决的办法与涉及的工作
第八章 除外风险
1.第4.1条:受保人货方之蓄意恶行
2.第4.2条:正常渗漏、正常的短量或正常磨损
3.第4.3条:包装不足或不适带来的损失或损坏
3.1包装是否属于被承保的保险标的
3.2什么是包装与准备
3.3包装或准备的程度
3.4什么时间包装或准备以及由谁操作
3.5什么是有效的近因:包装不足够与海上风险
4.第4.4条:固有缺陷或保险货物的本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1什么是固有缺陷
4.2货物受潮是否是固有缺陷
4.3固有缺陷与坏天气的关系
5.第4.5条:延误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5.1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赔
5.2延误不影响施救费用
5.3保险人赔付延误损失唯一的情况:共同海损
6.第4.6条:船东、船舶经理人、承租人或船舶营运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带来的损失或损坏
6.1有关风险是否承保的先例:London & Provincial Leather
Processors v. Hudson
6.21982年条文作出的明示规定
6.32009年条文作出的改变
7.第4.7条:核战争武器直接或间接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8.第5条:船舶不适航与集装箱不适货除外条文
8.1针对船舶不适航的法律地位与有关的条文
8.2针对不适航的有关条文
8.3无辜受让人不受影响
8.4保险人对船舶适航与否的第二种控制
8.4.1协会船级条文之船级控制
8.4.2协会船级条文之船龄控制
8.4.3续保(held cover)
9第6条:战争除外
9.1战争险与水险的分离
9.2对承保战争险作出的局限
9.3英国政府参与战争险的承保
9.4海盗险的承保
10.第7条:罢工、暴乱与恐怖行为除外
第九章协会战争险罢工险条文(货物)与有关协会货物条文(B)与(C)的承保
1.协会战争险条文(货物)承保风险
1.1第一类战争险
1.1.1战争(war)
1.1.2内战(civil war)
1.1.3革命、造反、叛乱(revolution, rebellion, insurrection)
1.1.3.1区分叛乱与民间暴乱的重要性
1.1.3.2如何区分叛乱与民间暴乱
1.2第二类战争险
1.2.1被一切险排除的拘禁或羁押风险比战争险承保的范围广而带来货物被拒绝进口的不承保风险
1.2.2加保货物被拒绝进口的风险
1.3第三类战争险
2.协会战争险条文(货物)排除的列明风险
3.协会罢工险条文(货物)
3.1何谓罢工?
3.2资方停工(lockout)
3.3 什么是工人骚乱(labour disturbances)
3.4什么是暴动(riots)
3.5什么是民间暴乱(civil commotions)
3.6协会货物条文对罢工险的排除与加保
4.恐怖行动(terrorism)为什么要投保
4.1恐怖行动的法律定义以及其与战争风险的区别
4.2什么是任何人士的行动具有政治、意识形态或者是宗教的目的
4.3保险人愿意承保恐怖行动的限度之一:不承保岸上
4.4保险人愿意承保恐怖行动的限度之二:核武器装置、生化武器与电磁袭击的恐怖行动
5.有关协会货物条文(B)与(C)的承保
第十章损失的类别:全损、推定全损与部分损坏
1.损失或损坏
1.1不承保经济损失,除非特别约定
1.2什么是货物的实质损失
1.2.1盗窃(theft)
1.2.2海上被侵占(takings at sea)
1.2.3欺诈与货物所有权转移(fraudulent loss of cargo)
1.2.4货物被抛弃、留置或拍卖(cargo abandoned, liened and sold by
court)
1.2.5船东、船舶管理人经营人与承租人破产倒闭(bankruptcy of carrier)
1.3什么是货物的实质损坏
2.货物实质损失或损坏的类别
2.1真正全损
2.1.1保险标的的货物被摧毁
2.1.2损坏到一个程度以至于再也不是原来投保时的货物
2.1.3受保人不可扭转地被剥夺了所有权
2.1.4极度轻微的原则(de minimis principle)是否适用
2.2推定全损
2.2.1推定全损的类别
2.2.2推定全损在货物保险
2.3部分损失或损坏
3.有关索马里海盗掠走货物是否全损的先例
3.1以前海盗捕获的英国法律地位
3.2索马里海盗的问题
3.3目前索马里海盗捕获的英国法律地位
3.4美国法律地位
第十一章承保风险的开始与结束,航次延误,航次改变
1.承保风险的期限:从海上运输伸延到仓至仓
2.2009年协会货物条文中的运输条文中风险的开始
2.1马上装上(immediate loading)的含义
2.2运输车辆与其他运输装置的含义
2.3开始运输的含义
2.3.1关于开始运输一词的美国先例
2.3.2关于开始运输一词的英国先例
2.3.2.1先例之一:装好货物卡车的暂时停泊
2.3.2.2先例之二:Denning勋爵的运输的附带部分理论
2.3.2.3先例之三:明示条文超越协会货物保险条文8.1
3.正常的运输过程(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的含义
3.1先例之一:行程根本与原来的运输毫无关系
3.2先例之二和三:货物卸下长期存放在码头保税区仓库(bonded
warehouse)是否仍在正常运输过程
3.2.1附属目的的说法
3.2.2受保人主观想法与Shifting Cover的说法
4承保风险的终止
4.1第8.1.1条:运输风险终止的第一种情况
4.1.1卸下货物(unloading)的含义
4.1.2最终的仓库或存放地点
4.1.3运输货棚区域是否是最终的仓库或存放地点
4.1.3.1先例之一:货物在运输货棚中被大火烧毁
4.1.3.2先例之二:货物在运输货棚中生虫
4.1.3.3先例之三:货物在保税区仓库中被偷
4.1.4没有最终的仓库或存放地点的情况:因为需要将货物转运其他地方
4.2第8.1.2条:运输风险终止的第二种情况
4.2.1与选择相关的案例介绍
4.2.1.1先例之一:被判是构成选择的先例
4.2.1.2先例之二:被判是构成选择的先例
4.2.1.3先例之三:选择与对货物控制权之间关系的先例
4.2.2与分发相关的案例介绍
4.3第8.1.3条:运输风险终止的第三种情况
4.4第8.1.4条:运输风险终止的第四种情况
5.有关8.2条文需要把货物转运至保险合约注明目的地以外的其他地方
6.有关第8.3条的在正常运输途中发生受保人不能控制的事项
6.1针对航次延误与不合理绕航的法律默示地位
6.2第8.3条所起的作用
6.3不合理绕航
6.3.1什么是正常与习惯航线
6.3.2不合理绕航在提单租约的严格性
6.3.3不合理绕航与风险还没有生效或开始的区别
6.4航次延误
6.5运输合约条文下允许的强制卸货重装转运与航次改变
7.第9条:运输合约终止
7.1续保 held cover
7.1.2续保的法律地位
7.1.2.1什么是尽快给通知?
7.1.2.2什么是合理加保费?
7.1.2.3除了合理加保费外,续保能否改变其他条文?
7.1.2.4续保要绝对善意(utmost goodfaith)
7.2第9条:受保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合约终止
8.第10.1条:航次改变(Change of Voyage)
9.第10.2条:鬼船
第十二章赔付原则与做法
1.向保险人索赔的时效
2.通知保险人条文
3.定值保单与非定值保单
3.1定值保单与非定值保单的定义
3.2定值保单与非定值保单的分别
3.3定值保险的好处
3.4可以推翻约定保险价值的情况
3.5保险价值是保险人要作出赔付的最高金额,即使保险人延误赔付
3.6海上货物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单
4.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原则
4.1部分损坏情况之一:部分货物的全损(Total loss of part of the cargo)
4.1.1定值保单下部分货物的全损保险赔偿的计算
4.1.2非定值保单下部分货物的全损保险赔偿的计算
4.1.3定值保单下不同种类等级的货物共同投保,部分货物全损时保险赔偿的计算
4.2部分损坏情况之二:货物在有损坏的情况下运到目的地Cargo delivered damaged at
destination
4.2.1比例方法计算与直接扣减的区别与法律地位
4.2.2比例方法计算下的到达价值方法
4.2.3针对机器或者设备的协会替换条文
4.2.4针对废旧机器设备的协会替换条文
4.3部分损坏情况之三:损坏货物中途被迫出售后的损失salvage losses
5.绝对免赔额(deductible)与相对免赔额(franchise)
6.开口预约保单的赔付限额
7.索赔通知
8.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效
9.举证责任与程度
10.欺诈性索赔
第十三章代位求偿权
1.序言
1.1代位求偿权与不当得利
1.2代位求偿权大原则所适用的领域
1.3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大原则的历史
1.4其他国家的代位求偿权法律与不同之处
1.5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性与目的
2.代位求偿的不同情况
2.1情况之一:扣除
2.2情况之二:向第三人追偿索赔的代位求偿权
2.3委付抛弃与取得保险标的的剩余价值的权利
3.代位求偿权属于衡平法还是合约法
4.保险人必须全数赔付给受保人才会有代位求偿权
5.保险人在全数赔付给受保人之前所拥有的权利
5.1受保人有善意与合理保护保险人将来的代位求偿权的默示要求
5.2保险人对受保人违反默示责任举证的困难
5.3保险合约加上一条明示条文要求受保人在全数赔付前的责任
5.4法院对这种明示条文会对保险人严格作出解释
6.保险人在全数赔付给受保人之后所拥有的权利
7.代位求偿权与权利转让
7.1衡平法转让与立法转让的区别
7.2代位求偿权与转让的利弊
7.3代位求偿权与转让的案例介绍
8.代位求偿权下谁有权控制向第三人索赔的诉讼
9.共同受保人与代位受偿权的豁免
9.1不能对共同受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因
9.2为什么有共同受保人
9.3共同受保人不受到保障的情况之一
9.4共同受保人不受到保障的情况之二
9.5共同受保人不受到保障的情况之三
9.61999年《Contract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0.受保人向第三人承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情况
10.1有关先例介绍
10.2《海牙规则》与协会货物条文针对这种情况的规定
10.3受保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后果
10.3.1 时段一:在订立保险合约之前,已经在与第三人的合约中作出了这样的约定
10.3.2时段二:在订立保险合约后但发生损失前
10.3.3时段三:在发生损失后但在赔付前
10.3.4时段四:在保险人作出赔付后
11.代位求偿协议
12.代位求偿权诉讼在英国法院的程序
13.向第三人部分成功索赔后赔偿金的分配:一般情况下
14.向第三人部分成功索赔后的赔偿金分配:不足额保险与损失未被承保的情况
14.1投保金额少于保险价值的情况
14.2岸上财产保险与海上保险不同的法律地位
14.3受保人有其他没有被承保的损失的情况
15.向第三人部分成功索赔后的赔偿金分配:为货物增值部分而加保的情况
16.对保险标的剩余价值的权利(the right to salvage)
17.双重保险
17.1双重保险出现在海上货物保险主要情况的介绍
17.2双重保险的要求
17.2.1要求之一:同一个受保人(the same assured)
17.2.2要求之二:同一个保险标的(the same subject matter)
17.2.3要求之三:同一样保险利益 (the same interest)
17.2.4要求之四:同样的承保风险(the same risk)
17.3双重保险下受保人的权利与地位
17.4双重保险下保险人的危险与应对办法
17.4.1noncontribution clause与ratable proportion clause的作用
17.4.2两份保险合约都有noncontribution
clause等的情况
17.5双重保险下保险人的分摊
17.5.1保险人之间的分摊要注意的方面
17.5.2保险人之间分摊的计算办法
17.5.2.1分摊的计算办法:最高责任与独立责任
17.5.2.2分摊的计算办法:共同责任
17.5.3海上货物保险在双重保险下的分摊计算办法
17.5.4海上货物保险在双重保险下涉及noncontribution
clause的情况
18.不同管辖权的不同法律
19.赔付的保险人作出自愿的支付不能向其他保险人要求分摊
20.事后做出分摊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21.双重保险能否把保费退还
第十四章向船舶承运人索赔的处理
1.序言
Ⅰ.第一部分:海上运输合约的货损货差索赔
2.需要了解的情况之一:在哪里提出诉讼以保护1年时效
2.1提单合并租约中的仲裁条文所带来的时效问题
2.2方便管辖权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
2.3时效届满后才加上的新诉因
3.需要了解的情况之二:受保人自己是否有诉权
3.11855年《提单法》与它带来有关诉权的问题
3.2侵权的诉权问题
3.31992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替代1855年《提单法》
3.3.1租约订舱单(charterpartybooking note)
3.3.2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
3.3.3可转让提单transferable bill of lading
3.3.4记名提单straight bill of lading
3.3.5海运单sea waybill
3.3.6交货单delivery order
3.3.7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总结
3.4提单合法持有人与货物保险人必须小心的危险品责任
3.5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下不能得到救济的收货人或货方
4.需要了解的情况之三:谁是承运人
4.1租约提单下承运人的确定
4.2班轮或标准格式提单下承运人的确定
4.3目前贵族院关于承运人确定的最权威先例:TheStarsin
5.需要了解的情况之四:《海牙规则》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是否适用
6.需要了解的情况之五:证明货方的损失
7.需要了解的情况之六:证明承运人的责任
Ⅱ.第二部分:以运输合约关系以外的货损货差索赔:侵权与托管
8.序言
9.侵权与提单合约作为诉因的不同之处
10.英国法律对这方面的看法与政策
10.1英国法院对以侵权绕过合约关系反感的原因之一:打乱《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达成的平衡利益
10.2英国法院对以侵权绕过合约关系反感的原因之二:侵权应该以有关合约条文作出限制
10.3部分解决办法:喜马拉雅条文与有条件分托管
10.3.1喜马拉雅条文(Himalaya Clause)
10.3.2有条件分托管(subbailment on
terms)
11合约关系以外的货损货差索赔的不同诉因
11.1类别之一:疏忽(negligence)
11.1.1针对侵权的疏忽:谁有诉权?
11.1.1.1合法所有权人(legal ownership)
11.1.1.2占有权人(possessory title)
11.2类别之二:违反了谨慎照顾的托管责任(breach duty as bailee)
11.3类别之三:承运人错误干预货物(wrongful interference with cargo)
11.3.1有关侵权与非法占有等的立法
11.3.2侵权与非法占有是严格或绝对责任
11.3.3TIGA 的三种救济
11.3.4针对海上货物运输以TIGA作为诉因的情况
Ⅲ.第三部分:多式联运与全程运输
12.序言
13.MSB与传统提单合约的不同之处与责任的判定
13.1根据MSB不同明示责任条文作出解释的案例之一:Princes
Buitoni v.HapagLloyd
13.2根据MSB不同明示责任条文作出解释的案例之二:TheInes
13.3根据MSB不同明示责任条文作出解释的案例之三:Finagra
v. O.T. Africa Line
13.4根据MSB不同明示责任条文作出解释的案例之四:TheOOCL Bravery
14.没有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与MSB带来的法律问题
15.谁有诉权与谁是索赔的对象
16.怎样认定是代理人还是合约承运人
17.MSB能否被视为一份提单
18.在发生货损货差时有哪些法律或公约针对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
案例目录
附录一: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附录二:INSTITUTE CARGO CLAUSESA1182
附录三:INSTITUTE CARGO CLAUSES(A)1109
附录四: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1109
附录五: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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