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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是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作用研究[课题编号CLS(2015)ZDZX20,主持人胡玉鸿教授]的主要成果,课题鉴定等级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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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立足于法律是*限度的道德这一基础法学原理,着重强调通过法治方式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制、方式,明确道德问题转换为法律问题之后的解决路径。本书择取了忠诚意识、诚信理念、公益观念、公民美德等方面的问题作为对中国当代现实问题的直接回应,这些问题是当代中国道德领域中*为突出的,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明显的个案解构作用。当然,为防止道德法律化或法律道德化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本书*后以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作用的限度为题,阐述了法治在道德问题上的能与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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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胡玉鸿
苏州大学特聘教授、王健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60余篇,撰有《法学方法论导论》等个人专著3部,多篇论文为《新华文摘》等转载、摘登;承担包括国家重大项目在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0余项,成果入选2012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获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10余项;曾被评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教师、苏州大学教学名师,入选江苏省333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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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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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必要性
第一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
二、最低限度的形式道德
三、最低限度的实质道德
第二节 法律是解决争议的最终规范
一、法律的权威性
二、法律的强制性
三、司法的终局性
第三节 道德问题转换为法律问题的可能
一、道德问题的特性
二、伤害原则
三、冒犯原则
四、法律家长主义
五、法律道德主义
第二章 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法律机制
第一节 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立法机制
一、以立法民主机制化解普遍的道德难题
二、以立法科学机制调整法律的道德化
第二节 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执法机制
一、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
二、干预机制
三、服务机制
四、预防机制 .
第三节 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司法机制
一、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方式的司法转向
二、道德参与司法的法律方法
第四节 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守法机制
一、公民美德与全民守法的逻辑衔接
二、公民美德与全民守法的共享要素
三、公民美德的培育与全民守法
四、全民守法的形成与公民美德
第三章 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法律方式
第一节 对基本道德拟定细化标准
一、基本道德的抽象化及其延伸特点
二、细化道德标准的法律方式
第二节 对道德演进予以法治干预
一、彰显被遗忘的道德
二、重拾被放逐的道德
三、助力新生长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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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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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理学界的通常说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的核心问题。根据德国著名学者阿列克西的归纳,这一问题通常以两个不同的命题形式而存在着。一个是分离命题,这个命题认为:法律的概念要以不包含道德要素的方式来定义。具体而言,对法律的定义应当排除道德的成分,从而使法律的概念得以纯净。分离命题的基本预设是:法律和道德之间、法律所命令的和正义所要求的之间或者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之间,没有概念上的必然关联。另外一个命题则是联结命题,这个命题认为:法律的概念要以包含道德要素的方式来定义。换句话说,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除非将道德的内容置于法律之中,否则法律就可能成为恶法。在法学史上,以凯尔森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是典型的分离命题的主张者,而自然法学派则是典型的联结命题的主张者与拥护者。
必须承认,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各自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也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功能与社会作用。就此而言,对法律与道德作适度区分既是可能的,也是必需的。一方面,规范共治可谓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然现象,这本身就意味着没有哪一种社会规范可以独立而又完整地对社会生活做出全面的调整,规范与规范之间必须紧密配合、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实际上,无论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还是法律规范、政治规范,任何一种在人类社会中存立的规范都因应了人们某个方面的实际需要,也在整体上促成了社会的和谐与共融。没有道德规范,社会就缺少了基本的伦理准则,整个社会就可能陷入人人为己、罔顾他人的纯粹利益关系之中;没有宗教规范,人类的心灵就缺少慰藉的准则,宗教信仰也可能蜕化为宗教狂信;没有法律规范,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难以确立,社会就会在丛林法则之下分崩离析;没有政治规范,人类的治理事业就只能是尔虞我诈的欺骗之术而没有任何公道可言。总之,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必须且应当在自身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以及交际、交往方面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道德相对于法律而言,对人们的行为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成员完全按照道德规范而行事,当然也就不会出现违法乱纪的不端行为。但是,事物总是两方面的:人非圣贤,以道德人的标准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在所有时段内的活动都中规中矩,无疑是对人性不切实际的幻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防止法律的泛道德化同样显得极为重要。我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先生对此就有一段发人深省的议论,他说:其实过分的吸收道德,反而会成为一不道德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而道德是自由的,是无强制性的。故加外力或其他强制力,去强制实施一切道德上的义务,结果等于把道德变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实在非常微妙,从一方面讲,法律中不能没有道德,否则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因为法律虽明而它若有不合乎正义的地方,人民也不会心悦诚服。从另一方面来讲,法律若成为强制实施道德的工具,而变成道德的奴隶的话,这更是不道德。例如唐律规定凡居父母丧而生子者杖一百,此种以孝治天下的偏激思想,若要严格执行,则中国将有灭种之虞。诚哉斯言!当法律的内容都由道德标准来形塑时,表面上似乎增强了法律的道义性、正当性,但这样的法律是为圣贤而立,而非为一般民众而设。道德化的法律必然使得广大民众生活在行为被窒息、自由被限制的道德高压氛围之中,人言可畏甚至会使人寻求躲避社会的化解之道。同时,法律的道德化本身就模糊了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应有区别: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低限,道德是社会生活的高限。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两种不同的功能:法律制止人们作恶,保障社会的基本秩序;道德引导人们向善,追求社会的尽善尽美。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道德化不仅消解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而且有可能使法律失去其强制性的基本属性,有碍于法制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诚然,只有无私的行为才是合乎神圣道德法典的,但现实中并不存在这类行为。人应该是天使,然而其本性又使他如同动物一般,因此,人们应当尊重事实,放弃不合乎实际的空想。对个人追求快乐与幸福的一切活动,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应当给予鼓励,而不应当用虚伪的道德原则加以压制。即使法律中必须有道德要求方面的规定,也只能依中人或曰普通人的标准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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