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方面,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1958年修正案授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理食品添加剂,其中食品接触材料定义为间接食品添加剂。依据该法案美国FDA制订了联邦法规21卷食品、药品(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Title 21,简称21 CFR),并每年修订一次。该法规共有1499个部分,其中第174-178部分、186部分规定了FCS要求,采用许可列表方法列出了许可使用物质的名称、使用范围、纯度、最大残留量。联邦法规第21卷第171部分(21 CFR 171.1-171.13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接触材料)的评估要求,实践证明一种食品添加剂的评估及发布需要经历一个漫长且需要大量资源的过程。因此,针对食品接触材料,FDA考虑到管理层面的成本(时间)效益(安全性),提出了另外两个程序,即法规豁免(TOR,Threshold Regulation Exemptions)和食品接触公告程序(FCN,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两项措施的推出,有力推进了食品接触材料的发展。
欧盟方面,1996年英国疯牛病事件、1999年比利时二噁英风波和2001年法国李斯特杆菌污染事件,标志着食源性疾病在世界各国的流行和爆发不断发生,引出了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欧盟于2002年颁布《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EC No 1782002),将欧盟的食品安全政策由强调保障供给转变为强调保障消费者健康,并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欧盟范围内所有与食品有关的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工作。2004年,针对食品接触材料,欧盟颁布了EC No 19352004法规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暨废除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按照该规定,授权EFSA负责使用物质的评估,然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以指令形式发布。对于物质安全性评估,EFSA下属的食品科学委员会给出了申请要求,即《食品科学委员会的指导方针:FCS在获得批准前提交的安全评估申请》,对于食品接触材料用的新物质的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两部分:1)非毒理学资料:包括物质特性、物理化学、预期的用途、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授权情况、迁移实验和分析方法和残留数据等;2)毒理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