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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書城自編碼: 344146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夏红,毛淑玲,单丽雪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3820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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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主体法重点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对与此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配套解读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典型案例精析
相关规定:收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內容簡介:
本次修订,重点吸纳全新的配套规定,精选近五年来*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旨在提高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增强案例的针对性。本书编写以实用、易用为原则,汇编体例如下:
1.法律适用提要。本书由刑事诉讼法领域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2.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解读,且每个条文都提炼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3.配套法规解读。对与主体法重点条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解读,使观点更为鲜明、准确,语言更为通俗、精练,更便于读者理解和适用。
4.关联法规索引。详细列出与主体法条文相关联的法规的名目,方便读者查询使用。
5.典型案例精选。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6.附录相关法规。书末收录一些与刑事诉讼法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增强了法律法规的相关性和实效性。
關於作者:
夏红,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从事刑事诉讼法教学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法律监督
第九条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职能管辖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共同管辖处理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二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指派辩护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第四十三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
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及种类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三条运用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七条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第五十八条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五十九条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六十条严格排除原则
第六十一条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三条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八十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公民扭送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第八十七条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九条批捕权
第九十条审查批捕
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九十二条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三条逮捕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第九十五条捕后羁押审查
第九十六条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九十七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第九十八条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第九十九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第一百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诉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诉调解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期间
第一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用语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立案材料的来源及接受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侦查的任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预审
第一百一十七条申诉控告情形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主体、地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地点、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地点及方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前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六条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第一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第一百二十九条现场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持证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的对象
第一百三十七条协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搜查要求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笔录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的对象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一百四十三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适用案件的范围
第一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第一百五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义务及使用范围限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条证据转化
第九节通缉
第一百五十五条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九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第一百六十二条移送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六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第一百六十八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诉权
第一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百七十五条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对符合特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撤销案件、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开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八条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
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九十四条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第一百九十六条休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七条调取新证据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二百条评议、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的判决
第二百零二条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
第二百零四条延期审理事由
第二百零五条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八条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第二百一十三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五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询问被告人意见
第二百一十八条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二十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一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适用速裁程序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条速裁程序简化
第二百二十五条速裁程序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六条速裁程序转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上诉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八条二审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
第二百三十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上诉的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抗诉的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第二百三十九条重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对一审裁定的二审
第二百四十一条重审的期限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期限
第二百四十四条终审裁判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复核处理结果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第二百五十三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二百五十五条指令再审
第二百五十六条再审的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再审强制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执行的依据
第二百六十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第二百六十三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七条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八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二百六十九条社区矫正
第二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罚金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七十五条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法律援助
第二百七十九条社会调查制度
第二百八十条逮捕措施慎用原则
第二百八十一条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百八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四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第二百八十五条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百八十七条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和解情形
第二百八十九条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适用范围
第二百九十二条送达
第二百九十三条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上诉抗诉权
第二百九十五条程序回转
第二百九十六条患病缺席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情形处理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情形
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
第三百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
第三百零一条终止审理情形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第三百零三条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第三百零四条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零五条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
第三百零六条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
第三百零七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第六编附则
第三百零八条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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