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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强制执行前沿与热点问题

書城自編碼: 349223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乔宇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9558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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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研析理论问题 解答实务疑难 分析典型案例
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参与者撰写
为司法实务工作提供指引与参考
內容簡介:
法院执行工作虽然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为主,但也经常涉及民事实体法问题。民事法律规范和理论虽然占据了执行法律知识构成的主体,但执行工作也离不开对其他部门法的了解与运用。执行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与灵活性需要特殊的知识结构相匹配。正因为如此,执行实务中很多现实问题难以直接在现有理论中找到答案,需要执行实践反复探索。本书分十编二十六章,梳理了作者在强制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作者就这些问题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的角度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执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關於作者:
乔宇 山东青岛人,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中国版权》《中国国土资源报》《执行工作指导》等刊物发表论文、案例分析三十余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部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承办人。独著:《执行异议复议与异议之诉》(2018)、《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2018)。参著:《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2012、2015修订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例精选》(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201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2017)《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最新民事诉讼法与民诉法解释保全、执行条文关联解读》(2015、2018增订2版)等多部书籍。
目錄
Contents

第一编执行程序的启动
第一章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

一、法院民事裁判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

(一)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

(二)法院依职权主动移送执行

二、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名义所载请求权

三、执行管辖问题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执行管辖的
选择权

(二)不得重复立案和相互推诿

(三)海事案件执行管辖的特别规定

四、申请执行时效的适用问题

(一)申请执行期间的性质认定

(二)申请执行时效适用的正当程序债务人异议
之诉

(三)我国目前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申请执行时效制度应
注意的法律问题

五、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类执行依据的明确性问题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后的再次申请执行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三)终结执行后的再次申请执行

第二章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的启动

一、移送立案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三)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主动移送立案

(四)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

二、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

(二)其他相关材料

(三)《移送执行表》

三、审查立案及移送执行机构

(一)立案审查的实质要件

(二)立案审查的形式要件

(三)立案审查期限

(四)登记立案后及时移送执行机构

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启动中的突出问题

(一)刑事审判部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不移送执行
的问题

(二)是否应将被告人有无财产作为移送执行的条件问题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主体问题

(四)刑事裁判主文涉财产部分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

(五)关于处理涉案财物的刑事补充裁定书问题

(六)罚金刑的随时追缴



第二编执行依据
第三章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二)追索劳动报酬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二、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裁定先予执行的标的范围

四、申请人提供担保

五、申请人败诉的赔偿责任

六、先予执行裁定的作出和执行应分别由审判庭和执行局
负责

七、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程序

(一)当事人应向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二)当事人应向作出裁定的法院及时申请复议

(三)复议以一次为限

(四)复议的审判组织

(五)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复议的处理方式

八、利害关系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

九、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对先予执行实施
行为异议的区分

第四章仲裁裁决的执行及不予执行

以《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分析

一、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一)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

(二)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五)执行内容明确具体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人民法院依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二)人民法院依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不予执行

三、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程序

(一)不予执行申请的提出

(二)不予执行申请的管辖

(三)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四)不予执行申请审查期间的中止执行及财产保全

四、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救济程序

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几项特殊问题

(一)关于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
特别规定

(二)仲裁调解书和依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
裁裁决书的不予执行

(三)对仲裁裁决裁定部分不予执行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重复
救济的禁止规则及审查程序的衔接

(五)《仲裁司法审查规定》与《仲裁裁决执行规定》
及其他执行司法解释在救济程序上的隐形冲突

第三编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五章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关于起算时间的理解

二、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的理解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

(二)关于法律文书生效的理解

三、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具体内容确定起算时间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履行期间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分期履行

(三)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再审案件中债务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问题

(一)驳回再审申请、再审维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原生效
法律文书部分判项

(二)再审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原生效法律文书部分判项

(三)再审重新作出判决或判项、变更判项

(四)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被二审否定的一审判决或
维持被二审否定的一审部分判项

第六章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一、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关于迟延履行期间截止日期的争论

(二)关于迟延履行期间截止日期各种观点的评述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
截止时间

三、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除实际履行之外其他导致债务消灭的情形中加倍部
分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二)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过程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
的截止时间

(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
计算问题

第七章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期间

一、关于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期间的几种观点

二、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期间的确定

(一)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期间

(三)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

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
第四编执行标的
第八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的执行

(一)强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注意的问题

(二)强制转让土地经营权应注意的问题

(三)强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变更登记

(四)强制管理执行方式的探索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执行

(一)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强制执行

(二)宅基地使用权执行方法初探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问题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强制执行

(二)强制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注意的问题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强制管理

四、集体公益性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第九章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的执行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唯一住房与生活必需住房的区别

二、金钱债权执行中对生活必需住房的处理

(一)对被执行人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
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
其他房屋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
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
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
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租金

三、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中对生活必需住房的处理

第十章以案说法

房地一体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适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云南高院处理情况

三、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

四、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五、评析意见

(一)抵押权的范围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标的物是否包括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

(三)抵押物剩余值的返还问题
第五编强制拍卖
第十一章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信息公示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
说明、视频或者照片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一)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章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
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
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
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
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
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章强制拍卖中的瑕疵担保

一、强制拍卖的公法性质及其对瑕疵担保责任的影响

(一)强制拍卖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二)我国强制拍卖的公法性质

(三)强制拍卖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处理涂销主义
(消灭原则)及其例外

(二)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的处理承受主义及其例外

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例法院错误拍卖案外人财产
的处理

(一)强制拍卖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二)拍卖程序是否终结

五、强制拍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一)公示公告免除

(二)声明不保证免除

第十四章一人竞买对强制拍卖效力的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二、拍卖法理论关于一人竞买法律效力的争论对强制拍卖的
影响

三、概念分析法的局限性

四、程序正义的评价对象

五、程序性制裁的范围与限度

六、一人竞买法律效力的评价规范拍卖实施过程的合法性

第十五章强制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的争议

(二)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二、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及认定规则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

三、不同优先购买权人先后顺序的确定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顺序

(二)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顺序

四、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救济程序
第六编行为执行
第十六章行为执行

一、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一)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执行概述

(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与对财产执行的区别

(三)不行为请求权的种类

(四)不行为请求权是否可以采取预防性强制制止措施的
学说及争议

二、可替代履行行为与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执行

(一)可替代履行行为和不可替代履行行为

(二)可替代履行行为与不可替代履行行为区分标准的学
说及争议

(三)可替代履行行为与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区分原则

(四)可替代履行行为与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执行方法

三、以案说法:修复行为的替代履行浙江东航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评析

(一)基本案情

(二)评析意见

四、实践中几类常见行为的执行

(一)关于赔礼道歉的执行

(二)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执行

(三)关于探望权的执行

(四)关于清算义务的执行
第七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定,将法律中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修正案(草案),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修正案。
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符合国情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加速推进,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但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上,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从农村内部看,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大量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扩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土地经营方式呈现多元化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标准化及科技进步,都对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主要包括: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规范权益转让;允许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用途管制,严守耕地红线;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把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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