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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中国特有的一道学术命题,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学界一个经久不衰的研究议题。可以说,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命题是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根本旨归在于高等教育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公立大学历经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法人再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就改革走向而言,我国应在公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下,以法人身份、治理结构、投入体制、人事制度、财产制度、评价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为核心要素,构建起结构相对完整、运行顺畅有效、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坦率地说,把法人制度这一古老的世界命题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中国议题有机结合起来,这将是创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积极尝试。这一尝试必将释放出不可估量的制度能量,从而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具有根本意义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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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解德渤(1987-),河北衡水人,汉族,教育学博士,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讲师。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青年基金1项,多次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等,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国高教研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以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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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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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问题
第四节 研究设计
第二章 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图景
第一节 "特许状":古典大学法人制度
第二节 "国家理性":近代大学法人制度
第三节 "市场机制":现代大学法人制度
第三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考察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公立大学
第四节 《高等教育法》修订前后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第四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境外模式
第一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德法经验与中国启示
第二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英美经验与中国启示
第三节 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探索
及其启发
第五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理论反思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思想基础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法律取向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教育哲学
第六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改革方案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法人分类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制度构想
第四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实践进路
第五节 未来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前瞻
第七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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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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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满足不同类型公立高校的法律需求;第二,法人属性的不完整性,即我国公立大学所面临的是私有余而公不足的现实境遇;第三,法人地位的外赋性,即当前我国公立大学的法人地位是20世纪80年代初简政放权背景下的法律产物,从而并不具有法人权利内生的实质。这就导致了我国公立大学在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框架下不健全的法人制度:次级法人的法律性质、国家保障的投入体制、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公地悲剧的财产制度、政府主导的评价制度以及功能疲软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集中暴露的是如何调整公立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一根本难题。透过2015年《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我们发现:政府对大学管理显现出从行政管理到法人治理的端倪,但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步伐依然缓慢。
当前世界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已经较为完善,对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积极借鉴意义。就大陆法系而言,德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双重法人公法社团和公法财团三种,法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属于特殊公务法人,日本国立大学的法人类型是独立行政法人框架下的国立大学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方案设计的是行政法人。德国的分类放权、法国的分层放权以及在两国颇为流行的行政合同对我国具有启发意义,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改革历程与改革分歧使我们在是否缩减财政投入、是否扩大校长权力、是否迈向大学市场化等问题上须保持谨慎态度。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特许状法人议会法人和公司法人三种,美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国家机构公益信托和宪法自治大学三种。英美多样化的大学法人类型设计以及大学与政府之间缓冲机构的设置对我国也具有启示意义。我们可以在三角协调模型的基础上建构出天平杠杆模型,以衡量不同大学法人类型的自治状况,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吸收。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应在改革理念、改革方案以及具体设计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刻思考。在改革理念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理应正视并超越新自由主义思潮和新国家主义思潮;理应坚持以尊重大陆法系传统为主、汲取英美法系精髓为辅的法律取向;理应秉承以政治论为前提、以认识论为根本的教育哲学。在改革方案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三种备选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私法人化,这是一种妥协现实的改革方案,故不宜采纳;第二种方案是公法人化,这是一种呼声最高的改革方案,可以作为优选方案;第三种方案是特殊法人,试图在公与私之间作出调和,这种改革方案因浓郁的理想色彩而难以实现,所以也不宜采纳。如此说来,我国应在公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下构建一个结构相对完整、具有中国特色、运行顺畅有效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穿越复杂的世界大学法人丛林,结合我国2017年《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制度改革的总体动向,我国公立大学可采用特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捐助法人以及企业非营利法人等四种法人类型。无论从法理上分析,还是在学理上剖析,抑或在实践中考量,我国军事类院校适宜采取特殊机关法人身份,中央部属院校适合采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公办地方本科院校适合采取捐助法人身份,公办高职高专院校适合采取企业非营利法人身份。这种法人分类方式不仅回应了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而且在契合我国法人分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而理性的制度革新,这四种大学法人所享有的法人权利渐次增大。但在法人身份选择的具体实践中,我们理应坚持自主选择合理引导积极试点的原则。应该说,不同的公立大学法人类型体现为不同的法律性质,折射出相应的治理结构、投入体制、人事制度、财产制度、评价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内容。这不仅有助于突破原有事业单位法人的体制性积弊,而且可以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规范性矫正,更有助于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与发展,从而为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到来奠定法律基础。
因此,把法人制度这一古老的世界命题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中国议题有机结合起来,这将是创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积极尝试,这一尝试必将释放出不可估量的制度能量,从而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在依法治校背景下最具有根本意义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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