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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谭曼,1975年生,湖南新化人,法学博士。现任湘潭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杜兰-永雄国际信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董事长,兼任湖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主要从事信用法治、债务催收法治化研究,先后在《光明日报》《首都师范大学学报》《湘潭大学学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编《诉讼制度改革与理论探索》等著作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以及其他省部级项目多项,曾获"中国经济十大金融人物""发展中国十大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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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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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一)拓展中国债务催收理论研究深度
(二)引领债务催收行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中国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相关研究现状及其动态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述评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第一章债务催收的法理基础及行业价值
一、债务催收的概念界定
二、债务催收的性质界定
(一)作为特殊私力救济的债务催收
(二)债务催收的正当性及其法理依据
三、债务催收的主要特征
(一)程序形态:非诉纠纷解决程序
(二)组织形式:公司化运营的组织形态
(三)行业定位:信用服务行业
四、债务催收行业的兴起
(一)不良贷款累积催生债务催收行业
(二)金融机构委外催收的需求增加
(三)律师非诉讼催收难以高效维权
(四)依靠社会救济难以有效保障债权
(五)依靠诉讼救济难以有效保障债权
(六)债务催收机构具有诸多专业优势
五、债务催收行业的价值
(一)助力挽回金融机构经济损失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弥补公力救济不足
(四)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债务催收市场的发展概况
(一)债务催收行业的政策环境
(二)债务催收行业的市场环境
二、债务催收机构的发展概况
(一)债务催收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二)债务催收机构的发展趋势
三、债务催收从业人员的概况
(一)债务催收从业人员市场需求概况
(二)债务催收从业人员的执业现状
第三章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乱象与反思
一、债务催收行业发展中的主要乱象
(一)缺乏准入门槛导致催收行业鱼龙混杂
(二)催收机构地位不明并且缺失执业权利
(三)催收行为异化失范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四)内部竞争失序导致催收行业畸形发展
(五)缺乏职业培训导致催收人员良莠不齐
二、债务催收行业常见刑事风险的反思
(一)债务催收行业常见的刑事风险
(二)债务催收行业易发刑事风险的原因分析
三、债务催收行业规范供给的反思
(一)现有法律较笼统不具有针对性
(二)现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效果有限
(三)行业公约无法律强制力难以施行
四、债务催收行业合法性困境的反思
五、债务催收行业行政监管的反思
(一)缺乏相应监管体系
(二)行业监管主体不明
(三)行业监管无法可依
六、债务催收行业自律自治的反思
(一)缺乏成熟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
(二)行业协会的合法化路径缺失
(三)行业协会自治管理功能欠完善
第四章域外债务催收行业治理的经验启示
一、美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二、日本债务催收行业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三、英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四、美国、英国、日本治理债务催收行业的启示
(一)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
(二)以明确的市场准入为前提
(三)以完备的行为规则为支撑
(四)以成熟的监管模式为保障
(五)以有效的行业自律为补充
第五章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现实必要
一、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重要性
(一)债务催收行业攸关国计民生
(二)提升债务诚信需要立法引领
(三)各类主体权益需要立法保障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
二、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紧迫性
(一)催收行业乱象亟须立法终结
(二)现行法律空白亟须立法补充
(三)行业自治失灵亟待立法规制
(四)行政监管缺位亟待立法明确
三、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可行性
(一)债务催收行业立法合乎宪法法律的要求
(二)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符合信用经济发展需求
(三)债务催收行业规模大、影响力广泛
(四)债务催收领域已经开展立法探索
(五)债务催收行业立法具有一定的法制史资源
(六)社会各界积极推动债务催收行业立法
第六章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基本理论
一、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诚信原则
(四)效率原则
三、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模式选择
(一)域外立法的规制模式
(二)中国立法的模式选择
四、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层级选择
(一)从立法权的配置体制分析
(二)从立法主体的角度分析
五、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立法规划
第七章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框架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一)债务催收主体
(二)被催收主体
(三)债务催收客体
二、行政监管
(一)构建监管体系
(二)明确监管主体
(三)制定监管措施
三、执业权利
(一)权利创设的必要性及考量因素
(二)信息获取及使用权
(三)提醒还款权
(四)请求第三方协助催收权
(五)请求第三方代偿权
四、行业自治
(一)催收行业自治的必要性
(二)催收行业自治立法构想
五、支持性政策
(一)优化催收行业的营商环境
(二)制订催收行业产业规划
(三)支持催收机构上市融资
(四)加大对示范企业财政支持
六、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催收行业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
附录二美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附录三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及相关细则
附录四英国《债务催收行为指南》
附录五国内行业协会制定的债务催收行业自律公约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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