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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由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上海全球安全治理研究院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所、中国一带一路(上海)协同创新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联合主办。它面向全国,收录了国内知名学者、优秀博士研究生在一带一路经贸、投融资、能源、航运以及争端解决等法律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务著述,范围涵盖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各个方向,是一带一路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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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晓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上海政法学院校长,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理事会副理事长兼基地办公室主任,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合作交流基地主任。兼任国际商会(ICC)仲裁与多元化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商会仲裁与多元化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席、上海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会长、上海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兼任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中心(上海)委员会委员,(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席。主持和承担了15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司法部、商务部等科研项目,涉及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曾荣获中国CCTV十大年度法治人物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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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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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带一路与法律研究
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之路:一带一路与国际法
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理念:法律共享与方式多元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规则之中国方案
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法律风险防控研究
多边开发银行反腐败制度:世界银行与亚投行的比较视角
一带一路与经贸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外能源合作路径探索
绿色一带一路:海外期待与中国认知
基于数字贸易保护主义视角下金砖国家数据限制性政策及其保护程度评估研究
一带一路与国际关系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实践:进程、特征与启示
中巴经济走廊升级版:地区连接的枢纽
一带一路国别研究之俄罗斯
俄罗斯能源投资法律风险环境研究能源投资争端视域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俄罗斯农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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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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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扩大改革开放、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外两个大局的重大决策。它的提出意味着中国不再单纯是区域经贸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更多的将是区域经贸规则的参与者与缔造者。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卷)》紧跟全球经贸治理的新趋势,收录了12篇热点前沿文章,主要聚焦一带一路法律问题,还涉及一带一路与法律有关的其他问题,涵盖经贸研究、国际关系和国别研究等。
一、一带一路与法律研究
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在《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之路:一带一路与国际法》一文中提到在中国面临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法困境时,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最好的应对方式。一带一路倡议抛弃了传统国际政治中的国家利益竞争的陈腐观念,体现了共享共赢,互惠互利,带动从中国到欧洲的陆路与海路沿线相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对于国际金融法和国际贸易法都有着重要影响。在国际金融法方面,由于一带一路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设顺利开展,极大地改变了国际金融法既有格局,使中国在该法律领域的话语权有所提升;在国际贸易法方面,一带一路的推进解决了海关法的障碍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规则的障碍,使得亚欧大陆桥得以打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际贸易法。
辽宁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荠研究员和辽宁大学任际教授则聚焦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理念。在《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理念:法律共享与方式多元》一文中深入探讨法律合作理念的共享要义和法律合作方式的多元化。他们认为一带一路的法律合作理念是新的法律协调的建构理念,它改变原有的法律观念,是一带一路倡议发展保障的新的价值观。同时,一带一路的法律合作理念是一带一路合作进程中运用法律以及进行具体法律合作的法律宗旨和法律基础;一带一路需要运用和加强法律保障,因为法律可以提供无法替代的、具有有效性的参照规范,可以在实际上运用法律规则来规范经济贸易问题,法律制度可以有效促进一带一路的合作。因此,法律合作理念将会产生对于一带一路整体性体制运作的重要影响。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中国首届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成功举办与自贸区的积极建设,对于构建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需求更加紧迫。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构建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殷敏教授及其研究生黄思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规则之中国方案》一文中认为,构建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重点应在于保持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与其他自由贸易规则、进口博览会规则的一致性,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其他领域包含于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中。在构建经贸规则的同时应逐步扩大沿线国家和地区范围,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同时构建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具体落实和深入发展一带一路倡议。
西南政法大学岳树梅教授及其研究生黄秋红在《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一文中,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时面临的税收风险现状和主要风险类型,探讨我国国内对外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和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他们认为,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背景下,除企业自身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好风险防范筹划之外,国家也应当尽快完善国内税收法律制度和促成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协定,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好的相关税务服务和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以此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京外国语大学顾宾副教授在《多边开发银行反腐败制度:世界银行与亚投行的比较视角》一文中通过对亚投行与世界银行就反腐败制度进行比较,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制裁机制的禁止行为、调查制裁程序、制裁措施的种类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亚投行制裁机制是一套框架,而非复杂细致的法律制度。这套机制的某些地方还需要丰富和细化。随着业务发展,亚投行不断积累经验;在与同类机构的合作学习过程中,制裁机制将不断修订和改进。这一过程将是交流互鉴的过程,人们由此期待并欢迎亚投行为多边开发银行制裁机制做出新贡献。
二、一带一路与经贸研究
兰州工业学院张鹏飞教授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外能源合作路径探索》一文中对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外能源合作的现状和制约中国能源贸易的不利因素进行了透彻的分析。他认为,中国本身就是一个贫油、少气、富煤的能源依赖型国家,并且由于能源进口风险、能源运送风险等问题的影响,导致中国能源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而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共同打造开放包容、普惠共享的能源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通过一带一路桥梁积极实施政策沟通,能有效地提升区域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实现区域能源市场深度融合,促进区域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从而保证中国能源的供应。
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与挑战,中国适时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携手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得到了世界各国响应。在全球市场结构与贸易格局转型优化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建设的可持续推进为绿色一带一路的体系建设与平台打造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间,不仅为全球生态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沿线国家共同发展、构建绿色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强劲动力。湖北科技学院田新文教授在《绿色一带一路:海外期待与中国认知》一文中提出绿色一带一路要求我们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上,以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围绕沿线国家可持续发展问题,共同推动多领域交流与合作,从而提升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绿色化发展水平。然而国际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沿线各国绿色发展的紧迫性,使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也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当然,绿色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底色,持续推进符合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中国政府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可持续的绿色命运共同体,促进绿色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与交流并构建全球共享治理体系,推动绿色一带一路不断发展。
在全球化经济发展之下,数字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不断兴起。金砖国家作为当今世界发展速度最快的经济体之一,对此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随着网络合作和数字贸易日益成为金砖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范畴,政府和消费者对数据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产生了一系列合理的担忧。各国政府对数字贸易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因而通过提出一系列数据限制性政策实施数字贸易保护主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伊万沙拉法诺夫博士和白树强教授在《基于数字贸易保护主义视角下金砖国家数据限制性政策及其保护程度评估研究》一文中详细介绍了金砖国家数据限制指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并对金砖国家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在金砖国家数据政策、中介责任、内容访问措施及其影响上各金砖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在数字产品贸易所带来的越来越大的发展机遇中,当前金砖各国存在的许多数据限制性政策措施除了提供必要的国民经济稳定有序发展条件之外,将有可能成为金砖国家实现经济发展飞跃的绊脚石。
三、一带一路与国际关系研究
随着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成功举办和定期化,探讨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以及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不断机制化具有重要的价值。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王明国教授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实践:进程、特征与启示》一文中借鉴建构主义有关国际关系研究的实践转向的研究成果,把国际实践与国际制度结合起来,提出了一种新的实践类型:制度实践。通过制度实践的视角,可以深入探讨一带一路倡议的机制化进程、主要特征及其对于构建新型全球治理体系的启示价值。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和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不断机制化,中国的相关制度实践不仅夯实了一带一路的全球治理制度基础,更重要的是为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提供了启示。
一带一路项目开展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其中。中巴经济走廊是新时代中巴合作的标志性工程,也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先行先试项目。许多中国公司与巴基斯坦政府合作,开发能源基础设施和铁路基础交通、经济特区以及瓜达尔港相关项目,为巴基斯坦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西华师范大学肖建明副教授在《中巴经济走廊升级版:地区连接的枢纽》一文中提及,中巴经济走廊不仅是巴基斯坦内部的连通纽带,也是整个地区连通的纽带。在改善基础设施,促进互联互通的核心愿景下,中巴经济走廊能够将中国、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伊朗、阿富汗和中亚国家连接在一起。同时,中巴经济走廊将建成一个开放走廊,吸引包括沙特阿拉伯、伊朗等中东国家和欧洲国家在内的第三方的参与,让这一走廊变成一条国际走廊,在区域间互联互通的同时,还能够促进整个地区人民的繁荣。
四、一带一路国别研究之俄罗斯
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出口国之一,俄罗斯能源立国战略和相关经济政策及经济论坛中达成的政府间与企业间协议都大大推动了我国对俄罗斯在能源领域的投资。然而俄罗斯能源投资法律环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华东理工大学祝宁波副教授和莫斯科大学外籍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欧洲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晓伟在《俄罗斯能源投资法律风险环境研究能源投资争端视域》一文中提出对俄罗斯能源投资存在的风险:俄罗斯能源投资的宏观法律环境中存在国际层面法律术语模糊、监督执行机制弱、国内能源法律体系庞杂、法律变化快、联邦和地方法律不统一、执法环境较差等问题。此外,还存在政府对能源投资管控严格、限制过多等政治风险以及经济干预过多、经营成本较高等风险因素,制约境外企业投资俄罗斯能源产业。而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外国政府俄罗斯政府间争端、外国投资者俄罗斯政府间争端、外国投资者俄罗斯私人主体间争端。因此,在中俄开展能源合作过程中,加强对俄罗斯相关法律风险环境中风险因素的分析与预测,并根据警情及时实施风险管理措施是企业最直接、最主动的应对风险环境的手段。
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童友美律师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俄罗斯农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文中提出农业投资与合作是我国实践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对俄罗斯农业投资区域集中在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农业投资范围以种植业为主,全产业链投资成为趋势,对俄罗斯农业投资主要为绿地投资模式,土地租赁、投资建厂、合资合作是主要形式。而目前,俄罗斯国内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和自然风险环境相互作用使得在其国内的农业投资法律风险环境较为复杂,且风险可预测性变弱。赴俄罗斯进行农业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阶段、农业投资运营阶段、退出阶段皆面临着各种风险。而面对这些风险,我国政府应建立俄罗斯农业投资风险预防评价体系以及加强磋商力度,建立磋商机制;同时企业自身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管控体系建设。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编辑部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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