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峥峥 Jenny Huangfu Day,美国华盛顿大学东亚研究系学士,加州学圣地亚哥分校历史学博士,现任纽约州斯基德莫尔学院 Skidmore College 历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近代中外关系史、外交史、国际法学史。出版专著Qing Travelers to the Far West: Diplomacy and the Information Order in Late Imperial China 获美国图书馆2019年度杰出学术出版物奖,并先后在Modern Chinese literature and Culture, Late Imperial China等国际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清朝在1876年正式派遣驻外使臣是一场意义重大的变革。在此以前,清政府与各国外部的交流,主要在中国的各国驻京公使与总理衙门之间进行,或由通商大臣、地方督抚主持,各国使馆的中文翻译官提供中外文之间的翻译工作。清朝的驻外使馆另辟了新的外交地点和交换信息的渠道,即在各国首都,由中国驻外公使直接与外交大臣进行沟通。
本册收录了英国国家档案馆FO 17档案号下来自晚清驻英公使馆(Chinese Legation)的照会,覆盖了从使馆自1876年底的创建到1905年的数千封由使馆发出的中英文信件。在这三十年间,主持使馆的钦差大臣有七位: 郭嵩焘(18761878),曾纪泽(18791886),刘瑞芬(18861890),薛福成(18901894),龚照瑗(18941897),罗丰禄(18971902)和张德彝(19021905)。这七位钦差大臣在维也纳公约体系里对应的称号为公使,英文全称为Envoy Extraordinary and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简称为Minister。从这批信件来看,使馆每年发出的照会大约有二十至七十封不等,长短不一,大部分为正式的照会diplomatic notes,少数为节略memorandum、半官方semiofficial or informal correspondence与私人信函private correspondence。由于这些外交文书大多数没有抄送总理衙门形成档案,仅夹杂在英国外务部的国内档FO 17,以孤本形式存在,因此其对于晚清的外交史独特的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关注。笔者2016年在英国国家档案馆搜集论文材料时,零零星星地看到了一些散落在各个FO 17号下的使馆信件,并做了初步的评估和搜集。这里呈现出的是笔者从数百号案卷中,逐页搜索并抄录整理的。
众所周知,英国国家档案馆收藏了丰富的晚清外交档案,特别著名的是保存在FO 682、FO 931、FO 233档案号下,总理衙门、南北洋通商大臣、各省督抚、海关以及与之来往的英国外交官与英国外务部之间的文书。但这一批史料对于清朝驻外公使所承办的各项外交事宜,往往语焉不详,即使偶尔收录驻外公使的照会,也难窥其全貌。见Immanuel Hs, Modern Chinese Diplomatic History: A Guide to Research,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 vol1.no. 1 1979, pp.102120; Dilip K. Basu, Ching Documents Abroad: From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 in London, Chingshih wenti, vol 2. no. 8 1972, pp.330; David Pong, The Kwangtung Provincial Archives at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 of London: A Progress Report,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28. no. 1 1968, pp.139143;倪善道: 《明清档案概论》,成都: 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8488页。相比之下,本册所收录的晚清驻英使馆照会内容较全,包括许多尚未利用的新史料,可以让学者更加准确、客观地评估驻外使臣是如何在国际外交舞台上履行代表中国的职责,以及使馆外交职能在此三十年之间的演变。
驻英使馆所处理的事件,虽然重要性和复杂性不一,但从职责上来说,基本上符合十九世纪西方的外交惯例。在公使与其随员使用的外交手册《星轺指掌》中,主要提到了以下五项职责。查尔斯马顿斯著,联芳、庆常译,傅德元点校: 《星轺指掌》,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390页。第一,管辖、保护本国人民,使其不受欺压虐待。同时也负责给海外华人与申请游历中国内地的英人颁发护照。如发现驻扎国或其殖民地添设与条约不符的法令,使馆有义务照会外部,请其暂停。第二,使馆定期采集信息,广征博引,随时向本国奏报外国事件。第三,出使大臣与外部商议公事,议定条约时须先面商,再交换文书,议妥之后行文至本国查阅画押,最后再递交给外部。《星轺指掌》中提到的第四项职能,即当两国有不协之处,往往请友国从中调处,虽然在此期间使用的机会较少,但在18831885年间的中法冲突和1894年的高升号事件时,驻英公使也积极地发挥了请求第三国调解的作用。关于驻英使馆与高升号的研究,见区春海: 《光绪年间中英高升轮索赔案述要》,《历史档案》2019年第2期,第106111页;Douglas Howland, The Sinking of S.S. Kowshin: International Law, Diplomacy, and the SinoJapanese War, Modern Asian Studies, Vol. 42, No. 4 2008: 673703.1885年英国发动第三次英缅战争,擒服缅甸国王之后,曾纪泽也曾试图利用国际法的第三方调解原则,向英外务部提出请中国调停,用其所有之权势,以令缅甸王赔罪于英廷。FO 171034, folio 39.第五,事关数国大局者,应由各国简派全权大臣,公同会议,则主要体现在清政府在1899年与1907年参与的两次海牙保合会Hague Peace Conventions,由于出席会议分别是驻奥、俄公使杨儒与驻荷公使陆徵祥,所以这批驻英照会里并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这一方面的主要论述,见唐启华: 《清末民初中国对海牙保和会的参与(18991917)》,《政大历史学报》第23期,第4590页;林学忠: 《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 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第288345页。
使馆文书的处理流程
清朝派遣驻外公使事属创举,准备的过程极为仓促,因此使馆与国内各部门的配合协调并未一步到位,再加上总理衙门与地方督抚的多元外交与西方的制度也大不相同,增加了使馆文书流转的复杂性。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Thomas F. Wade在1875年8月16日(光绪元年七月十六日)给总理衙门的照会中指出:
查本国办理公务,与中国办法颇见相异。在中国,各省督抚大臣等报达之件则上折奏闻,嗣或选派前往外国钦差大臣有报达之件,谅亦如是办法。在本国,则出使钦差大臣等虽品级最大者,均与总理各国事务丞相咨会往来,即由总理各国事务丞相转为入奏,将咨会原文代为进呈;遇事另由总理各国事务丞相会合各朝议大臣,同为核议,随后既有回文寄发,虽由总理各国事务丞相主稿,实系大君主参听股肱大臣定拟意见,即属国家定制。王彦威、王亮辑编: 《清季外交史料》一,卷二,长沙: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334页。
威妥玛指出总理衙门和各省督抚可以各自上奏,遇事缺乏信息整合、多方会商的机制,照此模式,他料到驻外公使与国内中枢的通信机制,也会和地方督抚如出一辙,即使臣可以不通过总理衙门就直接可以直接上奏。而英国外务部实为信息整合的中枢,遇事须会合各部门,主持协调意见,并有代表一国之君定拟意见的最终决定权。相比之下,总理衙门只能算作与使馆、督抚平行的外交机构。Immanuel Hs,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 The Diplomatic Phase, 18581880,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193194.而总理衙门在回信中,强调各国国体政令诚有相异,而断不能强同之处,然亦有相异之中,而仍见相同者,以似是而非、答非所问的方式躲过了威妥玛所指的总理衙门在外交通信体制上的弱点:
中国各省督抚大臣及在京各部院衙门并本衙门,每有陈奏大皇帝事件,或系单衔具奏,或系联衔具奏,或系会同别衙门具奏,当日奉旨依议钦此。其不应发钞者,该衙门亦必将所奉谕旨并原折,行文各该处,钦遵办理,实与各国体制相仿。《清季外交史料》一,卷二,第3536页。
关于总理衙门与驻外使馆在体制上的平行关系与其弱点,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在此不必重申。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册的使馆文书主要展现了驻外使馆的双重性,即其跨越两种不同的外交制度与话语体系的信息处理机制。相比起总理衙门和地方督抚主持下的对外交涉来说,使馆能更为果断、自信地利用国际法与条约体系,为清政府伸张中国国家做为主权国应有的权利。
纵观这批文书的处理流程,大致总结出来一些不成文的规律:
第一,使馆可以根据上谕的指令接手外交任务,也可以根据总理衙门、通商大臣、各省督抚的咨文,从这些官员手中接受外交任务。郭嵩焘于1877年到任后立即处理的马嘉里事件的善后事宜,以及与英外务部对于《烟台条约》中有关洋药(即鸦片)缴税抽厘的协商,都属于奉旨行使外交的性质。Jenny Huangfu Day, Qing Travelers to the Far West: Diplomacy and the Information Order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chapter 4; Owen HongHin Wong, A New Profile in SinoWestern Diplomacy: The First Chinese Minister to Great Britain, Hong Kong, Chung Hwa Book, 1987.从总理衙门处接收交涉任务,始于1877年郭嵩焘办理的镇江太古趸船一案,总理衙门与英使威妥玛相持不下,经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的提议(此案在中国相持,不如告知出使大臣,在英国总理衙门剖辩,较有把握)之后,转交使馆与英外部交涉处理。《清季外交史料》二,卷十三,第249页。
另外,使馆也可以根据地方督抚的咨文,将其与英领事之间因意见冲突而无法解决的案件,向英外部提出解决的请求。此类照会占比重较多的有两种: 第一,当中、英民人刑事交涉案件中的原告方为英籍,或英方雇用的他国外籍人员,而英领事一再推托、不肯讯办之时。此种案件的典型,可见于1878年5月郭嵩焘照会中福建莆田县怡记行雇工枪毙渔户二命一案和1891年薛福成照会中镇江海关英员梅生Charles Mason代哥老会贩运炸药一案。第二,从英殖民地引渡逃犯的案件,由于中英两国并未签有引渡条约,而《天津条约》中关于引渡的条文又过于简略,因此广东、福建官员遇到香港总督不肯交犯时,也会咨文请使臣与英外部直接交涉,比如18811885年间曾纪泽关于从香港引渡广东归善县十三名逃犯的多次照会,履行的便是要求引渡的职责。
除此之外,使馆也承办一些看起来较为琐碎,但与办理洋务及维持地方秩序息息相关的任务。例如北洋水师学员在英国格林威治皇家海军学院的学习及派送军舰练习等,往往是先由驻英使馆向英外部照会请求,再由英外部与英国海军部协商之后,答复公使,公使再与随学生赴英的肄业监督进行协商办理。
第二,使臣可以根据自己对外交政策的理解,相机行事。这一类型比较有代表性的多来自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三者任期内。比如郭嵩焘于出使英国前,根据总理衙门的出使经费一则里开总领事及正副领事名目一条,即奏请设立领事官。郭在出国途中路经新加坡时,拜访胡璇泽,见其为其地人民所推服,断定新嘉坡领事非胡璇泽无可充承者。到达伦敦后先照会英国外部,经过五个月的交涉,得到英政府正式的允许之后,才请旨办理的。《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十一,第207208页。又例如郭嵩焘于1877年6月15日向英外相德尔贝Lord Derby发送的关于喀什噶尔的照会,起因是他在使馆里日见《新报》称: 印度孟买来信,因阿密尔之请,派沙敖充贵国驻扎大臣,前赴喀什噶尔,而随后在7月22日的信函里所回复的内容,代表也是自己的想法,并未事前收到总理衙门委托。正如他所说:本大臣关于关外情形,本未能详知,又无携来中国案卷可以查考,略就所知一二,缕晰言之。FO 17768, folio 83.
此类使臣自发性的交涉,如果没有事先与总理衙门、通商大臣、各督抚协调, 有可能招致国内官员的抵制。在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的任期内,使馆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较其余四位使臣为多,其成功与失败,往往取决于是否事先做好政治舆论上的铺垫,得到国内官员的支持。郭嵩焘于1877年8月24日通过世爵夏弗斯白里Earl of Shaftesbury了解到英国禁烟会的活动后,立即请旨禁烟,并得到着郭嵩焘与英国官员妥为筹商的谕旨。总理衙门、南北洋通商大臣、各地督抚是在上谕发出之后才得知此事,对郭嵩焘此举不以为然。据李鸿章的观察:各省筹复,寥寥数语,毫不着力。他随后在给郭嵩焘的私信里,具体地指出原因:若先令中土禁种禁食,而外洋贩途日广,是为丛驱爵,非平恕之道,势亦有所不行。即如各口洋税,岁共千余万,洋药税居四分之一,加以内地捐厘约二三百万,若中外合禁,弃此数百万尚为有益民生;若我徒禁种禁食,而不禁外来,固非政体,亦损国计。郭廷以编: 《郭嵩焘先生年谱》(下),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1年,第637页。
伦敦使馆的电报通信初始于郭嵩焘与曾纪泽任期交接时,之后电报便成为了使馆与总理衙门通讯传输的主要渠道之一。Day, Qing Travelers to the Far West, 166177; Stephen Halsey, Quest for Power: European Imperialism and the Making of Chinese Statecraf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第七章。18801881,曾纪泽在圣彼得堡协商《中俄伊犁条约》期间,与总理衙门随时保持着电报通讯。《曾惠敏公电稿》,北京: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印中心,2005年。此后一切大事,都会先以电报方式向总理衙门请示,并同时以海运邮递的形式寄出比电报更加具体的详文。由此可知曾纪泽办理外交的成就与清政府逐渐利用电报通讯紧密相关。曾纪泽在马格里的密切配合下,将使馆的作用发挥极致,尤其在中法战争的前期,使馆在外交方针政策上隐然有引导总理衙门和国内舆论走向的趋势。关于马格里在中法战争里起到的作用,见Thomas Barret: 《清朝在外公館における西洋人スタッフの外交活動に関する考察清仏戦争時のハリデーマカートニーの活動を中心に》,《東洋学報》第100卷第3号,第5993页。
......
本册中收录的照会,对中国近代外交史研究的主要意义,可以用以下三点来总结。
第一,研究使馆的理论框架值得进一步探讨。使馆的中、英员之间的合作,与使馆的双语照会,在很多程度上赋予其功能上独特的双面性。使馆在清朝官僚体系中的地位,与其和英国外务部之间形成的通信网络是相辅相成的, 如果只看到公使的日记和给总理衙门的咨文,却没有同时看到使馆如何在国际上发挥作用,得到的结论是不完整的。当我们研究一些较有争议的事件,比如曾纪泽对于中法战争、缅甸进贡的外交方针,或者龚照瑗拘留孙中山事件,如果没有相应地参考使馆几十年来外交的具体背景,很容易以中国官员落后、保守、不通公法等过于简单、片面的概念来诠释。
第二,使馆的通信史,也是一个尚待重视的研究外交史的角度。从这个角度下探讨的问题,包括使馆如何建立其信息网络,整合来自不同角度的情报,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诠释这些信息,与其如何在给总理衙门和国内官员的咨文中以中文惯有的形式表达这些信息,两者的表述有如何微妙的不同,等等。本文前半部分根据照会的来源,总结了使馆接手事务的几个不同的渠道,但照会里所反映的只是官方的信息体制,对于使馆收集来自小道信息、报馆、情报人员的各个方面,往往语焉不详。使馆、总理衙门、地方督抚、海关监督与列强驻华使臣之间的博弈,以及使馆的电报通信对于以往外交模式的冲击,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在许多重大的外交事件上,使馆是如何与国内、国外的多种势力,或配合、或竞争,来使中国达成与西方平等地位之目的?
第三,使馆代表的中国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含义,以及这些含义是如何演变的,尚未得到很好的诠释。使馆的照会中,常用清廷中国中朝华廷中国国家ChinaThe Imperial Government 等各种中英词汇来表达中国的政体,根据交涉事件的不同,含义也时有不同,它们有时对应的是具体的国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势力,但往往指的是中国作为世界各国中与西方平等之国的抽象的法律概念,换句话说,使馆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不论中国国内运行的是何种政体、谁与握权,在国际法上对应的中国的概念与其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并不需要随之改变。使馆在许多国内政治的动荡期间,在各国的首都继续履行着代表中国国家的职责,其逐渐训练有素的外交人员,与逐渐完善的外交信息体系,给予了中国从晚清到北洋时期必要的延续性。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这一概念是如何在国土之外的法律空间被赋予意义的,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