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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三晋法学(第十四辑)

書城自編碼: 353282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王继军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1146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HK$ 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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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由山西大学法学院主办、王继军主编的探讨法律前沿问题的论文集,自2006年开始,每年出版1辑。本次出版的第十四辑包含名家论坛、专题评论、法学各科专论、课题成果、法学教育等栏目,对各个部门法中的热点问题作了学术探讨与交流。第十四辑的优秀篇目包括《搞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之体会》《智能汽车时代交强险制度的变革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董仲舒思想的特点及其蕴含的法律因素》《扶贫成效考核评价的法治化检视 基于21部省级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试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与法律的协调》《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精准量刑建议的实现途径》《既得受益权保护的国际经验与本土构建》等。
關於作者:
主编王继军,男,1956年出生。河北涞水人,中共党员,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和政府法制研究。中国法学会理事、山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法学学科带头人、山西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法学组组长。
目錄
名家论坛
搞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之体会 王继军
探索与争鸣
智能汽车时代交强险制度的变革 汪渊智 史雨菲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王淑娟 冀国芳
论仲裁员披露义务的免除情形 金永恒
法学各科专论
董仲舒思想的特点及其蕴含的法律因素 李博
石刻所见明清山西林木保护法令初探 周子良 薛小波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梁文婷
《魏玛宪法》的历史地位和当代价值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三十二届年会主题述评 史永丽 武蕾
实证哲学视野下的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史凤林 王怡
公民私域的行政法保护之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 陈晋胜
论行政程序的重新进行 赵银翠 靳倩霞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问题研究 呼旭光 王霞君
扶贫成效考核评价的法治化检视基于21部省级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
祁小敏 卫凯迪
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地上物的归属 毛瑞兆 王荣星
出售式重整模式的中国适用 李晓燕 鹿思原
反专利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研究 赵毓森
欧盟地理标志和商标关系研究 赵小平 高娟
试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与法律的协调 董玉明 刘丽娜
共享民宿业法律规制的思考 李冰梁 雅瑞
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初探 李冰强 张慧凤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法回应 刘育芳
一带一路背景下PPP模式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黄晓燕 王倩楠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温树英 蒋鹏晋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邢曼媛 贾勇
扫黑除恶中涉黑企业刑罚适用问题研究 李明耀
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谦抑性研究 张帆
结果加重犯中直接性关联理论的本土化应用 王子怡
行贿罪量刑规范化分析以山西省近三年行贿罪为样本 马秀卿 武怡然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思考 马秀娟 郭宇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的再思考 马爱萍 王晓娜
司法责任制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转型路径 柴雷哲
域外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比较与借鉴 田健
认罪认罚从宽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精准量刑建议的实现途径 李麒
认罪认罚具结程序风险防范研究 贾保瑞
课题成果
既得受益权保护的国际经验与本土构建 曹克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特色的完善以山西省九个新设区的市近三年立法为分析样本 马皎皎
矿藏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属性研究 王楠
內容試閱
一、搞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是大学教师的职责
大学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职责,是由大学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大学之所以不同于中小学,就在于它不仅承担着传授已有知识、培养人才的使命,还承担着创造知识,并用创造出的新知识培养人才、为社会服务的使命。中小学乃至大学本科主要是培养对已有知识掌握的人才,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传授已有的知识,教与学的核心,解决的是知道和认识客观世界,即客观世界“是什么”的问题,因此,中小学乃至大学本科教师的使命是传授已有的知识,当然传授已有的知识也存在科研问题,但这种科研的对象和范围仅是研究传授“哪些是好的知识”和“如何传授好知识”的问题,也称为教学研究。大学教育虽然在本科阶段还是在传授已有知识,但这种知识比较专业,不像中小学那样广泛全面。到了硕士、博士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教学已不再是传授已有的专业知识,而是在学生已有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培养学生解决自然界和社会发展变化中“为什么”“还有什么”的问题,这就需要大学教师用自己创造出的新知识去培养学生,也就是要用教师的专业科研成果去培养学生,因此,大学教师不但要搞教学科研,还要搞专业科研。知识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大学教师的科研成果在任何国家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和比例,因此,大学教师的专业科研成果,不仅要用于培养人才,还要服务社会。教学科研与专业科研的主要区别在于,专业科研的对象和范围集中在自然与社会某一领域的某一未知问题,而教学科研则是针对已有知识,研究如何传授已有的好的知识和好的传授方法问题。将大学定位划分为,科研型大学、教学科研型大学、教学型大学,正是有源于此。专业科研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必须要通过研究对研究对象有新的见解和认识,产生新的知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创造新知识。创造新的知识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通过实践和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研究中得来的,因此,大学教师,特别是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社会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和动力,也是科研的源泉和动力,因此,大学教师不能仅停留在教室,还应深入自己讲授专业的社会实践中。培养人才是大学的终极使命,也就是说,大学教师进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终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搞好教学特别是研究生教学专业科研是基础
大学本科生学习的是知识,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虽然有统编教材,但要想讲好本科生的课,必须进行教学科研,通过教学科研将本专业好的已有知识选出,用研究出的好方法传授给学生,教学质量才能得到保障。但到研究生培养阶段的教学,由于硕士研究生是在掌握已有知识,在解决了“是什么”问题的基础上去学习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博士研究生是在解决了“是什么”“为什么”的基础上探寻“还有什么”的问题,因此,研究生的教学必须有专业科研的基础,否则,研究生教育只能停留在本科的教学层面上。
1997年,我开始担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至今指导过的硕士研究生有204名。当硕导后遇到的个问题就是,所指导的研究生都是法学本科毕业,在本科阶段都学过经济法学这门课,在研究生阶段再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应该怎么讲?讲哪些?研究生阶段的经济法学课与本科阶段学过的经济法学课有什么区别?经过摸索,我认为,法学硕士同学们在本科阶段所学的经济法学,解决的是认识问题,即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硕士研究生阶段再学经济法学,要解决的是在实践中很多“为什么”的问题,因此要引导学生在知道经济法“是什么”的基础上,发现和解决经济法在立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很多“为什么”的问题。如经济法学中的矿产资源法,在本科阶段讲授的是矿产资源法的概念、地位、作用等知识,解决了什么是矿产资源法的认识问题。到硕士研究生阶段,我用在2009年参加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亲自办理的某个体户以250万元的价款从政府有偿取得的地下煤炭资源,以1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国有企业净赚13亿元(除去资产和资源价款)的案例,研究了矿产资源法中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问题,发现了矿产资源法有偿使用制度中,存在有用政府税费替代国家(全体人民)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的重大问题,这一专业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后在系列论文的基础上与研究生一起出版了专著),研究成果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自然资源改革的方案相吻合,与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权益金征收方案相一致。由此可见,在硕士研究生阶段要引导学生,发现已有的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存在这些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因此,硕士研究生的教学解决的是实践中“为什么”的问题,教师必须通过社会服务的实践,发现问题,研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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