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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新《证券法》的亮点在于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创立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强制调解、先行赔付、股东权利代为征集等一系列新法律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维权途径,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投资者(2020年8月 第11辑)》投资者围绕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以及投资者主体进行了探讨研究,共设5个栏目,收录专家学者、市场实务人士14篇文章,与读者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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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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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新证券法下投资者保护再思考董登新
用时代新利器维权
证券集体诉讼制定实施细则的思考叶锦
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填空与留白
评《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何海锋庄欣欣
【理论探究】
场外衍生品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问题研究李明良卢熠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与投资者保护吴伟央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李有星潘枝峰
做空机制的法理基础与监管建议李文莉陈晓曼
【市场实务】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构建与发展中行业自律的演进考察刘丹冰
219年A股个人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现状调查报告耿中华胡家琪
【投教园地】
统筹协调多方协作不断开创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新局面
江西辖区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实践江西证监局机构处
新时期私募维权现状评述王沥平张震宇洪苗
【域外视野】
德国投资者保护体系初探及启示肖赞刘菲菲
公司法的公共执行模式:域外经验及其启示曾思
美国《获准投资者定义审查报告》介评
兼论对我国的启示张异冉
征稿启事
编辑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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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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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新《证券法》的亮点在于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首次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创立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强制调解、先行赔付、股东权利代为征集等一系列新法律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维权途径,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本辑投资者围绕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以及投资者主体进行了探讨研究,共设5个栏目,收录专家学者、市场实务人士14篇文章,与读者共享。
【政策解读】收录3篇文章
董登新的《新证券法下投资者保护再思考》一文认为,投资者保护绝不是单一的行政保护,更不是被动、消极地依赖行政保护。投资者保护的好办法,首先是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使其善于“用脚投票”及主动维权索赔;其次才是有效的市场监管及严苛的依法治市。
叶锦的《用时代新利器维权--“证券集体诉讼”制定实施细则的思考》一文讨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可以为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法定代表人”,在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的规定下应如何才能更准确、更公平、更高效地为中小投资者服务。该文从“诉权的稳定性”“接受委托的标准”“证券集体诉讼案件的受理与诉讼费承担”“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理”“裁决的扩张适用”等六个方面展开了研究。
何海锋、庄欣欣的《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填空与留白--评〈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一文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代表人诉讼规定作为证券纠纷中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实施规范,细化了《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原告的确立与登记、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法院的审理与裁判以及信息化平台的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指引,起到了填补空白的作用。但是,该规定在不同诉讼模式的选择与适用、权利登记公告前法院的审查程度、普通代表人的推选标准、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等方面仍存在可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理论探究】收录4篇文章
李明良、卢熠的《场外衍生品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问题研究》一文认为,近年来,期货市场具备了一定的立法基础,条件也相对较成熟,考虑场外衍生品与场内衍生品联系密切,内在属性上具有一致性,且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控制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可综合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做法,将场外衍生品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
吴伟央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与投资者保护》一文认为,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是退市制度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有利于疏通退市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我国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从2004年开始提出并进行了多年的充实完善,在2018年年底完成了长油航运重新上市的首单案例实践。在我国上市资源相对稀缺的大环境下,退市公司重新上市还要审慎推动,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制度,避免恶意炒作,确保平稳运行。
李有星、潘枝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完善》一文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直接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原告资格、胜诉可能性和损失赔偿等权益。我国《证券法》设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范围界定标准,信息披露制度之原则、标准以及法律责任与豁免等制度,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此基础上,该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李文莉、陈晓曼的《做空机制的法理基础与监管建议》 一文认为,从法律角度探寻做空机制运行机理与现实功能、考量做空机制滥用的风险,建议我国资本市场引进做空机制,并可以借鉴域外做空机制运行的经验,提出“培育长线做空”“预防交付风险”“禁止信息型市场操纵”“规制做空金融机构”的监管建议,为我国注册制下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市场实务】收录2篇文章
刘丹冰的《我国金融衍生市场构建与发展中行业自律的演进考察》一文认为,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经历三个发展阶段,行业自律也从无到有,极具转型、政府主导特点。回顾以往,就会发现我国金融衍生市场行业自律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自律组织属性职能不清等问题。因此,应在制定金融衍生产品法的基础上,通过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明晰金融衍生市场“他律”与“自律”的界限,明确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衍生市场发挥着政府监管不可替代的作用。
耿中华、胡家琪的 《2019年A股个人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现状调查报告》一文认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反映2019年A股个人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现状,促进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提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A股个人投资者行权和维权意识较去年有所提升,但股东意识仍相对薄弱,并且维权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较高的问题突出。建议加大对权益类投资者教育活动的投入,推进对A股特色股权文化的培育。
【投教园地】收录2篇文章
江西证监局机构处的《统筹协调 多方协作 不断开创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新局面--江西辖区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实践》一文认为,投资者保护工作涉及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司法救济等各个方面,是一个系统性、专业性的工程,需要集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充分覆盖和有机联系的工作体系。江西证监局充分协调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全方位行业调解协作体系,多措并举提升辖区投资者保护工作水平,助力资产市场改革稳定发展。
王沥平、张震宇、洪苗的《新时期私募维权现状评述》一文认为,私募产品管理人如果确实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能否利用合同解除规则脱离投资关系受到关注。该文以有限合伙型基金为原型进行实证研究,以类型化的方式对法院判决要旨予以总结评析并进一步提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建议。
【域外视野】收录3篇文章
肖赞、刘菲菲的《德国投资者保护体系初探及启示》一文试图通过介绍德国金融领域主要的市场主体,包括欧盟、德国联邦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介机构、投资者、行业协会等主体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做法,探讨德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体系的经验和特点,尝试提出相关建议,供我国资本市场参考。
曾思的《公司法的公共执行模式:域外经验及其启示》一文认为,我国2020年《证券法》第94条豁免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诉讼时持股比例与期限的要求,允许其为了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提起股东诉讼。相对而言,域外公司法的公共执行的手段更为宽泛,公共执行机构享有更大的调查权,同时,法院提供的救济措施较为丰富,包括罚金与剥夺董事任职资格等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离不开我国法律下对于执法手段与救济措施等相应制度的完善。
张异冉的《美国〈“获准投资者”定义审查报告〉介评--兼论对我国的启示》一文认为,美国各界关于获准投资者定义的讨论主要围绕财务门槛的设置、财务门槛是否能够衡量自然人金融成熟性与自然人金融成熟性的其他方案等议题。该审查报告建议修订获准投资者定义--调整当前财务门槛并引入新的定义方式。该审查报告对我国的启示是,建构多层次的证券发行制度,要明确筛选发行对象的有关制度的功能定位,增强制度之中概念与定义的统一性,丰富定义方式并提高定义精准度,通过定义的适当设置维持市场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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