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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研究

書城自編碼: 354902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王琦 等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474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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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填补了我国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的空白。本书的出版,不论是对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的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对我国海上民事管辖权现实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厘清了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方面的诸多理论困惑。
三,丰富了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的研究内容。本书主要包括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之厘释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主体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主体对象国家在领水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国家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国家在其他相关海域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完善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议等七章。
四,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议。本书在全面分析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基础理论、管辖权主体以及管辖权权域范围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未来强化我国海上民事管辖权,不但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和协调机制,而且还要强化司法职能、加强程序性规范等。本书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填补了我国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的空白。本书的出版,不论是对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的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对我国海上民事管辖权现实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厘清了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方面的诸多理论困惑。
三,丰富了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的研究内容。本书主要包括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之厘释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主体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主体对象国家在领水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国家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国家在其他相关海域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完善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议等七章。
四,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议。本书在全面分析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基础理论、管辖权主体以及管辖权权域范围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未来强化我国海上民事管辖权,不但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和协调机制,而且还要强化司法职能、加强程序性规范等。
關於作者:
王琦,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日本名古屋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海南省杰出人才,海南省育才计划南海名家,海南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独著学术专著2部、主编4部、合著6部,主编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司法部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和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共12项,主持完成中国博土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1项。获海南省普通高校教学名师奖宝钢优秀教师奖有三项科研成果分别获海南省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另有三项教学成果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所负责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入选教育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
目錄
第一章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之厘释
第一节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特征
第二节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内容与权源基础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内容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权源基础
第三节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一、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内涵和外延
二、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权域范围
第二章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主体
第一节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主体
一、中央立法主体
二、地方立法主体
第二节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行政主体
一、职权行政主体
二、授权行政主体
第三节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司法主体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主体对象
第一节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一般主体对象
一、自然人、法人等的概念及其国别认定标准
二、船舶和飞机的概念及其国别认定标准
第二节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特殊主体对象
一、外国船舶上的人和物
二、外国船舶和飞机之上存在多国自然人
三、无国籍、方便旗等船舶
第三节立法建议
一、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一般主体对象
二、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特殊主体对象
第四章国家在领水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第一节国家在内水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一、内水的基本概念
二、内水的法律制度
三、内水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第二节国家在领海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一、领海的基本概念
二、领海的法律制度
三、领海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第五章国家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第一节国家在毗连区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一、毗连区的基本概念
二、毗连区的法律制度
三、毗连区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第二节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的基本概念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三、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第六章国家在其他相关海域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第一节国家在大陆架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一、对定居物种的管辖权
二、对非生物资源的管辖权
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
四、对生物勘探及其他海洋科研的管辖权
五、保护大陆架环境的义务
第二节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一、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我国相关立法
第三节国家在公海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
一、对船舶的管辖权
二、公海六大自由
三、紧追权
第七章完善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二、构建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协调机制
三、调整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司法职能
四、规范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总序
  海南大学法学院建立于1988年,其前身是创办于1983年的海南大学法律系。1988年起招收本科生,先后设有国际经济法、法学和经济法三个专业,1999年根据教育部新的专业目录,调整合并为法学本科专业。2007年8月,原海南大学法学院与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合并,成立新海南大学法学院。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海南大学法学院已经形成了学士、硕士和博士完整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法学学科是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海南省重点学科,法学院是第三批高等教育特色专业建设点、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中国法学会“海法方阵”八家理事单位之一。目前,法学院设有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南方基地、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特区法制研究所、中德法律研究所、金融刑法研究所等科研机构,拥有教职工76人,其中专任教师57人,具有博士学位27人,在读博士9人。
  “法治天下、人才。”法学院历来十分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使其能够成为合格的卓越法律人才。为此,学院力推教学改革,打造精品课程和优秀教学团队,以提升教育质量。学院目前拥有教学团队1个,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教育部研究生重点建设课程各1门;设立了法学综合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开设了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物证技术以及速录技能等课程,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三基三能”;设立了1个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和55个实践教学基地,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是高等院校的三大基本职能,也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学科建设的三大方向,其中,科研是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的途径,也是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保障。为了提升学院的科研水平,法学院设立了科研机构,制定了科研激励机制,创造了良好的科研环境。目前,法学院充分利用其所在的地理、学科优势,在南海法律问题、经济特区法治建设、旅游岛法治建设、农村土地政策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研究特色。其中,利用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这一科研机构,打造了“南海区域合作论坛”以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等学术交流平台,使其逐渐成为南海法律领域的智库。近年来,法学院超过50%的研究项目和40%的论文、著作、奖项均集中在南海法律研究上,并提交了108份涉海资政研究报告,其中多份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部分报告已转化为国家海洋政策,在南海维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而在南海法律研究领域凸显了海南大学法学院的优势和特色。
  法学是一门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社会科学,法学科研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面临新的课题与新的挑战。因此,提高科研水平,拓展研究方向,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是法学专业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学院校发展的基础。但是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相比,海南大学法学院的整体科研实力与水平还相对较弱,与学院提出的建设国内一流法学院的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为了提升海南大学法学院整体科研实力,促进海南大学法学院的持续发展,必须打造科研团队,加大科研力度,提高科研水平,扩大学术影响。
  海大法学文丛的推出是鼓励海南大学法学院教师潜心学术、投身科研的重要举措,也是展示和反映海南大学法学院科研实力与水平的平台。我虽然已经不再担任海南大学法学院的领导职务,但我仍是海南大学法学院的一员,希望丛书的作者能够多研究问题,出版高质量的学术著作,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
  2016年9月7日

  序
  在我们这个蓝色星球上,海洋占地球面积的近71%,是地球自然地理区域的主要组成部分,蕴藏着巨大的资源和财富。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1.8万公里长的海岸线和近300万平方公里的主张管辖海域。因此,如何有效地对我国海域进行管辖,已成为新时代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上述背景下,王琦教授主持完成了“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研究》。本书是在该项目结项报告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填补了我国“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的空白。本书是我国目前对“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著作。该书的出版,不论是对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的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对我国海上民事管辖权现实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二,厘清了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方面的诸多理论困惑。众所周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条是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宪法性条款”,也是整个公约中对民事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然而,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条约规定的单一,导致现今国际社会对于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的基本概念、权源基础、权利属性、权利内容、权域范围等基本理论尚未形成定论;对于资源开发、海洋科研、海洋环保等行使海上民事管辖权的国家实践还存在许多争议。鉴于此,本书通过全面分析“国家管辖权”“国际民事管辖权”“国家民事管辖权”“国家海洋民事管辖权”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明确提出了“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指一国依据国际法和本国法律,为规范和管理其管辖权域范围内各类涉外平等民事主体及其行为,实施的各类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行政权等权力。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具有民事性、涉外性以及多元性的特点,并包括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方面的内容。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的权源基础主要来自于国家“主权”的权利延伸。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的权域范围,一方面体现在国家管辖海域,另一方面又体现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等等。上述种种学术观点,进一步突显了本书的理论创新和学术价值。
  第三,丰富了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的研究内容。本书主要包括“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之厘释”“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主体”“国家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的主体对象”“国家在领水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国家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国家在其他相关海域的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完善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议”等七章。在以上章节中,本书将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的研究视域,不但包括在“领水”“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国家传统管辖范围内的海域,而且根据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基于“主权”延伸出的权利特质,其权利还及于“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
  第四,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维权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议。国家海洋维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海上的延伸。其中,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是对管辖海域实施有效管控的常态化手段,亦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途径。因此,本书在全面分析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基础理论、管辖权主体以及管辖权权域范围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未来强化我国海上民事管辖权,不但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和协调机制,而且还要强化司法职能、加强程序性规范等。以上对策和建议,将为我国立法机构和实务部门解决海上民事管辖权相关问题现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以“法学”为核心的文化旅游学科群是海南大学重点建设的世界一流学科,海洋法学又是海南大学法学传统优势专业。我相信,本书的出版,既为我国“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增添了一部不可多得的参考书,也是海南大学海洋法学涉海力作迭出的重要体现。
  王琦教授是一位非常勤奋的学者,曾作为首席专家主持承担了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百年南海疆文献资料的发掘与整理研究”等重大项目。我与王琦君有多年的学术交往,今应邀为本书作序,故谨致数语,聊以充序。
  杨泽伟
  2020年7月于武汉

  前言
  “海洋”是地球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地球面积的近71%,蕴藏着无穷的资源和财富。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利用海洋能力不断增强,开发利用海洋区域不断扩大。同时,随着陆地资源的紧张,人口和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大,世界各国纷纷向海洋寻找生存和发展的新空间,海洋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21世纪更将是“海洋的世纪”。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国际海洋法得到较快发展。联合国先后于1958年、1960年和1973年召开了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组织各国代表对国际海洋法进行编纂。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1993年11月16日,该公约第60个缔约国--圭亚那批准了该公约之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海洋作为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支持系统,被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制度当中,标志着对海洋的利用和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整个海洋分成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域,同时规定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以及海洋争端解决等一系列有关海洋利用的法律制度。这些规定使其成为一部“海洋宪章”,涉及海洋所有方面的问题和所有国家的利益,成为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全面、完整、也有实践性的海洋法典。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6月7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的代表递交了批准书。1996年7月7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对我国生效。
  自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其法律制度的实施引起国际社会及沿海国海洋管理实践的重大变革,一是改变了世界海洋的政治和地理格局。全球约36%的海洋和90%的海洋资源被纳入沿海国的管辖范围,约1.09亿平方千米的近海被沿海国以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形式划归为管辖海域,从原有“公海”性质海域转变成为具有“国土”性质的海域。二是出现了“蓝色圈地运动”,沿海国陆续划定多次国家间的海上边界,据不完全统计,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已收到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案和初步信息资料分别达到53件和46件。三是对国际海底矿产资源逐步建立了国际社会共同管理的制度。四是各沿海国纷纷制定国内海洋法律政策、海洋战略等,强化本国的海洋综合管理能力。五是海洋管理制度日趋严格,公海传统捕鱼权利受到限制,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深海遗传资源等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严格保护性管理,等等。
  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和生效,于我国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从机遇而言,按照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居世界第四位。我国可主张的管辖海域面积多达300万平方公里,接近我国陆地领土面积的1/3。其中与领土有同等法律地位的领海面积为38万平方公里。
  但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也给我国带来诸多挑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可以主张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但是,如何有效对我国海域进行管辖,业已成为中国新时代的重要课题。国家海洋维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海上的延伸。其中,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是对管辖海域实施有效管控的经常化手段,亦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途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制度,是整部条约中对民事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但是,由于理论上研究的薄弱和条约法上规定的单一,导致目前国际社会对于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的基本概念、权源基础、权利属性、权利内容、权域范围等基础理论尚未形成定论;对于资源开发、海洋科研、海洋环保等行使海上民事管辖权的国家实践还存在许多争议,以上问题都亟待在学理层面予以回应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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