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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王利明学术文集

書城自編碼: 356141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王利明
國際書號(ISBN): 9787X29146284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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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教授四十年学术研究成果荟萃!
王利明教授关于民法典价值、体系、原则、制度等研究的梳理与总结!
研究民法典条文沿革的重要文献资料!
內容簡介:
作为四十年来中国民法学理论发展的亲历者、见证者、参与者、创业者,本书作者王利明教授在中国民法典通过后,首次将四十年来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初步梳理和总结,全面体现了作者的民法学思想及学术研究成果。文集按照民法学分编体例加以编排,共分为民法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五卷,将成为学界研究民法典条文来龙去脉以及争议焦点的重要参考资料,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书后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既有法律条文对照表,以方便读者参照阅读。
關於作者:
王利明,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主要民商事法律及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目錄
01 民法总责编
民法典体系及价值
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
民法的人文关怀
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
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
何谓根据宪法制定民法?
民商合一与我国民商法的关系
论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径
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比较
总分结构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
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
编纂一部网络时代的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分编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的发展
中国民法学七十年:回顾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
民法典编纂与中国民法学体系的发展
民法学四十年之回顾
民法总则
民法典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及基本结构
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
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
民商合一体制下的民法总则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
论习惯作为民法渊源
试论民法中的一般条款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探讨
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
论民法典对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规范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无效抑或撤销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再思考
论授权行为
试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我见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民法的适用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
关键词索引
法律文件全简称对照表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对照表
后记
02 物权编
物权法总则
论物权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的新发展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物尽其用:物权法的基本价值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论物权法定原则
论《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财产所有权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比较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
产权保护:市场经济的基石
论物权法中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为分析对象
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概念
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若干问题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
规则的评述
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
用益物权
论他物权的设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
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以成员权为视角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物权编设立典权的必要性
试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界分
海域使用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担保物权的新发展
试论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抵押权的竞合及其顺位
试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
试论动产抵押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
占有
论占有的性质
试论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关键词索引
法律文件全简称对照表
《物权法》与《民法典》对照表
后记
03 合同编
债的一般原理
债法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
缔约过失: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
合同法的价值和体系
合同的概念与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
论合同法的新发展
论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
论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
试论合同法的总分结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
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
合同法总则
论合同的相对性
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强制缔约的若干问题探讨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论合同漏洞的填补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论无权处分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情事变更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323条
违约责任十论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关系的探讨
论履行不能
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
合同编解除制度的完善
论合同僵局中的违约方申请解约
再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兼评《合同法》第122条
合同法分则
典型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
论我国合同法分则的完善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探讨
论买卖不破租赁
所有权保留的若干问题探讨
试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物业服务合同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试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
论特许人订约前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比较
委托合同的无偿性与任意解除权
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探讨
关键词索引
法律文件全简称对照表
《合同法》与《民法典》对照表
后记
04 人格权编
人格权法的体系和价值
论人格权的定义
加强人格权立法保障人民美好生活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实现
人格权的属性从消极防御到积极利用
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
论人格权法的新发展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
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论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区分与衔接
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
论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
民法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完善
人格权法总则
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之
关系
论人格权的法定性与开放性
论一般人格权
论人格尊严的保护
试论患者知情同意权
论患者维生治疗拒绝权
论人格权商业化利用
美国公开权制度与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论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
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法分则
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
略论人格权编对性骚扰的规制
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若干问题
论信用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隐私权内容探讨
论美国隐私法中的合理期待理论
生活安宁权:一种特殊的隐私权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
中心
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关键词索引法律文件全简称对照表后记
05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及其发展
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
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
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论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
侵权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法扩张为视野
侵权责任法总则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权利和利益的界分
侵权法中纯经济损失的若干问题
试论侵权法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失认定标准
过错推定: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论无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
论受害人自甘冒险
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加害人不明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侵权获利返还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草案》二审稿第1182条
惩罚性赔偿研究
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
王利明学术文集侵权责任编目录
侵权责任法分则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
试论用工责任中的追偿权
论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性质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
论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
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
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索引
法律文件全简称对照表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对照表
后记
內容試閱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走上了繁荣富强的现代化道路。四十余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民法学理论也从一片荒芜的园地逐步变成一个百花盛开、绿树繁茂的花园。我们是四十余年民法学理论发展的亲历者、见证者、参与者,我国民法典于2020年颁布,中国民法学也将迎来振兴、发展、繁荣的新时期。进入新时期,每个民法学人都需要思考,我们是否有必要创设中国民法学体系?如何创建这样一个体系?
中国民法学体系首先应当是对中国实践具有解释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它应当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文化传统、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它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最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反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以全面保护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为重要目的。道无定体,学贵实用,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之学,中国民法学体系植根于中国的实践,应当能够接受实践的检验。中国民法学体系应当与时俱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对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学也应积极回应实践的需要,迎接新挑战,解决新问题,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和运行的法治需求;应当伴随民法典的编纂而不断深化和发展,真正成为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实践之学。
中国民法学体系应当具有对世界优秀民法文化的开放包容性。构建以研究我国现实问题为中心的民法学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体系应当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对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应秉持鲁迅先生所说的,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民法学的研究应当有广阔的视野和开阔的胸襟,广泛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服务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但是,必须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最重要的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绝不能削中国实践之足,适西方理论之履,绝不能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笼子中跳舞,绝不能单纯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我们的民法学体系应当具有科学性。民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是因为民法本身具有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一方面,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民法学在自身独特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形成了富有逻辑的、体系严谨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民法学以私法自治等原则为基础,构建了自身独特的价值体系,并形成了自身的研究方法。民法学者通过运用这些方法,能够对同一问题进行相互交流,进而达成具有共识性的结论。民法学研究方法也需要不断创新,在注重解释方法的同时,也要注重实证研究,高度重视利用我国丰富的案例资源,并充分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民法学也积极反映时代精神、体现时代特征。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民法学应当不断反映这个时代的特点,反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例如,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创造出了多项前所未有的权利类型;网络虚拟财产权、个人信息权、信息财产权等都亟须在民法中得到确认和保护;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其订立、确认、履行等规则也需要深入研究。
我们之所以要有自己的民法学体系,是因为古老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长久地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制之林,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应该有自信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并把它发扬光大。人生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民族贵在自强。特别是在当代,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崛起中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都为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正面临一个改革的时代,这是产生伟大法典的时代,也是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先例可遵循,需要我们去面对、去回答,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去讲好自己的故事。我们的民法也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的重要地位。作为民法学工作者,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应朝着这个目标而努力。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非一役而能毕其功,也非自吹自擂、自说自话就可以实现,而是要靠几代民法人一棒接一棒的努力。今天的民法学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现有民法理论和相应民法制度还未能有效地回应诸多重大现实问题。我国民法学理论的国际影响尚不尽如人意,我国民法学理论的国际话语权仍然有限,某些理论领域仍然缺乏必要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思考,广大民法学人任重道远,需要奋起直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人类历史经验已经表明,法治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的明天才能更加美好。我们已经从迷茫中醒来,选择市场经济这一发展道路,法治是中国前途的唯一选择,舍此别无他路。在这一过程中,法学工作者肩负着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仿佛涓涓细流汇入大海一样,学术繁荣也需要每个民法学人不断努力和积累。在建设法治中国这一伟大征途中,我愿意化作沧海一粟,汇入中国民法学文化的汪洋大海!我愿作为一粒石子,铺上法治中国的康庄大道!
王利明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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