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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

書城自編碼: 359102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李玉萍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4872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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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为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人民法院类案类判工作,2018年8月,法研所组织*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17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中国法院类案索引与类判规则专项研究。该研究借助现有大数据检索平台,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出有参考、索引价值的例案,再从这些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给一线办案法官参考。该专项研究的主要成果是《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其中设各审判业务和执行业务分项在曹士兵所长的直接推动下,法研所牵头组建15个专家团队,编写体例如下:每册类案类判丛书包含20条规则,约25万字,分为五部分:一是类判规则名称。须"问题引人注目、概括准确到位、规则清晰明断";二是大数据报告。简要描述对此类案件检索到的情况;三是有效案件索引。应要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裁判结果明确;四是裁判规则要旨,应阐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伦理效果。五是辅助信息。
關於作者:
李玉萍,主要从事刑事法律、司法制度和证据制度方面的研究。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工作期间,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附条件的认罪从宽制度等多项改革。代表性研究成果有: 《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初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2010年出版;《程序正义视野中的量刑活动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专著,2010年出版;《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法学家》,独著,2010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转载);《程序滥用与诉讼中止制度及其给我国的启示》,独著,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转载)。2017年5月起,李玉萍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目錄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认定同一种商品,除了需要对商品名称进行比较外,还应当对涉案商品和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商品进行比较。名称相同但指不同事物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未列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不属于同一种商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刑法意义上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在对相同的商标进行比对时,应当执行相对于民事商标侵权中隔离观察方法更高的判断标准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同时叠加自己的注册商标,但权利人注册商标明显突出、位置显著,或者在权利人商标上添加、改变相应内容,但与权利人商标在整体视觉上无明显差异,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应认定为相同的商标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购买零部件进行组装销售且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对旧货翻新后销售且未经许可使用原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非法制造、回收印有注册商标的瓶子、包装物,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瓶子、包装物是否独立注册商标和是否灌装、装载商品进行定罪处罚。瓶子、包装物未独立注册商标,非法制造、回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已进行灌装、装载的,同时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瓶子、包装物已独立注册商标,非法制造、回收行为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已进行灌装、装载的,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情形定罪处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一般应当认定为一件商标标识。对于完整商标图样,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行业规范和交易惯例等进行认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对于涉案作品种类众多、数量巨大且权利人分散,逐一查证确实存在困难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非法复制发行,且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除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还可以综合销售商品质量和价格、货物来源和销售途径、交付凭证和发票手续、行为主体特点以及应急表现等进行评判。对于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充分听取其辩解意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明知的,不应认定明知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或者分别定罪后实行数罪并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
 涉案商品虽然系伪劣产品,但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以假卖假的,依法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情节严重或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分别按照相应的其他罪名定罪量刑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应当尽可能查明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销售价格。没有标价或者标价明显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产品价格浮动较大且销售商品数量无法查清的,可以抽样选取一定比例的高价和低价销售商品,按照其平均值认定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涉案侵权、盗版产品数量巨大,难以逐一查实的,可以采用抽样取证法予以认定,将抽样获得的证据用以证明待证的全部事实。在抽样取证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样本的代表性、程序的规范性和方法的科学性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
 在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中,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卖假的,销售金额按照侵权产品价值认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辩称,涉案网络销售金额中含有刷单数额,但未能提供证据线索或者相关材料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5条:
 离职员工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包含不为公众知悉的深度信息。员工离职后非法使用原单位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导致原单位业务流失的,可以按照商业秘密权利人利润减少、侵权人获利等认定损失数额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7条:
 使用他人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技术信息,如果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形成替代关系的,可将权利人产品销量减少的损失认定为犯罪金额;损失无法查明或无法认定存在直接替代关系的,可根据侵权人获利计算犯罪金额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披露商业秘密尚未使用或者虽非法使用后尚未生产出成品、虽然生产出成品但尚未销售的,按照商业秘密自身价值认定损失。披露行为致商业秘密完全为公众所知悉的,可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认定犯罪数额;如尚未完全失密的,可综合评估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认定犯罪数额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19条: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在确定宣告刑的同时,依法适用禁止令或者从业禁止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
 被害人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內容試閱
知识产权犯罪属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具体罪名。近年来,在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书围绕司法实践中常见知识产权案件的罪名适用、刑民交叉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形成了二十条裁判规则,借助大数据检索分析,选取了六十余个可供参考的例案,供有兴趣者研判。
撰稿人(按撰稿顺序排列):
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现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育部区域与国别研究培育基地研究员刘晓虎,负责第1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的撰写。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郑晔,负责第2条的撰写。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周宜俊、高卫萍,负责第3条、第7条、第12条的撰写。
浙江省义乌市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丁盼,负责第6条的撰写。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负责第14条、第19条的撰写。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佳璐、王萌,负责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的撰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建中,负责第20条的撰写。
全书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阿里巴巴集团研究员余志豪统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周雷参与了校对工作,吉林大学的王维真同学参与了部分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的制作。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的谢虹燕、徐文涛女士在全书写作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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