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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裁判的方法(第3版)》以“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为主旨,从民法解释学概述、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利益衡量五个部分来阐述裁判的方法。《裁判的方法(第3版)》尽量回避理论性论述,采用浅显平易的口头语,着重以实际判决为例或解释例来演示各种方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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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梁慧星,四川青神人。1944年1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理工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学术专长: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法学方法论。独著:《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读条文 学民法》《民事解答录》;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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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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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民法解释学概述
第二讲法律解释方法
第三讲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第四讲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第五讲利益衡量
附录1如何理解法律概念
附录2请求权基础与抗辩
附录3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
——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3条解读
附录4法律思维与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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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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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序言
20世纪80年代末,我开始关注并研究法律解释的方法。篇论文《法解释方法论基本问题》,刊于《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1995年1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民法解释学》,被纳入该社的“中青年法学文库”丛书。其编、第二编内容,似不适于课堂讲授。我曾试将第三编“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内容向社科院研究生院1992级、1993级民法博士生、硕士生讲授。之后我萌生对民事法官讲授该内容的想法。次讲授是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题目似叫“现代民法与裁判方法”。中南政法学院(现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开办地方法官培训班(每年两期),邀我每期讲三个整天,课程叫“裁判的方法”。我还在人民法院举办的少数民族民事法官培训班、国家法官学院的前几期民事法官班,以及若干地方法院的民事法官培训班讲授。经常课间、课后有法官主动与我讨论所办理的疑难案件。当时我也有机会参加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疑难案件讨论会。我从这些讨论中获益甚多。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及审案法官的智慧、经验和教训,被我吸收到授课内容之中。就这样我讲了十多年。2002年,我采纳法律出版社杨克编辑的建议,将讲课稿整理成书,于次年在该社出版。2012年再版,添加了三个附录。现按出版社建议出第3版,只是对第2版的文字作校订,再增加附录4--“法律思维与学习方法”,是2014年12月我在人民法院青年法官论坛讲座录音的整理稿。请读者留意。
作者
于北京南城清芷园
2017年3月28日
再版序言
本书初版于2003年。我到各地讲课或座谈,常有法官、律师谈起本书,说对于他们颇有助益。此次系出版社建议再版。因是二十年前在法官培训班的讲稿,不便对讲课内容作增减,除改正错字外,增添了若干注释,对过于冗赘的词句稍有删削,并说明法律背景的变迁,介绍新的司法解释。此外,还有近年来的某些心得,在过去讲课中未涉及过,自认为对裁判案件可能有意义,故附录于文末,请读者注意。
作者
于昆明北郊六榕居
2012年8月19日星期日
自序
作者研究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95年出版《民法解释学》一书,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民法解释学的历史;二是民法解释学的基本理论;三是民法解释学的方法,这些内容在1992年至1994年曾对社科院民法博士、硕士研究生讲授。1994年后,专在各种法官培训班上讲授。考虑到中国大陆法官队伍的实际需求,只讲原书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为题,尽量回避理论性论述,采用浅显平易的口头语,着重以实际的判决例或解释例演示各种方法的运用。
撰写《民法解释学》时,所举外国法院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例较多,所举我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例殊少。在近十年的讲授过程中逐渐增加了许多我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正是中国大陆法官裁判的这许多成功判决例和解释例,增强了作者对中国大陆的法院终将走出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吏治腐败这些梦魇的信心,使作者对中国终将实现真正依法治国的信念不致摇坠,并策励作者近十年来奔走呼号于全国各地、各级、各种法官培训班讲坛而不为所疲。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此中用心岂可为外人道哉!
考虑到法官裁判案件,是先认定事实,在事实认定之后,再考虑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有必要在讲解释适用法律的各种方法之前,先概括介绍认定事实,即判断证据的方法。因此,在讲概述中增加了本不属于民法解释学内容的“法官如何认定事实”,致讲稿内容越出了“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题旨范围。但认定事实的方法,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同属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故本书出版时,改用“裁判的方法”为书名。内容系以讲课稿为基础,稍作整理。为保持讲课稿的口语风,不求典雅、简洁,难免遗人以絮叨繁冗之讥。
时下出版著作,流行求人作序与题献之风。求人作序,除求自己的学生作序之属于特例外,与企业请名人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同其本质。区别仅仅在于:一为精神产品,另一为物质产品;前者出于情谊,后者纯属金钱交易。从法律角度言之,求他人作序,属于民法上的无名合同。应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要件。被求作序之他人,如不承诺,则合同不成立。断无作者自拟序言强冒该他人之名以发表之理。因此,著作再版时该序言被作者删去,作序者只能自认晦气,岂能怨得旁人!
所谓题献,则显然不同。一无须支付代价(金钱的或非金钱的),二无须征得被题献者同意,三无须事前履行告知义务。当你有朝一日猛然发现自己的姓名被赫然印在他人著作扉页之上时,纵然你内心有一千个一万个不情愿,谅你也奈何不得!钱钟书先生有言:所谓题献者,并不是真的将著作献出去,不过是虚晃一招而已。其法律性质属于无名之单方行为可知。除题献给亲爱者如父母、爱人、子女一类外,谓为窃取他人之名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大抵不差。至于作者在自觉有了点名气之后,更将原“题献”抹去者,则又等而下之者也!是故法律上实有明文规定凡题献者,除题献给亲爱者如父母、爱人、子女一类外,须于著作出版之前,对于被题献之该他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必要。并进而规定,被题献之该他人于受告知后之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不情愿而作者未抹消该“题献”者,应当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读者诸君,以为然否?
有鉴于此,作者谨将本书题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此所谓“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属于非特定多数名词。凡中国过去、现在、将来之担任法官者,不论其所属法院级别之高低,不论其法官阶等之大小,不论其年龄之长幼,不论其性别之男女,不论其法律学位之有无,凡能够忠诚于法律正义者,请接受作者真诚的敬意!
梁慧星
于山东大学学人大厦
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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