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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吐鲁番出土文书字形全谱

書城自編碼: 362719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語言文字
作者: 张显成
國際書號(ISBN): 9787557906597
出版社: 四川辞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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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随着吐鲁番出土文书和相关研究者的日益增多,吐鲁番学逐渐发展为一门可以与敦煌学媲美的新兴国际显学。但吐鲁番出土文书多为民间应用文文书,口语化程度高,俗字俗语词多,且当前尚未有全面整理吐鲁番文书文字而汇为字谱的专书问世。为深入开展吐鲁番出土文书相关研究,文字的整理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因此,本书的出版,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文化价值。
(1)学术价值:吐鲁番出土文书涵盖多个历史时期,内容广泛、类型丰富,包括书信、券契、古籍、佛经、官府文书等,从文化、政治、历史等多角度展现了古代社会的概貌。通过吐鲁番出土文书的文字研究,将推动吐鲁番文书相关的文字学、语言学、历史学、书法学、民俗学等学科研究的深入,同时对汉字史、书法史等研究也有重要价值。
(2)文化价值:吐鲁番自古是中西交通的枢纽,也是丝绸之路的重要门户之一。吐鲁番出土文书的文字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学术发展,更是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必要措施。
內容簡介:
《吐鲁番出土文书字形全谱》系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直接资助项目。由我国著名文献学专家、西南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显成教授带领团队历时十年完成。
本字形谱对吐鲁番文书文字字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字头以《说文》为序,每一个字头下有字频、字形、辞例和出处。收字材料全面,入编材料囊括了现已公布的所有大宗吐鲁番出土文书。项目正文共收字头近3000个,另还将未入编的模糊字残损字100多个附于正文后。通过认真查核文书照片(图版),做出释文,全面反映了吐鲁番出土文书文字的面貌。收字形体清晰保真,项目以形体完整、特征鲜明、笔画清晰为原则,严格按照原书图版取样,经计算机处理,尽量保持文字原形原貌。同一字头下凡构形有差异者,则尽量录入。所列的每一个代表字形,均是运用现代电脑技术进行精心处理(脱去照片底色)的,使字形既保真而清晰。编汇形式创新,字形谱的每一个字头都标注了该字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出现的频率,创新了文字汇编形式。
文书文字属于汉字楷书成熟以后的文字,由文书可知,文书所在时代出现了不少新的俗写字,同时,有些楷书也出现了新的形体新的写法,这段时间是汉字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阶段。整理这批文书文字,无论是对于汉字学特别是汉字发展史研究,还是对于书法学、民俗学等领域,以及中国史特别是中国边疆史、汉语史特别是汉语词汇史等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關於作者:
张显成,西南大学(二级)教授,曾任西南大学汉语言文献所所长,主要从事出土文献特别是出土简帛和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研究。先后参与2项国家重大项目及20多项科研项目和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曾获多项、省部级科研教学奖。著有《秦汉简牍字形全谱》《简帛文献学通论》《简帛逐字索引大系之一:楚简帛逐字索引(附原文及校释)》等十多部专著,发表《吐鲁番出土文书异体字结构变换条例》《吐鲁番出土文书异体字构件增减条例》《量词“步、石、斗、升、参”意义辨正——以出土文献为新材料》等论文百余篇。 其他参编人员主要从事吐鲁番出土文书文字整理研究,拥有《吐鲁番出土文书异体字研究》《<吐鲁番出土文书>校补及字形谱》《<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文书)文字编及逐字索引》《吐鲁番文书著作两种文字编及逐字索引》《吐鲁番文书文字整理研究》等研究成果。
內容試閱
凡 例
一、本字形譜入編材料包括了現已公佈的以下四批大宗吐魯番出土文書,即以下四部著作中的有關材料: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文物出版社,一九九二—一九九六年版);柳洪亮著《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中的文書部分;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華書局,二○○八年版)中的文書部分;劉紹剛、侯世新主編《新疆博物館新獲文書研究》(中華書局,二○一三年版)中﹃高昌國、唐代文書﹄部分。
二、本字形譜收字以形體完整、特徵鮮明、筆畫清晰爲原則。嚴格按照原書圖版取樣,經電腦處理,儘量保持文字原形原貌。爲便於排版,部分字形的大小按原比例進行了適當調整。同一字頭下凡構形有差異者,則儘量録入。
三、本字形譜的主體爲正文,正文後附録《未入編殘字漫漶字表》。正文加上《未入編殘字漫漶字表》所收字,即爲入編材料的全部文字。書後有《筆畫序檢字表》和《〈說文〉序檢字表》,供檢索字形譜所有字頭和字頭下的異體。[1]
四、本字形譜正文各字頭見於《説文解字》者,悉依大徐本《説文解字》,始﹃一﹄終﹃亥﹄,分别部居;未見於《説文解字》者,依字形酌歸各部末。需要説明以下三點:點,各字頭見於《説文》者的排列順序以影響比較大的大徐本爲准,並不是説大徐本的順序就是完全正確的,目的只是依一個標準來排列字頭順序而已,如﹃上﹄﹃下﹄二字,大徐本分别以﹃﹄﹃﹄爲重文(篆文),而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認爲﹃﹄﹃﹄才分别是重文(篆文),段説是正確的,但本字形譜仍然以大徐本爲准,將﹃﹄﹃﹄作爲重文。第二點,個别文書文字,大徐本《説文》無,但前代學者研究認爲《説文》當有該字而所論確切者,本字形譜則酌情吸納,包括以下二字:一是﹃由﹄字,大徐本《説文》無,段玉裁《説文解字注》根據《説文》全書收字情況和早期經傳用字情況,將此字補爲﹃﹄之重文,爲是,故本字形譜採段注此説。二是﹃劉﹄字,大徐本《説文》無,宋徐鉉疑﹃鐂﹄()即﹃劉﹄字[2],他認爲﹃劉﹄字﹃从金,从丣,刀字屈曲傳寫誤作田尔﹄,遂成﹃鐂﹄。段玉裁《説文解字注》根據《説文》全書收字情況和早期經傳用字情況,直接將篆文改爲﹃﹄,即﹃劉﹄[3],前賢所説爲是。但考慮到本字形譜字頭的排列是依大徐本《説文》,爲便於讀者查找,遂將﹃劉﹄字處理爲﹃鐂﹄的異體。第三點,有少數未見於《説文》的字的歸部很不好處理,如﹃﹄不見於《説文》,是﹃斗﹄的俗字(表量詞),文書時代的﹃斤﹄多用作量詞,故﹃﹄字顯然是以﹃斤﹄爲形符以﹃豆﹄爲聲符的。若按照造字理據,則﹃﹄當歸﹃斤部﹄。但是,本字形譜是以《説文》序排列字頭的,《説文》的﹃斤﹄是一種斧頭,歸﹃斤部﹄顯然不當。無奈之下,本字形譜只得將﹃﹄歸於﹃豆部﹄。
五、字頭爲楷體。字頭上四位阿拉伯數字爲其序號。凡屬《説文》之重文或新附字,在序號右側分别以﹃重﹄或﹃新﹄注出。[4] 字頭下分三欄,欄出《説文》小篆或重文;若字頭字屬《説文》所無,則此欄空缺,以示區别。第二欄爲字頻欄,出該字在文書中的頻率(總次數),頻率以原文書文字可確釋者爲計。[5]第三欄爲代表字形及其出處和辭例(即所引文書釋文)欄,該欄每列下多列出三個代表字形及其辭例。爲便於檢索和比較,異體多歸於同一字頭之下,另起一列,並於辭例出處前出示其楷定形體(﹃檢字表﹄可檢索到每一個異體字)。[6]
六、字頭字和部首字一般用通行體,以便於檢索;但個别時候,因小篆字形與楷定的通行體相差太遠,則仍用與小篆對應的楷體字形(如用﹃朙﹄不用﹃眀﹄),同樣是爲了檢索之便。辭例一般用通行體。
七、字頭之字及其所屬異體在辭例中用﹃~﹄表示。﹃~﹄如爲某字之通假、異體、古體等,其後用﹃( )﹄括出相應的本字、正體字、今字,但字頭下已標明的異體不再用﹃( )﹄表明;如爲某字之訛誤字,用﹃〈 〉﹄標明正字。(詳下十)
八、辭例儘量簡短,以説明字頭之字所在位置爲目的,故少部分辭例有可能不成句讀(多因文书殘損所致)。
九、辭例的出處標注悉依原書,並對原書予以簡稱。簡稱及標注形式如下:
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的簡稱及辭例標注形式:(唐) 墓號 文書序號 · 行第號。如一件文書分爲幾部分,則在該文書序號後用﹃( )﹄標出其所分部分。例如:
﹃(唐)阿二九號一·一〇﹄,表示: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阿斯塔納二十九號墓件文書第十行。
﹃(唐)阿三〇七號四(二)·五﹄,表示: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阿斯塔納三〇七號墓第四件文書第二部分第五行。
柳洪亮著《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的簡稱及辭例標注形式:(柳) 墓號或出土點 文書序號 · 行第號。如一件文書分爲幾部分,則在該文書序號後用﹃( )﹄標出其所分部分。例如:
﹃(柳)阿三八六號二·六﹄,表示:柳洪亮著《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中的阿斯塔那三八六號墓第二件文書第六行。
﹃(柳)阿三八八號三(四)·一﹄,表示:柳洪亮著《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中的阿斯塔那三八八號墓第三件文書第四部分行。
﹃(柳)交一·二四﹄,表示:柳洪亮著《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中的交河故城件文書第二十四行。
﹃(柳)吐二·四﹄,表示:柳洪亮著《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中的吐峪溝千佛洞第二件文書第四行。
﹃(柳)柏二·三﹄,表示:柳洪亮著《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中的柏孜克里克千佛洞第二件文書第三行。
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的簡稱及辭例標注形式分爲以下兩類:
一類是該書標明是出土於墓葬的文書的標注形式:(榮) 墓號 文書序號 · 行第號。如一件文書分爲幾部分,則在該文書序號後用﹃( )﹄標出其所分部分。例如:
﹃(榮)阿三九五號一·一﹄,表示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的阿斯塔納三九五號墓件文書行。
﹃(榮)洋海四號一〇(二)·二﹄, 表示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洋海一號臺地四號墓〇件文書第二部分第二行。
另一類是該書標明是﹃二〇〇二年交河故城出土文獻﹄﹃二〇〇五年徵集臺藏塔出土文書﹄﹃二〇〇六年徵集吐魯番出土文獻﹄﹃二〇〇六年徵集和田地區出土文書﹄﹃二〇〇一年鄯善縣徵集文書﹄這五批的標注形式:(榮) 年份 出土地或徵集地 文書序號 · 行第號。如一件文書分爲幾部分,則在該文書序號後用﹃( )﹄標出其所分部分。例如:
﹃(榮)二〇〇二交四·四﹄,表示: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的二〇〇二年交河故城出土文獻的第四件文書第四行。
﹃(榮)二〇〇二交四二(一)·三﹄,表示: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的二〇〇二年交河故城出土文獻的第四十二件文書部分第三行。
﹃(榮)二〇〇五臺一四·三﹄,表示: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的二〇〇五年徵集臺藏塔出土文書的十四件文書第三行。
﹃(榮)二〇〇五臺一二(二)·一﹄,表示: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的二〇〇五年徵集臺藏塔出土文書的十二件文書第二部分行。
﹃(榮)二〇〇六吐三·四﹄,表示: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的二〇〇六年徵集吐魯番出土文獻第三件文書第四行。
﹃(榮)二〇〇六吐三五(一)·二三﹄,表示: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的二〇〇六年徵集吐魯番出土文獻第三十五件文書的部分第二十三行。
﹃(榮)二〇〇六和一·七﹄,表示: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的二〇〇六年徵集和田地區出土文書的件文書第七行。
﹃(榮)二〇〇一鄯九·一﹄,表示: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的二〇〇一年鄯善縣徵集文書中的第九件文書行。
劉紹剛、侯世新主編《新疆博物館新獲文書研究》(高昌國、唐代文書部分)的簡稱及辭例標注形式:(劉) 高唐 文書序號 · 行第號。如一件文書分爲幾部分,則在該文書序號後用﹃( )﹄標出其所分部分。例如:
﹃(劉)高唐一·一﹄,表示劉紹剛、侯世新主編《新疆博物館新獲文書研究》中的﹃高昌國、唐代文書﹄件文書行。
﹃(劉)高唐二二(一)·二﹄,表示劉紹剛、侯世新主編《新疆博物館新獲文書研究》中的﹃高昌國、唐代文書﹄第二十二件文書部分第二行。
十、辭例中使用了以下符號:
( ),表示前一字是通假字、異體字、古字等,本字、正體字、今字位於括號内。
〈 〉,表示改正訛誤字,正確字位於括號内。
□,表示無法補出的殘缺或闕釋之字,一﹃□﹄表示一字。
(字外加框),表示文書原有殘泐,可據殘筆或文例或有關文獻釋出的字,即所補之字用字外加框表示。如﹃﹄,表示﹃半﹄是據殘筆或文例或有關文獻釋出的字。
(字外加圈),表示原文書抺去的廢字可識者,如﹃﹄,表示﹃法﹄是原文書抹去的廢字,此字雖已抹去,但猶可釋出是﹃法﹄。
〇,表示原文書抺去的廢字且原字已無法識出者。
,表示文書殘斷處。
〓,表示重文。

[1] 文書中的異體字大都屬俗寫異體,故我們所説的﹃異體﹄包括俗寫異體字。

[2] 大徐本《説文》﹃鐂﹄字的説解僅﹃殺也﹄二字。

[3] 此篆若嚴式隸定,則爲﹃﹄。

[4] 若屬新附字的重文,則僅標﹃新﹄,如﹃袋﹄字是《巾部》新附字﹃帒﹄的重文,僅在字頭﹃袋﹄字上的阿拉伯數字右標﹃新﹄。

[5] 有少數字頭所標頻率較高,而該字頭下所列代表字形卻較少,其原因大致有二,或是該字可選的代表字形不多,或是有關該字的圖版不太清晰,無法處理爲合格的入編字。

[6] 並非所有的異體都歸於其正體字(字頭)下,因爲是﹃字形譜﹄,必須考慮字形上的聯繫,大部分異體與正體具有形體上的聯繫,但少部分異體與正體没有字形上的聯繫,這部分與正體無形體上聯繫的異體則不會歸於其正體字(字頭)下,例如﹃﹄是﹃斗﹄的異體,與正體没有形體上的聯繫,故﹃﹄没有歸於字頭﹃斗﹄下,而是另立爲一個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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