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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以民事实体与程序有机结合的方法展开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研究。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学者基于程序法学特定的话语体系,往往过分强调程序法理论的个性特征,容易导致程序法研究与实体法研究的严重分离。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要实现现代转型,其*为重要的指标性特征之一便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这更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而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必须结合具体的制度来进行,如此,才能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即为一个较好的突破口。本书着眼于《民事诉讼法》新的规定,以综合的视角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对于保障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立法效果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总结提炼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普遍性原理。法律的生命不外乎逻辑和经验,而经验产生于一个个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一个个伟大的法典来支撑,也需要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来巩固。本书选取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较为典型的或者有争议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提取普遍性原理,这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以全域的视野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施和运行状况展开体系化研究。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施需要申请、受理、审查、裁判等一系列紧密联系的环节。因而,以全域的视野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展开体系化研究,对于系统理解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规则至关重要。综观全书,本书在探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属性与价值的基础上,从申请主体、审查标准、案件裁定、案件类型化、申请费用及裁定执行等方面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展开全方位、体系化的研究。如此,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意旨必能为社会各界全面、准确地理解,担保物权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安全阀和助推器的作用必能更好地发挥,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价值必能更好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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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林启,男,1970年出生,河南原阳人,法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仲裁员,兼职律师。研究方向主要为诉讼法与司法制度、民商法学等。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出版著作、教材数部,在《政治与法律》、《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湖南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一般项目一项,主持及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项目多项,著作、课题、论文获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二等奖等省部级奖及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一等奖、新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地厅级一等奖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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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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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国内外研究的不足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一)研究内容
(二)创新点
第二章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属性与价值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非讼程序属性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
(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符合非讼程序的本质与价值
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价值
(一)低成本实现担保物权
(二)快速实现担保物权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章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现实状况
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运行现状
(一)案件分布区域分析
(二)案件申请人分析
(三)案件审理时间分析
(四)案件结果分析
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现实困境
(一)案件申请主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案件的审查标准难以把握
(三)案件的裁定中存在诸多问题
(四)案件的类型化规定过于概括
(五)案件申请费用交纳缺乏规定
(六)案件裁定执行的规定难以操作
三、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准则与程序规范相脱节
(二)学界对担保物权实现问题的理论研究不足
(三)法官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掌控能力不强
第四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关系人
(一)申请人
(二)相对人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范围的不同观点
(一)“三主体说”
(二)“五主体说”
(三)“开放主体说”
三、《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的规定及评析
(一)抵押权人是《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
(二)质权人、留置权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
(三)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为《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的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四)抵押人是《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的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范围的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属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
(二)明确其他实体法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
第五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的立法规定及理论争鸣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的立法规定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的理论争鸣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应秉承的基本理念
(一)合乎审查目的的内在要求
(二)注重权利迅速实现和保护
(三)尊重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三、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应确立为形式审查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有不存在实体争议的特征所决定的
(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高效快捷的立法目的所必需的
(三)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性质所要求的
(四)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立法国际化发展趋势所必要的
(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形式审查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有益无害
第六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判的形式和种类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通常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裁判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分为许可裁定和驳回裁定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中的撤诉问题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中撤诉存在的问题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中撤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完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中撤诉问题的建议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的效力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具有拘束力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具有形式确定力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具有执行力
(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具有形成力
(五)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不具有既判力
第七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类型化
一、我国实体法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类型化立法规定
(一)实体法区分不同担保物权类型规定了其实现程序
(二)担保物权的约定实现程序
(三)担保物权的法定实现程序
二、类型化之下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非讼实现担保物权中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之定位
(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难以满足不同类型担保物权实现的需要
三、类型化之下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完善
(一)合理运用审查手段,完善实现抵押权非讼程序
(二)区分不同质权类型,健全实现质权非讼程序
(三)查明留置财产情形,完善实现留置权非讼程序
第八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费用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收费的实践审视
(一)总体缺乏统一模式
(二)费用收取名目繁多
(三)收费标准各不相同
二、构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规则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申请人诉权有效行使的原则
(二)遵循市场规则的原则
(三)立足国情的原则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规则的构建
(一)明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收费种类为申请费
(二)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应按件收取
(三)完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救济途径
第九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的执行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执行的特殊性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对象与债务人可能不一致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中可能涉及多种担保物权类型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标的物多为房屋等不动产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执行的规范化
(一)裁定的执行程序应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间申请启动
(二)裁定执行管辖的确定应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中心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的规范性执行措施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执行的救济
(一)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二)被执行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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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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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担保物权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而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因而,高效、快捷、低成本的实现机制之构建是实现担保物权的关键,更是世界各国担保法律制度立法共同追求的重要目标。我国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立法规定,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机制也在不同的立法规定中逐步转变、不断创新,2012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依非讼法理,该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有机衔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模式,完成了担保物权公力救济方式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然而,《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规定的两个条文难以为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进行了细化,但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面对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迷惘及司法实践中的乱象,深入研究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是民诉学界和民法学界都应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书作者李林启曾在我的指导下攻读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在博士阶段的学习中,我建议其关注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充分发挥硕士阶段从事民商法学习和研究的优势,结合具体制度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随后,其开始关注与积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相关案例与材料,及时跟踪学界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研究动态,发现并分析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适用中的问题,展开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学术研究,先后发表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并于2015年以《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研究》为题在湘潭大学顺利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毕业后,其一直关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相关研究,并于2019年以博士论文申报并成功获批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在其博士论文以专著形式出版之际,作为导师,我由衷地感到欣慰和高兴。作为一名先睹为快的读者,我认为该书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以民事实体与程序有机结合的方法展开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研究。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学者基于程序法学特定的话语体系,往往过分强调程序法理论的个性特征,容易导致程序法研究与实体法研究的严重分离。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要实现现代转型,其为重要的指标性特征之一便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这更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而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必须结合具体的制度来进行,如此,才能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即为一个较好的突破口。本书着眼于《民事诉讼法》新的规定,以综合的视角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对于保障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立法效果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总结提炼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普遍性原理。法律的生命不外乎逻辑和经验,而经验产生于一个个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一个个伟大的法典来支撑,也需要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来巩固。本书选取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较为典型的或者有争议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提取普遍性原理,这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以全域的视野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施和运行状况展开体系化研究。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施需要申请、受理、审查、裁判等一系列紧密联系的环节。因而,以全域的视野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展开体系化研究,对于系统理解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规则至关重要。综观全书,本书在探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属性与价值的基础上,从申请主体、审查标准、案件裁定、案件类型化、申请费用及裁定执行等方面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展开全方位、体系化的研究。如此,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意旨必能为社会各界全面、准确地理解,担保物权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安全阀和助推器的作用必能更好地发挥,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价值必能更好地彰显。
当然本书也还有某些不足之处,如理论论述的深度尚有待加强,其中有些结论也还需进一步完善,但作者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从具体案件中发现学术问题、案例剖析与理论研究并重、超越个案进行体系化研究的思路与方法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希望李林启博士继续发挥其研究优势,在担保物权及其实现领域取得更多的成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是为序。
廖永安
2020年4月10日于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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