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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

書城自編碼: 364218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蒋保鹏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626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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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由专业法律研究机构--瀛和研究院组织编写,围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进行编写,根据《民法典》《九民会议纪要》的内容,梳理担保制度解释,在【条文理解】部分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进行逐条解读,在【适用指南】部分对民法典担保制度适用上的重难点问题或者实务操作的指引性内容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以案释法,总结实务经验,为法官、律师等广大一线法律工作者提供适用指引。
關於作者:
蒋保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原某法院民庭法官,现瀛和研究院秘书长。审理二审、申请再审、提审和下级法院请示的民商事案件逾600件;参与多部司法文件的调研起草;参与撰写多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在瀛和研究院,主持《瀛和典论》的编纂,组织《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民商事领域学术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分析论证,外部学术资源的沟通和交流。
  蔡璇
  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类纠纷、股权交易全流程法律服务(含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架构设计等方向)。担任“全国中小企业协会民法典宣讲团”专家成员,担任2020年度全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创业导师,曾任江西地区某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代理案件于2020年入选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
目錄
一、关于一般
规定
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
第三条 【担保范围的从属性】
第四条 【担保物权的代持】
第五条 【担保主体的限制特别法人的担保资格】
第六条 【非营利性法人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和责任】
第八条 【无须决议的担保】
第九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条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第十二条 【债务加入准用担保的决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共同担保】
第十四条 【担保人受让债权】
第十五条 【额担保】
第十六条 【借新还旧】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第十九条 【反担保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物的担保可以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破产程序中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担保
债务】
第二十三条 【破产债权申报与担保责任相关法律程序
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 【破产程序中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二、关于保证
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的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一般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二十九条 【共同保证人的免责】
第三十条 【额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
第三十一条 【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无效时的保证期间】
第三十四条 【保证期间的主动审查和保证期间经过的
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超过诉讼时效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
后果】
第三十六条 【担保类型的识别】
三、关于担保
物权
(一)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所有权、使用权有瑕疵的抵押财产
处理】
第三十八条 【担保财产的不可分性】
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的不可分性】
第四十条 【从物的抵押权】
第四十一条 【添附物的抵押权】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四十三条 【抵押财产违约转让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四条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
第四十五条 【实现担保物权方式的自主约定】
(二)不动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抵押合同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的
处理方法】
第四十八条 【因登记部门原因不能办理登记的后果】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筑物抵押】
第五十条 【划拨建设用地上建筑物以及划拨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
第五十一条 【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五十二条 【抵押预告登记的设立条件及在破产程序中
的效力】
(三)动产与权利担保
第五十三条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
第五十四条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五条 【财产处于第三方监管的质押】
第五十六条 【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价款优先权】
第五十八条 【汇票质押】
第五十九条 【仓单质押】
第六十条 【提单质押】
第六十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
第六十二条 【留置权】
四、关于
非典型
担保
第六十三条 【新型担保的债权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六十四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取回权的实现】
第六十五条 【融资租赁中违约给付的救济】
第六十六条 【保理】
第六十七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
出租人所有权的效力】
第六十八条 【让与担保】
第六十九条 【股权让与担保下名义股东无出资义务】
第七十条 【保证金】
五、附则
第七十一条 【时间效力】
附录一 民二庭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年5月28日)
內容試閱
《民法典》时代的法律研习

  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进入了新的时期。有学者认为,法典化之后,立法论退居二线,解释论占据主流,以实务为问题导向的学术论证及其观点,将对裁判思路及方向影响日重。这显然是借鉴了王泽鉴先生和拉伦茨教授的观点。
  《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包括作为本书写作基础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既往的法律规范作了较多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也对很多过去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例如,第4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代持,既往的判决中既有支持的观点,也有反对观点,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出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内部外部利益平衡等方面考虑,认可了支持担保物权代持的观点。再如,第9条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要件的特别规定,也是综合了《民法典》、《公司法》以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而作出的,对《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要件作了实质性的调整,由内部决议调整为外部披露。类似的内容,在这部解释中比比皆是。
  这对于法律人而言,既是挑战,也是一次机遇。原因在于《民法典》和各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现有规范的整理、调整、修改、删除和新增,使所有人都重新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无论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是公司、律师事务所甚至法检机关,不论是新入行的个人或者机构,还是久负盛名的大律师、公司或律师事务所--所有人都面临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民法典》时代,旧有的知识需要更新,如果仍然因循守旧,以过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实践为准,来开展未来的工作,有可能会出错。
  更何况,《民法典》和相关解释,从立法技术上而言堪称精妙。无论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还是从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式发掘条文文字背后的含义,我们都可以发现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例如,《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善意,在不同类型的债权转让中是有不同要求的,这就必须区分非金钱债权和金钱债权的不同,以及善意的要件。再如,《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其基础是《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购置款抵押权,第57条规定了在特定前提下如何认定购置款抵押权的具体情形,以及该制度下重要的问题即不同担保物权的顺位,都是值得细细研究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有可能产生“专业壁垒”。法律界的共识之一就是细分领域的专业化,但在诉讼领域,之前的专业化并不算成功,一个法官今天审理离婚纠纷,明天就可能审理建设工程纠纷;一个律师今天办理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明天可能就要办理股权转让纠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形成足够的“专业壁垒”,如果立法较为粗略,而司法技术不足以产生区分度,那么结果就是专业划分无法形成。但是在《民法典》时代,我们认为,基于前面讲到的立法内容的更新、立法技术的精妙、司法裁判越加注重逻辑化和理论化、案例制度的广泛应用等,“勾兑派”律师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这种“专业壁垒”正在逐渐形成。未来一定会产生细分诉讼领域的法律专家,对该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与其他领域的法律人产生区分度。这就要求每一个法律人必须明确自己所追求的法律领域,在该范围内深度学习和实践,而不能再做一个“全能”的法律人。所谓全能,未来一定意味着全不能。
  后,我想谈一谈“学术化”。这并不是个新鲜的名词,但具体的意义,很少有人深究。我个人认为,对不同的法律职业而言,学术化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学者的学术化,往往是兼顾立法层面和法律适用层面,而且是偏理论化,对域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关注较多;法官的学术化,往往是立足于如何解决纠纷或如何审结一起案件,即更关注实用性,所以不太注意立法缺陷和域外理论与实践,而更关注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且会考虑裁判之外的解决纠纷方式;律师的学术化比较接近法官,但比法官还多一个层面,即商业方面的考虑,因为律师要说服的不仅是法官,还有委托人。本书无法解决上述的所有问题,只希望能在实用性、条文理解、具体案件处理等方面,对读者有所帮助。
  为帮助读者更便捷快速地获取本书相关知识,了解我们在书中表达的观点和解读,本书作者特录制了相关视频、音频课程。读者们可扫描封底二维码试听并购买配套的课程,以资更好地利用碎片化时间,参与我们作为实务型学术化的研究成果的推广,也可以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邮箱地址:jiangbp_1985@sina.com)。
  是为序。

  蒋保鹏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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